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資金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來源 | 第一消費金融
2020年9月21日,銀保監會官網刊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前述文件構成部分之《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核保政策中要明確不得承保履約義務人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的融資性信保業務。”
第一消費金融認為銀保監會上述明確規定,會導致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面臨巨額虧損,因為目前市場上各大保險平臺通過信報業務為利率超限的借貸業務承保屬于常見現象未被當局叫停。
除了為利率超限借貸業務承保不被銀保監會政策支持,保險平臺名義上通過保險業務實際上從事放貸業務,在法院判決中不受法院支持,才是導致保險公司此類業務產生虧損的更大致命點所在。
2020年9月13日,微眾銀行一位人士分享給第一消費金融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名義上做所謂的保險業務實際上非法從事金融于是駁回了保險公司的強制執行申請。
以下為文中所引的裁判文書原文:
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慶祥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9)粵執復771號
復議申請人(申請執行人):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圓明園路169號協進大樓4-5樓。
法定代表人:歐亞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英齊,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楊,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黃慶祥,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高州市。
復議申請人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安公司)不服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茂名中院)(2019)粵09執1114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眾安公司與黃慶祥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滬仲案字第0814號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眾安公司向茂名中院申請立案執行。
茂名中院查明,眾安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上市),注冊資本為1,469,812,900元,成立日期為2013年10月9日,營業期限為2013年10月9日至不約定期限,經營范圍為:與互聯網交易直接相關的企業/家庭財產保險、貨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上述業務的再保險分出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僅限臨時分保分入);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保險信息服務業務;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經營活動)。2016年11月10日,黃慶祥通過深圳市贏眾通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網絡平臺方)與案外人唐越、黃聰(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黃慶祥向眾安公司投保了《個人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雙方約定在黃慶祥未按約還款時由眾安公司先通過深圳市贏眾通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網絡平臺向出借人賠償,賠償后出借人對于被執行人的全部權益轉讓給眾安公司,眾安公司取得賠償金額范圍內的追償權。由于黃慶祥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眾安公司向被保險人償付了保險賠償金后,作為權利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后依據仲裁裁決向茂名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茂名中院認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第三條規定:“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范,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規定:“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令第247號,2011年修訂)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眾安公司通過網絡平臺受讓出借人債權,應認定為網絡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其向不特定對象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借款,該經營行為涉及金融借貸業務,屬于金融業務活動范圍。根據眾安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所載明的經營范圍來看,其并不具備從事發放貸款、受讓債權等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資質。眾安公司的經營活動已超出其經營范圍,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茂名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第2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之規定,裁定駁回眾安公司的執行申請。
眾安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2019)粵09執1114號執行裁定。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不存在應駁回執行申請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四條所取代。茂名中院援引已經失效的上述規定裁定駁回眾安公司的執行申請,適用法律錯誤。(二)即使茂名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有效,本案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三)眾安公司經營的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業務系經保監會備案通過的合法合規業務,茂名中院無權在民事執行程序中認定該業務的合法及合規性。茂名中院認定眾安公司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眾安公司行使追償權的請求權基礎為保險法規及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合同約定。該合同約定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合法有效。在該合同效力未被推翻的前提下,茂名中院認定眾安公司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于法有悖。眾安公司既非實際出借人,也未從事發放貸款及受讓債權業務。涉案保險業務未超出眾安公司經營范圍,屬于合法合規業務。
本院經審查,對茂名中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金融業務活動是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金融業務。眾安公司通過網絡服務居間平臺大量受讓不特定出借人的債權,該經營活動涉及金融借貸業務,屬于金融業務活動。眾安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具備從事發放貸款、受讓債權等相關業務資質,應認定其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違反了國家特許經營的相關規定,擾亂了金融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執行申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眾安公司的復議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茂名中院(2019)粵09執1114號執行裁定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9執1114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杜以星
審判員莫菲
審判員賀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卓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