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崗區(qū)法院依法宣判李某楠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案。首犯李某楠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其余 6 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已扣押、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楠系大連久基隆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久基隆公司 ")實際經(jīng)營者。2014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東風標致雪鐵龍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標致金融公司 ")、奇瑞徽銀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奇瑞金融公司 ")分別與久基隆公司簽訂催收合同,標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委托久基隆公司對黑龍江省內購車貸款逾期車輛進行催收。2017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李某楠以久基隆公司名義糾集被告人郭某、姜某、沈某、張某、魏某山、李某,李某楠指使郭某等人通過暴力、欺騙、拖車、私配車鑰匙等手段,對標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在黑龍江省內貸款逾期車輛強行占有后,將車輛交付標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以謀取經(jīng)濟利益。李某楠等人逐步形成以李某楠為首要分子,以郭某為骨干成員,以沈某、張某、姜某、魏某山、李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 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南崗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楠糾集被告人郭某、張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多次占用他人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郭某、張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破壞社會秩序,占用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李某楠、郭某、張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形成較為固定的組織,李某楠為謀取不正當經(jīng)濟利益,在利用該組織對貸款逾期車輛催收時,多次指揮郭某等人以暴力、欺騙、拖車、私配車鑰匙等手段強行占有貸款逾期車輛,形成犯罪集團。李某楠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郭某聽從李某楠指揮,負責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使用暴力、欺騙、拖車、私配車鑰匙等手段強行占有貸款逾期車輛,系犯罪集團骨干成員,系主犯,應按照其組織的全部集團犯罪處罰。張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在各自參與的集團犯罪中,積極參與實施對被害人車輛的強行占有行為,在集團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集團犯罪處罰。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