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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賭博交易平臺和操盤手是假的!巨額收益承諾也是假的!這些詐騙引發的投訴亂象卻是真的!這個群體就是支付行業的“職業投訴人”,這些人的背后,有一個鮮為人知的“灰色產業”。
職業投訴人橫行,支付機構遭殃
這些“職業投訴人”和惡意拒付的不同,他們一般都承認交易就是他們本人所為。但在發生交易被騙后,他們不會選擇正常的法律途徑處理,如向法院起訴,而是在和交易對方沒認定責任歸屬或者找不到交易對方的情況下,只求挽回自己損失,賴上按其指令為交易提供資金支付服務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要求支付機構進行“先行賠付”,否則就千方百計去向支付機構糾纏耍賴,向央行聚眾抗議,向警方惡意投訴,想方設法制造轟動事件,假扮弱勢群體,搞出自殘秀自虐秀,吸引媒體和社會大眾關注。
一名不愿意透漏姓名的職業投訴人表示:“收益可觀是他們選擇做這行的主要原因。在外匯賭博交易平臺上如果掙錢了就正好,如果虧錢了就投訴支付機構要求賠償,這生意旱澇保收。”
一家支付機構的法務部總經理黃先生對中國支付網透露,這些職業投訴人往往都是有備而來的。他們背后有一群投訴人給予資金支持,因此他們往往是“領工資”辦事的。這些人通過對某個地區的各家支付機構輪流“騷擾”,迫使支付機構給他們錢,一旦得逞后,背后其他的人就會一窩蜂地往該公司“要錢”。
黃先生補充道,“一旦他們的要求不能得到滿足,他們就會到當地人行、工商部門等地方投訴,他們的目的就是給支付機構施加壓力,迫使他們拿錢出來。萬一拿不到錢,也要讓這家支付機構臭名遠揚。”
有專家表示,職業投訴人呈現集團化、家庭化的模式,不少職業投訴人采取分批形式對多家支付機構進行投訴,比如說,上午丈夫來投訴,下午換妻子來投訴。這些職業投訴人的投訴要求如果屢次得逞,會造成極端惡性的傳播和影響,更會演變成社會的“頑疾”。
最大誤解:投訴人的錢被支付機構拿了
投訴人在投資平臺虧錢,認為支付機構收了他們的錢,這可能是目前外界對支付行業的最大誤解。
支付業務的性質是,支付機構與商戶簽訂合同并為其提供收付款服務。操作中,支付機構會對每一個商戶進行實名認證,審查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資質,以確保商戶資質真實有效。資質審核通過后,支付機構會為商戶提供收付款賬戶以及結算服務,但不參與商戶與消費者之間的實質交易過程。支付機構僅是按照交易雙方的指令進行款項的劃撥,并收取一定的交易手續費,而對于具體每筆交易款的支付原因及款項性質,是由消費者與交易對方自行商定,支付機構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力進行審查干涉。
支付機構從業人士向中國支付網道出了他們的苦水。他們只能從形式要件上對商戶進行審查,但這并不構成對商戶不會進行惡意詐騙的保證,就像賣刀的不能保證買刀的人不會拿刀去殺人一樣。支付機構可以而且應該核查商戶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資質信息的真實性,這在現有技術條件和職責權限范圍內,已經做到應盡的審慎義務了。
一些商家平臺以炒外匯、炒股票等高額收益作為“誘餌”騙取消費者錢財。被騙的消費者在查閱銀行對賬單時會看到,錢最先是進入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人行開設的備付金賬戶,然后再根據客戶交易指令轉到相應的商家賬戶上。因此消費者認為款是從支付機構通道進行交易的,錢一定是被支付平臺騙走了,甚至認為支付平臺與商戶勾結,騙取他們的血汗錢。事實上,這完全是誤解。
對于作為監管機構的人民銀行來說,它有職責對違規的支付機構進行管理和行政處罰,但對于投訴人提出的賠償請求,人民銀行不會對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法院判例:支付機構無需擔責
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表示,站在法律的角度,支付機構根據買賣雙方的指令將款項轉到指定賬戶則視為完成平臺交易義務。在交易的支付環節中,消費者并未遭受資金損失,消費者的資金損失是發生在交易后的商家違約或者交易前交易雙方的溝通環節,因此支付機構在法律層面上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而很多消費者則往往以支付機構未履行監管職責等為由,把全部責任推卸給支付機構。
中國支付網查閱了現有的法律案件審判,法院一般都是判定支付平臺無需承擔責任。法院認為,不法商戶和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詐騙行為,以及由此造成的消費者資金損失等后果,應由商戶承擔。因為受害人與支付機構未簽訂資金監管的書面合同,且審核款項支付的實質合法性并不在支付機構的職責范圍內,支付機構僅僅是按照受害人交易指令操作,并非實際收款人。
張律師進一步表示,支付機構目前只能做到對商戶相關資質的審核和監測,對于商戶的違規行為,支付機構怎能承擔責任?若以此類推,銀行是否要對詐騙行為負有責任?因為詐騙者所使用的銀行賬戶均屬銀行管理。這種說法不妥。
對于支付機構來說,他們的確有義務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完善交易監測系統,這也是央行下發的多項行業規范里面的規定。但這種風險控制措施僅限于一定的范圍和程度,即不得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正常交易秩序。顯然,“支付機構為用戶全部資金損失買單”的觀點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對于被騙的消費者來說,這類型的案件本質上屬于經濟詐騙案件范疇,受害人所采取的正確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抓獲騙子或者查到責任承擔方后,公安機關發還受害人資金,或者受害人采取民事訴訟的法律手段追討自身的損失。
專家建議,消費者在參與社會活動過程中,切莫因自己的貪婪被不法商戶利用,導致遭受損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提高分辨能力,防止上當受騙,因為最終后果只能也應該由自己承擔。
來源:中國支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