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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電子信息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2號
為進一步便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項下貨物合規通關,自2019年1月1日(含當日,下同)起,“中國—智利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實時傳輸《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享受協定稅率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和2017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08〉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無需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 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進口人可按照第67號公告的規定,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并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進口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二、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應按照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出口報關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08〉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對于系統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貨物原產地信息的,或者貨物出口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產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