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工信部公開征求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的意見,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工信部在官網稱,為了促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規《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適用范圍做出了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意見》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濫用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在付款期限方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合同約定將檢驗或者驗收作為付款條件的,上述期限最長可以延長30日。基于合同性質確實需要更長時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付款期限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約定以中小企業出具賬單、發票或者其他單據作為付款條件的,付款期限自該付款單據送達之日起算。遲延支付應該付哪些責任呢?《意見》中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遲延支付給中小企業造成的實際損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業有權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賠償實際損失。大型企業不得已濫用優勢地位。大型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眾所周知,應收賬款是中小企業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占據中小企業債權較大比重,如果中小企業不能及時收回應收款項,會對企業資金的流動性產生有很大影響。因此,國家出臺《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大企業從小企業采購付款的期限進行監管,解決大小企業在貿易過程中地位不對等而產生的回款慢的問題,這對中小企業十分重要,甚至關系到中小企業的生死存亡。其實,由于民營中小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尤為激烈,賒銷是其基本特征。尤其是大企業的賒銷可以擴大企業的銷路,增加企業的收入。但是,企業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過高或者過低對于企業來說都是不利的。中小企業應收賬款過高,證明企業的銷售收入大多都是賒銷,放寬了銷售商品的信用度,這樣長期下來,最終都會造成一定的風險隱患,從而給公司在應收賬款的管理上造成很大的風險。大企業應付賬款過多則證明大企業可能利用自己在行業的地位,為了緩解自身資金壓力而占用其他企業的資金,長期來看,這很可能會影響和其他企業的合作,降低自己的商業信用,同樣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中小企業作為一個國家經濟的"底座",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并且正逐步成為發展社會生產力的主力軍。在經濟增速換擋和世界經濟發展放緩的影響下,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不過,隨著有關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政策法規逐步完善,中小企業慢慢走上平穩、健康的發展道路。此外,中小企業應該通過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采取切實可行的內控措施,可以促進應收賬款的按時收回,提高資金周轉速度。中小企業還應該制定應收賬款的管理目標,使賒銷所帶來的利益和由此產生的信用成本達到最佳組合。在賒銷發生后,確定合理的收賬政策,及時收回賬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