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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三中院關于信用卡分期購車引發的
金融借貸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
各大銀行推出的信用卡分期購車業務具有利率低、審批快、期限短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汽車購銷市場的繁榮,但若發放不當,則易引發金融借貸糾紛。為規范車貸市場,維護金融安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成立課題組,對轄區法院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審理的此類案件開展了深入調研。
基本情況
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重慶三中院及其轄區法院共審理因信用卡分期購車引發的金融借貸糾紛案件386件,此類案件雖占金融借貸糾紛類案件的比重不大,但由于集中爆發,對當地金融安全造成了較大沖擊,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此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01 案情高度相似
案情主要表現為購車人在支付首付款且銀行發放貸款后,汽車經銷商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汽車,或者雖然已經交付汽車,但是缺少合格證和發票,車輛無法辦理登記,購車人逾期還貸引發訴訟。
02 經銷商資信狀況差
經銷商涉訴較多,多為銀行起訴要求購車人還款,經銷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個別經銷商由于負債過多,已喪失償債能力,或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正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如涪陵法院2017年審理的某信用卡分期購車金融借貸合同糾紛案件中,重慶宇騁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訴案件達23件,均為銀行起訴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公司負責人現已下落不明。
03銀行放貸不規范
主要表現為銀行未與購車人面簽合同,放款條件尚未成就提前放款,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向經銷商打款時未通知購車人,未將銀行卡交付購車人等。銀行的不規范行為,既不利于自身資金安全,又損害了購車人的合法權益,在后期訴訟中也成為購車人的抗辯理由。
04 易引發次生訴訟
此類案件涉訴主體較多,通常包含銀行、購車人、經銷商、保證人等多方,在借貸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后,又面臨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購車人向經銷商請求交付汽車或返還購車款等訴訟,增大了法院的案件壓力。
原因分析
01 經銷商權限過大,危害資金安全
經銷商在汽車買賣過程中扮演著多個角色,既是賣方,也是撮合貸款的中間人,還是貸款保證人,更是其他事務的代辦人。多重身份的疊加,增大了經銷商套取銀行貸款的可能。如在申請貸款環節,經銷商代表銀行與貸款申請人簽署貸款合同,銀行因未與申請人面簽合同,無法確定申請人簽名的真實性。在辦理汽車抵押登記環節,銀行、購車人均委托經銷商辦理抵押登記,經銷商可能未如約辦理抵押登記,或者實際抵押的車輛與合同約定抵押車輛不符。
02 銀行疏于審查,擴大了金融風險
銀行與經銷商之間存在長期緊密的合作關系。銀行需要通過經銷商的渠道增加業務,而經銷商則需要銀行發放貸款來促成交易。利益上的捆綁讓經銷商對自身造假行為有恃無恐,而銀行則對經銷商提交的材料大開綠燈,在關鍵材料缺失、材料真實性未核查、經銷商資信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然盲目放貸,擴大了金融風險。
03 違法成本低,威懾力度不夠
對早已取得低息貸款的經銷商和購車人而言,民事訴訟敗訴的最壞結果僅僅是承擔還款責任,屬于填補型責任。至于刑事犯罪和責任,此類行為有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但作為受害方的銀行只在意回款,而無意追究經銷商和購車人的刑事責任。而且此類犯罪行為較為隱蔽,主觀故意難以認定,客觀上增大了定罪難度,導致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少之又少。就算最終被認定為構成犯罪,也存在刑期短,處罰力度不夠等問題,很難在社會上形成有效威懾。
對策建議
01 加大監管力度
建議銀行業監管部門持續監測銀行的信用卡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加強對信用卡購車等重點領域的監管和規范力度,引導銀行業轉變業務發展理念,提升從業人員的規范性和專業性,明確崗位職責,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予以處理,做到防微杜漸。
02 強化風險防控
銀行應完善信用卡購車分期業務產品管理制度,提高借款人和合作經銷商的準入門檻,對放貸各節點進行風險排查和風險評估。對有長期合作關系的汽車經銷商,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機制,定期通過銀行內部系統和外部平臺了解汽車經銷商的資金、信用、涉訴等情況。加強對申請人購車意愿和行為的真實性審查,簽訂貸款合同時應與購車人面簽,辦理抵押登記時銀行應派員在場。
03 完善放貸流程
銀行可利用其在汽車購銷市場上的有利地位,進一步完善相關合同條款,可約定在汽車經銷商交付汽車并辦理抵押登記后再放款,通過科學、合理的放貸流程降低回款風險,同時也倒逼汽車經銷商規范其銷售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04 嚴格責任追究
銀行業監管部門在加強對信用卡分期購車業務管理的同時,可聯合公安、工商、消協等部門整治不良經銷商,打擊信用卡套現、騙取銀行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信用卡分期購車業務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員工履職不到位情況進行嚴格問責,發現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05 加強警示宣傳
法院、檢察院、公安、銀監會等部門可聯合開展警示宣傳教育,選取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等典型案例,通過新媒體、傳統媒體等多種渠道進行廣泛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