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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平行進口汽車,一般是指由貿易商在海外市場購買之后,在沒有經過品牌廠商授權的情況下,引進到中國國內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由于這種進口后再銷售的渠道與傳統的中國國內授權經銷渠道“平行”共存,因此被人們稱為平行進口。平行進口汽車具有多項足以吸引消費者的優勢,比如價格較為便宜,雖然目前與授權經銷商的價格差異越來越小,又比如車型、款式、顏色等方面的及時性和個性化優勢。但同時也具有無法享受品牌授權商4S店的三包及相關售后服務等劣勢。 2014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加強進口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加緊在上海自貿區率先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工作。在此之前,平行進口汽車業務長期處于“灰色地帶”。 2015年2月15日,上海自貿區平行進口汽車試點正式開閘,2016年3月商務部等8部門印發了《關于促進汽車平行進口試點的若干意見》。該意見規定,國家在上海、天津、廣東、福建等省市的自貿區內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模式,以企業為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建立全程可追溯的市場監管體系,把政府各部門監督服務融入汽車進口、國內銷售、售后服務等全部經營活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企業進口汽車、建立分銷網絡無需獲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可以按照經營活動實際需求申領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依照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相關規定,在進口環節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辦理報關手續。2018年5月24日國務院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天津)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提出“取消平行進口汽車保稅倉儲業務時限”、“開展平行進口汽車標準符合性整改等業務”,這些不斷完善的政策規定其目的均在于努力提升投資貿易便利化水平,促進平行進口汽車等前沿產業的發展。 從事平行進口汽車的貿易商在整體業務流程中,往往需要占用大量流動資金,用于投入到購買、倉儲、營銷、改裝、維修等種種環節;同時也由于自身經營性質和財產狀況,無法提供有效足額擔保而導致很難通過銀行等傳統金融方式取得融資。平行進口汽車和融資租賃的結合順理成章的應時而生。除了汽車之外,其他行業也存在平行進口銷售的模式,本文僅針對汽車行業在銷售過程中借助融資租賃業務模式進行融資的整體經營行為進行對應的法律分析。 本文針對平行進口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法律風險主要從融資租賃企業的角度進行分析。目前從實踐來看,法律風險主要存在于針對標的物的權屬處分、租用的表現形式、整體業務周期及殘值認定等領域。 (一)標的物的權屬處分 平行進口汽車一般由貿易商在海外市場購買。融資租賃模式下,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融資租賃企業購買車輛,再將標的物租賃給承租人(貿易商)使用。但是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模式業務是,無論直租(向指定銷售方購買)還是回租(向貿易商購買)的情況下,出于規避較為復雜的手續、程序和節約相關費用及時間等目的,融資租賃企業與承租人之間往往僅存在形式上的標的物買賣合同,其產權憑證登記權利人是承租人而并非實際屬于融資租賃企業。對于汽車這一特殊種類動產標的物,融資租賃企業的占有行為也通常僅能通過協議約定(包含買賣協議、倉儲協議及相關承諾等)來實現,這一情況往往也體現在在抵押等擔保行為實施過程中。這種操作模式無疑給融資租賃企業帶來一定程度的確權法律風險,甚至也可能直接影響到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最終定性。 (二)標的物租用的表現形式 融資租賃模式下銷售平行進口汽車的簡單流程為:標的物由第三方倉儲機構負責保管,承租人(貿易商)向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提出申請,并在經過同意后帶消費者現場看車及試駕,消費者選中車輛后與承租人(貿易商)簽訂買賣協議并付款,承租人(貿易商)向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贖回該車輛并向消費者交車。 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最大的特點在于承租人需要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從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在平行進口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一般不可能由承租人實際控制標的物,更談不到自由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試駕、改裝、展出或其他形式的使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認定存在真實的租賃行為,可能對究竟屬于融資租賃還是其他形式(例如借貸等)法律關系的最終定性造成影響,這將給融資租賃企業帶來一定程度的合法經營法律風險。 (三)整體業務周期及殘值認定 融資租賃模式下銷售平行進口汽車的周期相對較短,并且最終取決于消費者與承租人(貿易商)訂立合同并付款的周期,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從這一角度來看,與傳統的通過融資租賃合同所固定合同履行期限相矛盾。同時由于周期短和一般不存在承租人針對標的物的實際占有和使用等特點,導致“殘值”這一代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征很難界定并且明確體現。 實踐中,針對平行進口汽車的融資租賃合同往往約定較短的合同履行期間,一方面意味著針對承租人的較大還款壓力,有可能導致到期無法償還的違約結果;另一方面,這一情況仍然可能對整體經營模式屬于融資租賃還是其他形式(例如借貸等)法律關系的最終定性造成影響,并進而給融資租賃企業帶來一定程度的合法經營法律風險。 基于前述針對平行進口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法律風險的分析,筆者認為對于融資租賃企業來說在實際業務辦理過程中,應當在法律文件和風險監控等至少兩個層面建立和加強對應的體系建設。 (一)法律文件體系構建 平行進口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出現至今,在監管領域仍然缺乏足夠有效的具備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及流程標準。除在外部立法及金融管理層面期待相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等繼續完善之外,融資租賃企業作為核心地位的業務主體,把握基礎法律關系,制定更加完善具體并且適用于自己的制度規則和合同法律文件體系十分重要和必要。 涉及平行進口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法律文件涵蓋貿易、購買、租賃、擔保、倉儲、銷售等各個環節;相應的法律文件也包含買賣合同(雙方或多方)、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合同、倉儲合同、針對工作程序的相關審批文件、承租人需要出具的相關承諾文件等等。這種體系的建立,需要融資租賃公司內部包括風險監控部門(前端后端)、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合規部門等在內共同努力。制度體系本身盡可能覆蓋到業務的整體流程和各個環節,重點做好違約責任和擔保責任承擔條款的設置等工作。 (二)風險監控體系構建 風險監控體系構建應當包含項目前期和實施過程兩個階段。 1. 項目前期需要深入細致的盡職調查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時引入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在內的其它專業機構開展調查工作。調查的對象包含全部與平行進口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主體;圍繞融資租賃業務法律關系,核實包括但不限于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關聯交易、信用情況、擔保狀況等信息,形成完整的《盡職調查報告》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2.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加強針對實務操作的監控監管,例如針對標的物車輛接收狀態的核查、倉儲過程中的巡查檢查、出庫入庫的核實、相關過戶及抵押手續的辦理等。在業務實施流程引入必要的內部和外部監督和評價機制,以加強程序性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