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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建鵬 黃震
(鄧建鵬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黃震系中央財經學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金融法苑》總第94輯
主辦: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中國P2P網貸行業高速發展,網貸投資人面臨的風險也與日倶增。為此,主流網貸平臺建立了風險備用金制度,以降低客戶的投資風險。
但是,對風險備用金所有權歸屬、在風險備用金制度下平臺是否具有自擔保嫌疑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在當前網貸行業風險仍比較高的情況下,為保障投資客戶權益,監管者應做到以下四點,以促進網貸行業健康發展:確立風險備用金的信托法律性質,以符合當前實踐與合規性要求;規范風險備用金的管理;及時規范風險備用金信息披露制度及披露的間隔時間;規范風險備用金計提比例。
P2P網貸 風險備用金 信托法律關系 信息披露制度
一、網貸風險備用金的背景與機制
(一)網貸行業的風險
P2P網絡借貸是Peer-to-Peer lending的簡稱,是指“對等主體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借貸,將有閑置資金的個人投資者和有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或個人對接,實現雙方資金融通的過程。”[1] P2P網絡借貸于2005年最早出現于英國。與英美等國相比,中國P2P網絡借貸行業起步較晚,但發展勢頭異常迅猛,已成為世界P2P網貸行業的主要市場。根據2017年4月網貸之家研究中心發布的《P2P網貸行業2017年3月月報》,截至2017年3月底,P2P網貸行業歷史累計成交量達到了41052.69億元,突破了4萬億元的關口,P2P網貸行業貸款余額增至9209.66億元[2]。
中國網貸行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問題接踵而至。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P2P網絡借貸平臺具有較高風險。借款人通常為傳統金融機構未接納的客戶,信用資質較低,借款違約率相對較高,投資人面臨的風險較大。
在當前,投資人主要面臨兩大風險。一是借款人違約的信用風險。在網貸關系中,借貸雙方多屬陌生人,相隔甚遠。在征信體系不完備的情況下,易出現借款人違約的現象。由于空間阻隔,一旦發生借款人違約,投資人的維權成本(交通、時間與訴訟等成本)往往遠高于最終收益,這可能使投資人放棄對債權的追索,借款人因此逃脫還款義務,從而降低了借款人的違約成本。
二是平臺跑路的風險。中國P2P網絡借貸發展之初,因開辦成本低[3]加之沒有明確的監管,各類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其運作也多有缺乏規范之處。
2016年8月24日,中國銀監會等部委公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以下簡稱《辦法》),提高了網貸平臺的行業運營門檻,大量缺乏競爭力以及違規的網貸平臺將加速倒閉。
據統計,截至2017年3月底,P2P網貸行業累計平臺數量達到5888家,其中,累計停業及問題平臺高達3607家,超過一大半[4]。如果平臺跑路,投資人將因此失去平臺掌握的債務人的信息及其幫助,無法進行有效的債權追償,更有甚者其存放于平臺的資金也將無法追回,只能承受損失。
(二)風險備用金的運作規則
為獲得投資客戶信任,降低客戶的出借風險,近年許多網絡借貸平臺設立了風險備用金[5]。風險備用金制度源于期貨市場,是指“由交易所及其會員依法提取的應付風險的資金,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虧損。”[6]網貸行業的風險備用金是網絡借貸平臺與借款人為取信投資人并保障其權益而設立的,其來源是按照平臺與借款人約定,由平臺從每筆出借的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之后匯集而成。
各家網貸平臺的風險備用金運作規則略有差異,但主體內容近似。以下主要結合人人貸、宜人貸、拍拍貸等知名平臺,兼及其他網貸平臺進行相關介紹。人人貸是國內首家設立風險備用金制度的網貸平臺,使用規則較為完善,這一做法被多家網貸平臺借鑒。宜人貸于2015年成功在美國上市,在網貸行業中具有典范作用,其風險備用金的使用規則與人人貸等平臺存在差異。拍拍貸是國內最早成立的網貸平臺,被多家風險投資機構看重。
在風險備用金的運作規則中,第一是過期賠付規則。過期賠付規則是指當借款人逾期償還債務超過一定時間要求后,由風險備用金清償投資人債權。在實踐中,平臺根據自身運營狀況規定了不同的啟動時間。如宜人貸規定,自借款人任一期應還借款項目連續逾期達十五日,便可使用風險備用金墊付人人貸規定墊付。[7]日期從第三十日開始[8]。中瑞財富稱借款人發生逾期后,擔保方代償款到位前,即刻啟動風險備用金賬戶,墊付投資人本息[9]。
第二是時間次序規則。時間次序規則是指風險備用金賬戶對平臺投資人的賠付順序按照該筆債權在當期所有逾期債權中的時間先后次序進行。對不同日到期的債權,風險備用金按逾期日期先后賠付;對同一日到期的債權,則按照合同在當天簽訂的時間先后賠付。
第三是債權比例償付規則。債權比例原則是當某一期風險備用金的資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當日所有符合條件的投資人損失時,按照投資人持有的債權占所有債權的比例償付。
第四是有限賠付規則。有限賠付規則是指風險備用金以當期賬戶資金數額為限,保障投資客戶權益。當風險備用金賬戶內沒有資金時,投資人便得不到風險備用金的保障。這意味著風險備用金并不保證投資人的所有債權能完全得到保護,而僅是一種有限額的賠償。有的網貸平臺還限定了風險備用金賠付的時效,如宜人貸規定風險備用金對投資人逾期債權的保護時間僅在該債權滿足賠付條件后的兩年內,超過兩年便不再賠付該債權[10]。
第五是債權轉移規則。債權轉移規則是指當風險備用金按照規則對符合要求的投資人賠付后,該筆債權由原債權人轉移給風險備用金賬戶所有人。借款人日后可能歸還的全部債權本金、繳納的罰息以及其他費用也歸風險備用金賬戶所有人,原投資人不再享有該項債權利益。有的平臺直接規定債權直接轉移給平臺,如拍拍貸稱,當逾期就賠列表的借出人享有了“風險備用金賬戶”對某筆逾期就賠列表按照既定規則進行的償付后,拍拍貸即取得對應債權[11]。
風險備用金可以適當保障投資客戶的權益,但是《辦法》對此卻未作任何規定。與此同時,國內對于網貸行業的風險備用金制度的相關研究非常有限[12]。為此,本文對風險備用金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并對風險備用金制度的規范化提出建議。
(三)風險備用金現狀分析
我們對綜合實力排名全國前三十名的網貸平臺是否設立風險備用金作了相關統計,這三十家網貸平臺風險備用金設置狀況見表1。[13]
表1 主要網貸平臺的風險備用金設置狀況


上述網貸平臺是中國網貸行業的主流,其中有23家平臺建立了風險備用金制度,占總數的69%,說明風險備用金制度是當今主要網貸平臺的主流選擇。不同平臺計提風險備用金的比例不同,有些根據借款人不同信譽區分計提比例,有些則以統一比例計提。
區分計提比例的平臺代表是人人貸,它按照借款人所提交的個人信息將借款人的危險程度分為七個層級,并依據不同的風險等級以所成交借款總金額為基數計提0~5%的金額放人風險備用金[14]。
不區分風險等級的代表是宜人貸,在這家平臺上所成交的借款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以6%為比例從每筆借款金額中計提風險備用金[15]。
而且,平臺間風險備用金數額懸殊,從五百萬元至七億余元不等,其間差距百倍以上。風險備用金數額過少,可能不足以有效保障投資人的權益,數額過大,則可能增加借款人的負擔。
有的平臺雖然公布風險備用金數額,但是遲遲未能及時更新,在官網上查不到最新數據,不利于供投資人作參考決策。
有的平臺雖然聲稱采用了風險備用金制度,但是未在官網上出具相關銀行報告,其公信力有限。銀行為平臺出具的風險備用金報告實際上多為以平臺所屬公司名義設立的單位存款證明書。
此類證明書僅限于證明某平臺在特定時間在該銀行的存款數額。以拍拍貸為例,拍拍貸風險備用金的托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為之出具“風險備用金專項賬戶存管報告”時,稱該資金為拍拍貸公司的自有資金,光大銀行上海分行不對風險備用金使用用途的劃付對象及資金進行審核,不對風險備用金賬戶資金劃至公司基本賬戶后的流向進行監管,僅針對風險備用金賬戶資金的實際進出情況出具本報告[16]。
招商銀行海淀支行為有利網出具公司在該行的存款余額狀況證明書[17],網貸平臺對此“專項”資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權,這實際上很難說得上是公司宣稱“專為”出借人設立的風險備用金。
二、監管者的考量和風險備用金的風險
(一)考量因素
2015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首次正式提出,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18]。據此,在2016年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發布的《辦法》中,第三條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19]所謂增信,通常是指信用增進措施,比方第三方擔保、抵(質)押擔保、保險或風險準備金等。監管精神強調的是P2P平臺自身不得提供增信。
監管者所制定的《辦法》中,確立了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網貸機構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承諾保本保息或者其他增信措施等。
《辦法》對網貸平臺信息中介的定位,使得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于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故而,正是這種網貸平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法律定性,方能免去傳統金融機構那種牌照申請的要求。監管者憂慮的是,在過去若干年,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等,已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為此,《辦法》重點對此類行為進行規范,要求網貸機構回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20]。
自2016年下半年以來,一些媒體視風險備用金的安排為平臺自擔保行為,加上制度上的空白,使有的知名網貸平臺迫于輿論壓力以及對監管風險的擔憂,將其官網上的“風險備用金”名稱改為“質量保障服務”。[21]但這種換湯不換藥的行為,并未改變風險備用金的實質,反而因媒體的誤導與機構的行為,給行業發展帶來更多的不安定因素。
(二)存在的風險
隨著網貸行業高速發展以及規范的缺失,風險備用金制度在實踐中暴露的風險逐漸增多。
第一,備用金風險保障能力不足的風險。如前所述,風險備用金在不同平臺中,金額相差甚大,金額過少,恐怕未必能完全覆蓋壞賬。風險備用金是否能夠覆蓋平臺壞賬率對應的金額,需要網貸平臺準確測算其現在及將來可能出現的壞賬率,根據壞賬率設定每筆借款計提風險備用金的合理比例。一旦真實的壞賬數額大于風險備用金,投資客戶的權益恐難以得到保障。
第二,風險備用金存在被網貸平臺挪用或者轉移的風險。如前所述,風險備用金大多是網貸平臺以活期賬戶形式存儲于商業銀行,并以普通存款方式保管。作為普通銀行存款,開戶人可以自由支取資金,這意味著平臺可以將風險備用金挪用或者轉移。已經跑路的P2P網絡借貸平臺“里外貸”,曾對外宣稱其在銀行存有2000多萬元的風險備用金。2015年1月22日,里外貸平臺停止運營,待收金額高達9億元,其風險備用金也不翼而飛[22]。類似問題,也出現于2016年另一跑路的網貸平臺“當天金融”。[23]宜人貸于2017年初動用6.5億元風險備用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24],引起業界巨大爭議。
第三,風險備用金信息不明的風險。目前各家P2P網絡借貸平臺對風險備用金的信息披露內容甚少。只有少部分平臺會每個月定期發布商業銀行出具的風險備用金數額證明。在前述三十家知名網貸平臺列表中,采用風險備用金的平臺為23家,但其中11家平臺沒有出具銀行(或第三方機構)的正式官方證明文件,風險備用金數額不明,平臺關于風險備用金的公信力有限。
而平臺對風險備用金的信息披露僅是對其金額的簡單羅列,其他關鍵信息,諸如每一時段用于償付逾期本息的風險備用金數額等內容,則基本處于缺失狀態。此種信息不明的境況,一方面不利于平臺進行自我約束,風險備用金制度難以成為投資客戶選擇平臺的有效指引,另一方面也為平臺可能的暗中挪用風險備用金提供隱蔽條件,平臺甚至可能誤導或者誘騙投資者。
三、風險備用金的法律爭議和思考
(一)法律爭議的核心
風險備用金涉及不少法律爭議,其中最核心的莫過于風險備用金是否屬于增信手段,涉嫌平臺自身給借貸關系提供擔保,以致與監管的基本精神和規范背離。[25]不同人士對此存在爭議,我們在與監管機構的官員交流時,發現一些監管者對此也存在疑慮。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直接涉及對風險備用金制度的存廢。
有觀點認為,由于風險備用金對投資人的賠付金額以其賬戶總額為限,因此風險備用金并非擔保性質,而是一種投資者保護計劃[26]。也有的觀點認為平臺向借款人計提風險備用金,并用這筆資金對投資人進行賠付的行為,就是平臺利用自有資金向投資人提供的擔保。“一旦平臺收取風險備用金,此筆款項就歸屬于平臺,用風險備用金對平臺的逾期債權賠付就違背了‘不得擔保’的禁令。”[27]風險備用金被認為是平臺的一種變相自擔保,只不過鑒于目前的行業發展需要來看,風險備用金是保障平臺用戶權益的較好方式,將其保留下來并加以規范,能夠起到更大的作用,因此才做出妥協。
(二)平臺自擔保的法律界定
對此爭議,我們首先需要界定平臺自擔保(或變相擔保)的法律內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基本規定,擔保主要是指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網貸平臺擔保或變相自擔保,是指網貸平臺對投資人(也即債權人)作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償還到期本金和利息)時,由平臺履行債務(代償本息)的承諾,以保證其投資不會虧損。如前所述,平臺自擔保模式表面上看似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實則將所有借貸風險集聚在平臺上,平臺因此異化為信用中介,背離了《辦法》對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定位,故為《辦法》所禁止。
提供自擔保的網貸平臺是作為擔保人與借款人捆綁在一起,承擔著借款人違約的風險。這實際上是以保本保息的承諾來吸引投資者。當出現大面積壞賬時,網貸平臺需要動用大額自有資金對借款人債務進行償付,最終可能導致平臺因擔保不能而跑路的情形,無法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網貸平臺宣稱為資金出借方提供保本保息時,容易誤導投資人,投資人在盲目追求高利潤的同時,掉人不法分子編織的陷阱。那么,網貸行業的風險備用金是否為平臺自擔保的形式之一?
(三)風險備用金是否構成自擔保的法律分析
根據《擔保法》,法定的擔保方式有如下幾種: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其中,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方式均與風險備用金的特性相距甚大。試析如下:
首先,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風險備用金以貨幣形態表示,是一般種類物,不屬于實踐中常見的不動產抵押品或交通運輸工具、生產設備等其他可抵押的動產,與抵押的定性無關。
其次,如果是動產質押,則需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貨幣(即風險備用金)移交債權人占有,將之作為債權的擔保。但是,根據當前風險備用金使用規則與實踐,其并未移交給網絡借貸關系中的債權人(也即投資人)占有,因此風險備用金不具有質押的法律性質。
再次,所謂留置,主要適用于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的擔保形式。風險備用金與留置無關。
最后,風險備用金也不屬于定金性質,此處不再詳述[28]。
以上四種擔保形式屬于物保,《擔保法》中的保證則屬于人保,顯然與風險備用金不同。綜上所述,風險備用金與動產質押稍有近似,但是風險備用金始終在網貸平臺控制之下,與動產質押有異。當前網貸行業風險備用金無法納入到《擔保法》所屬的五種擔保形式。
因此,風險備用金的設置并不意味著網貸平臺向投資人提供了自擔保,且據其規則,也不意味著網貸平臺承諾保本保息。
(四)風險備用金的法律關系
筆者認為,風險備用金在借款人、網貸平臺和投資人之間,其法律關系可以用信托關系(集合資金信托)來進行解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二條,所謂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名義上,受托人取得信托財產權;但在實質上,受托人行使管理、運用或處分權,必須受信托目的約束。在信托法律關系中,委托人可以指示受托人,但不直接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受托人對財產的管理和對信托事務的處理等方面,具有廣泛的權限。
在涉及風險備用金的信托法律關系中,信托是委托人(借款人)根據約定,基于對受托人(網貸平臺)的信任,為受益人(投資人)的利益而委托網貸平臺按照約定的意愿(代償逾期本息),以受托人的名義對信托財產(每筆借款按比例的計提)進行管理、運用或者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風險備用金符合信托財產的法律性質。
總而言之,根據《信托法》,借款人為委托人,網貸平臺為受托人,投資人(放貸人)為受益人,借款人和投資人均不得對作為信托財產的風險備用金進行處分,網貸平臺根據約定的風險備用金運作規則對備用金進行管理和處分。
以信托財產的法律關系理解風險備用金,其益處在于,我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予以回避,避免了網貸平臺自身為投資人提供增信措施或演化成平臺自擔保的違規嫌疑。
同時,《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暗含了受托人(網貸平臺)對風險備用金擁有事實上的所有權,這符合目前風險備用金權利歸屬的現狀和事實[29]。因此,視風險備用金具有信托財產法律屬性,符合風險備用金當前實踐及其合規性要求。
對此,國外經驗也可資借鑒。誕生于2005年的英國Zopa公司是全球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鼻祖,網貸行業的風險備用金制度由其首創。Zopa的風險備用金英文名稱為Safeguard fund (以下簡稱安全守衛基金),其設立目的和功能與中國風險備用金制度大致一樣。但Zopa的安全守衛基金管理與目前中國的實踐存在顯著差異。安全守衛基金由Zopa公司負責提取,并以信托方式將資金交給一家專門成立的獨立的非營利機構管理[30]。
中國P2P網絡借貸行業可借鑒Zopa的做法。但是,上述方式需要另外尋求合作的信托公司,運營比較復雜,對大量“草根型”網貸平臺而言,難度太大。因此,可以考慮另外一個選擇:委托法律關系,即借款人以其借款額度,按照某一比例計提金額,共同委托網貸平臺代管,為投資人將來的逾期出借款提供有限度的償付服務。但在實踐操作中,這筆計提的金額往往是以支付給借貸網絡平臺的部分手續費來體現的,如果將風險備用金轉定性為上述法律關系,則網貸平臺與借款人的協議必須做較大相應調整。
對于一些規模較小的網貸平臺,有基于此,可以考慮一種簡便方式,即網貸平臺自每一筆借款計提一定比例的金額后,通過委托協議,代表借款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履約保證保險或履約保證險(也稱履約責任保險)。該險種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即投資人)承諾,如果投保人(即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形式。目前該險種應用范圍已開始逐漸拓展至個別網貸機構。在這種方式尚未普遍推廣之時,監管機構可以在未來的規章中,要求網貸機構將風險備用金經由銀行專項監管,并且與平臺自有資金有效隔離,其具體規范路徑見下文分析。
四、風險備用金的規范路徑
(一)明確風險備用金的法律地位
風險備用金有其存在的價值,基于網貸行業的現實以及國際經驗的考慮,允諾風險備用金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投資人的信心,另一方面由于逾期債權需要動用平臺的風險備用金,此機制有助于強化網貸平臺做好風控工作的動力。
目前風險備用金在已經出臺的網貸監管規則中,法律地位不明,同時因為某些不明媒體或學者稱其具有網貸平臺自擔保嫌疑,當前一些網貸機構對是否保留風險備用金制度,猶豫不決,對行業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監管部門在未來修訂監管規則時,可以考慮明確風險備用金的信托財產法律地位,并規定風險備用金僅用于墊付逾期債權,一旦該筆債權得到兌付,應以現金形式充人至風險備用金賬戶[31]。
(二)規范風險備用金管理
正如學者認為,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不僅要求信托財產與委托人財產的分離,還要求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和受益人固有財產的分離,而且從某種程度上說,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的分離是實現信托財產獨立性的關鍵。[32]如前所述,目前風險備用金主要儲存于P2P網絡借貸平臺或其關聯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與平臺自有資金未作有效隔離,易發生企業挪用風險備用金的情況。筆者建議,未來監管者應要求網貸平臺將風備用金賬戶設為專戶以及實行專門監管,網貸平臺僅能按信托目的劃轉風險備用金,同時應約定風險備用金存管銀行的權利義務,尤其是與風險備用金劃轉的有關條款。
(三)規范風險備用金信息披露內容
中國P2P網絡借貸平臺對風險備用金的信息披露少之又少。雖然有一些網貸平臺定期公告相關信息,但是公告披露的內容僅限于風險備用金賬戶金額的增減。當用戶無法從平臺披露的信息中了解諸如特定時間內用以彌補投資客戶本息損失的風險備用金具體金額等詳情時[33],平臺披露的信息參考價值有限。模糊的信息披露不利于平臺客戶對風險備用金的監督,也制約了行業的良性發展。
風險備用金賬戶的資金數額多少是平臺保障能力的一種體現,充足的風險備用金數額更是平臺吸引投資人的關鍵。但當前網貸平臺僅披露賬戶資金數額,難以體現特定平臺風險備用金保障能力的增強或弱化。由于無需對資金來源及去向說明,平臺不僅可以在必要時悄悄利用自有資金充實風險備用金,以不切實際的所謂“巨額”風險備用金欺騙投資者,甚至可能在完成營銷推廣需求后,將資金轉回平臺自身賬戶。
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誤導甚至欺騙投資客戶,侵犯客戶權益,將投資客戶置于高風險處境。因此,為保障風險備用金制度的透明度與真實性,必須將風險備用金的資金來源以及流向,包括對每一筆逾期債務的償付,作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內容,以此實現對風險備用金的監督,保障網貸平臺客戶的知情權。
為此,將來修訂網貸監管規則時,筆者認為應當涉及以下內容:披露風險備用金賬戶的資金來源,包括定期披露風險備用金賬戶的資金流人、去向以及風險備用金賬戶資金金額變動。
(四)規范風險備用金信息披露時間
現今中國網貸平臺對風險備用金的披露時間間隔各有千秋。間隔時間過長,不能有效和及時披露風險備用金的信息。眾所周知,大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交易數額巨大,平臺交易額時刻變化,短短數秒間,交易金額就可能出現數十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變動,根據平臺借款計提的風險備用金的數額、相應可能產生的逾期本息數額自然也跟著變化。
因此,有必要縮減每次信息披露的時間間隔。風險備用金以日為計時單位,對遭遇損失的投資人進行賠付,因此日報的方式能夠最準確地呈現風險備用金的使用情況,讓平臺投資客戶及時了解平臺風險變化,預估風險,作出理智的投資決策。實時披露風險備用金信息的要求增大了平臺編造信息的難度和成本,能更有效地防止平臺編造虛假信息的可能。在當前網貸行業監管辦法對風險備用金未作規范的前提下,風險備用金信息披露指引可先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制定。
(五)規范風險備用金計提比例
平臺在計提風險備用金之前,應根據該平臺的過往逾期率或壞賬率等記錄以及當前未償還貸款余額等,估算出將來投資客戶可能遭遇的本息損失數額。將這個金額與風險備用金的余額進行對比,計算出當前風險備用金的風險保障能力大小,并測算出合理的風險備用金規模。再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向每一筆借款作出有區分度的風險備用金計提比例。
【注釋】
*本文為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防范與多元化監管模式研究》(項目批準號15JZD022)的階段性成果。
[1]黃震、鄧建鵬(主編):《P2P網貸風云:趨勢?監管?案例》,1頁,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
[2]網貸之家:《網貸累計成交量突破4萬億3月成交創歷史新高》,載http://www.wdzj.com/news/yanjiu/82520.html,訪問時間:2017年4月8日。第一網貸則認為,網貸行業歷史累計成交量突破5萬億元,參見《2017年一季度全國P2P網貸行業大數據》,http://www.p2p001.com/news/shownews/id/265417, html,2017年4月12日訪問。
[3]“P2P網貸開辦成本低今年已有27家平臺‘出事’”,2014年4月18日,資料來源:網易財經,http://money.163.com/14/0418/01/9Q2VPTlN00253B0H.html#from=keyscan,2017年4月9日訪問。
[4]網貸之家:《月報:3月新增6家平臺借款人數環比漲32.90%》,資料來源:http://www.wdzj.com/news/yanjiu/82518.html,2017年4月9日訪問。
[5]不同平臺對此使用的稱呼不完全一樣,但其保證投資客戶本息安全的功能類似。如人人貸使用的是“保證金”這樣的稱呼,資料來源:http://www.we.com/help/security/security ! detail, action? flag=bjbz,2016年5月9日訪問。微貸網則使用“風險保證金”這樣的稱呼,資料來源:https://www.weidai.com.cn/sys/special22.html,2016年5月9日訪問。有的平臺使用“風險備用金”、“風險備付金”等,但其功能均相似,為行文方便,本文統一使用“風險備用金”。
[6]溫觀音:《論金融貨幣風險的法律控制》,180頁,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
[7]參見《宜人貸風險備用金服務協議》,資料來源:https://www.yirendai.com/entry/agreement/2195.html,2016年2月18日訪問。
[8]《什么是用戶利益保障機制》,資料來源:http://www.we.com/help/security/security ! detail, action? flag=bjbz,2016年2月18日訪問。
[9]資料來源:https://www.zrcaifu.com/safe/money-secure,2016年6月16日訪問。
[10]《宜人貸風險備用金服務協議》,資料來源:https://www.yirendai.com/entry/agreement/2195.html,2016年2月18日訪問。
[11]資料來源:http://www.ppdaicdn.com/download/doc/Risk_reserve_fund_rules, pdf,2016年7月23日訪問。
[12]只有為數不多的幾篇文章,例如趙玉平、胡鵬:《完善P2P網貸平臺風險備付金制度的對策分析》,載《甘肅金融》2016(3);于建穎:《國內P2P “風險備用金”走樣》,載《中國證券報》,2014-09-20(007);何廷財:《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備用金模式及其法律性質分析》,載許多奇主編:《互聯網金融法律評論》(2015年第3輯),171-178頁,法律出版社,2015年。另有人從經濟學角度研究風險備用金的影響,參見馮喜飛:《P2P網絡借貸中風險備用金對投資者行為的作用機制研究》,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6。其中,趙玉平、胡鵬分析了網貸平臺風險備用金存在的幾點欠缺,于建穎初步提出風險備用金計提的合理方法。但上述研究均比較簡略。
[13]網貸平臺排名由2016年6月網貸行業知名分析網站“網貸之家”提供,資料來源:http://www.wdzj.com/pingji.html,2016年7月23日訪問。各網貸平臺的風險備用金相關數據均參見該平臺官網。由于網貸行業屬于較高風險領域,該排名僅供研究之用,不構成對讀者網貸投資的任何建議。另外,文中表格如未特別說明,各平臺的風險備用金數據為2016年6-7月。
[14]人人貸官網:《什么是用戶保障機制》,資料來源:http://www.we.com/help/security/security ! detail, action? flag=bjbz,2016年2月18日訪問。
[15]宜人貸官網:《宜人貸風險備用金服務協議》,資料來源:https://www.yirendai.com/entry/agreement/2195.html,2016年2月18日訪問。
[16]資料來源:http://www.ppdai.com/help/riskmarginplan,2016年7月23日訪問。
[17]資料來源:http://www.yooli.com/static/security/,2016年7月23日訪問。
[18]《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資料來源:http://www.gov.cn/xinwen/2015-07/18/content_2899360.htm,2017年4月13日訪問。
[19]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資料來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D934AAE7E05849D185CD497936D767CF.html,2017年4月13日訪問。
[20]《〈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資料來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63095C65646F4C85902F0CC10D6F6935.html,2017年4月12日訪問。
[21]《宜人貸質量保障服務協議》,資料來源:https://www.yirendai.com/entry/agreement/2195.html,2017年4月9日訪問。
[22]《里外貸央視介入:2000萬風險備用金不翼而飛》,資料來源:http://www.cecity.cc/loan/2015/0124/41139.html,2016年5月9日訪問。
[23]《當天金融人去樓空,警方尚未介入》,資料來源:http://www.wd315.cn/news/8072/,2016年7月23日訪問。
[24]《宜人貸風險準備金突減6.5億背后的真相》,資料來源:http://www.wdzj.com/news/yybb/63471.html,2017年4月11日訪問。
[25]中國銀監會在2016年8月24日會同其他三部委公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該監管辦法第十條明確禁止網貸平臺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資料來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D934AAE7E05849D185CD497936D767CF.html,2016年9月20日訪問。
[26]楊東:《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異化及其規制》,載《社會科學》,2015(8)。
[27]郭鋒:《P2P平臺風險備用金到底能不能玩》,資料來源:http://www.weiyangx.com/160076.html,2016年2月16日訪問。
[28]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44號。
[29]筆者調研大部分網貸平臺高管時發現,風險備用金來源于他們對每筆借款的計提,這部分資金亦被視作平臺的收入。
[30] Zopa官方網站:“About Zopa Safeguard”,http://help.zopa.com/customer/portal/articles/1587207,2016年3月24日訪問。
[31]目前已有類似實踐值得參考,如宜人貸稱,其代出借人追討債權,所得回款優先彌補風險備用金墊付的本息支出,參見《宜人貸質量保障服務協議》,資料來源:https://www.yirendai.com/entry/agreement/2195.html,2016年7月23日訪問。
[32]樓建波:《信托財產分別管理與信托財產獨立性的關系——兼論〈信托法〉第29條的理解和適用》,載《廣東社會科學》,2016(4)。
[33]在綜合實力排名前三十的網貸平臺中,我們僅見易貸網注明了2016年4-6月每月風險備用金墊付金額,為同行中少見,資料來源:http://www.yidai.com/fengxianjin/index, html,2016年7月25日訪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