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征信、不押車,只押車鑰匙,快速放貸。”如今,犯罪分子經常以這樣的小廣告誘使被害人上鉤,簽定不對等的質押合同,之后以被害人逾期還款或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以各種方法威脅索要財物。
近日,新羅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公開宣判,9名被告人均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因疫情防控的需要,除1名取保候審被告人到庭外,其余8名被告人均在羈押的看守所,通過遠程視頻接受宣判。原來在2015年1月,鄭某、黃某陽(均已判刑)等人在福州成立了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無融資資質開展汽車抵押貸款業務。2017年8月,被告人廖某星和鄭某、黃某陽在新羅區某小區設立龍巖分公司開展“押車鑰匙貸”業務,即押汽車備用鑰匙不押車的融資借款業務,以謀取不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廖某星占股20%,鄭某、黃某陽各占股40%。龍巖分公司先后雇傭被告人林某銀、黃某昌、謝某強、張某龍、陳某、何某星等共同實施“押車鑰匙貸”業務。被告人廖某星作為公司股東,負責按股比例出資和分得利潤,并監督管理公司各項業務。而其他人因分工不同都有自己具體的工作:他們有的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和運營,評估抵押車鑰匙車輛的價值;有的負責使用被害人的車鑰匙偷開、藏匿車輛,以不返還車輛、變賣車輛為要挾,強迫被害人支付高額拖車費、違約金等;有的負責打印合同、教客戶簽訂合同和財務工作;有的負責推廣“押車鑰匙貸”、招攬借款人;有的負責放款、記賬和匯總利潤等工作,分工非常詳細。就這樣,有不少的人進入了他們的圈套,在他們的敲詐勒索下,乖乖就范。被害人吳某借款8500元,扣除GPS安裝費、押金等費用3000元后實際借到5500元,還款23000元后,才歸還車輛。吳某被勒索金額共計22861元。被害人林某維借款28500元,扣除GPS安裝費、流量費等費用3700元后實際借到24800元,在林某維已還款24808元后,優泰龍巖分公司以林某維將車開出限定區域未報備違約為由,將車輛藏匿。強迫支付違約金、拖車費等共計43000元后,才歸還車輛,林某維被勒索金額共計43008元。被害人賴某林借款24000元,扣除GPS安裝費、保證金等費用4250元后實際借到19750元。在賴某林已還款13009元后,優泰龍巖分公司以賴某林逾期還款為由,將車輛藏匿,強迫其支付違約金、拖車費等共計51000元后,才歸還車輛。賴某林被勒索金額共計人民幣44259元。被害人賴某強借款34000元,扣除GPS安裝費、保證金、家訪費等費用8300元后實際借到25700元。在賴某強已還款12000元后,優泰龍巖分公司以賴某強超時還款為由,將車輛藏匿。強迫賴某強支付違約金、拖車費等共計108040元,才歸還車輛。賴某強被勒索金額共計94340元。鄭某、黃某陽作為首要分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全國不同地區組織、領導人數眾多的成員,有組織地假借“押車鑰匙貸”之名,設置違約陷阱,誘騙被害人簽訂套路合同,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虛增借貸金額,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采取偷開、藏匿、不返還車輛、變賣車輛、進行訴訟等威脅方法索要財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了“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廖某星伙同鄭某、黃某陽、鄭某文等人被糾集參與共同實施勒索財物犯罪活動,且均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除鄭某文以外,另8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在其辯護人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具體情況對他們作出判決:被告人廖某星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被告人鄭某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到三年不等,并處罰金。這伙惡勢力多次糾集他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和經濟秩序,在當地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這次遭法律的嚴懲,也是咎由自取,更令老百姓感到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