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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勇全 來源:網經社
4月19日,五礦發展(600058.SH)發布公告,公告稱,近日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具的《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立案調查通知書》,因公司與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五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五礦電商,現已更名為“龍騰數科技術有限公司”)的交易涉嫌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決定予以立案調查。對此,五礦發展回應稱,和阿里合作期間,五礦電商經營未涉及違反反壟斷法相關情形。(詳見網經社專題:五礦發展與阿里合營電商平臺“五阿哥” 涉嫌壟斷被國家市監總局立案調查)
“龍騰數科”涉嫌壟斷違法經營
公告披露,五礦發展于2012年成立全資子公司五礦電商。2015年11月,杭州阿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下稱阿里創投)增資入股五礦電商,增資后五礦電商系五礦發展與阿里創投、北京海立云垂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出資設立的合營企業,各方持股比例分別為46%、44%、10%。2019年12月,阿里創投將其持有的五礦電商44%股權轉讓給易大宗(北京)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據網經社(100EC.CN)獲悉,2012年5月,五礦發展成立全資子公司五礦電商,2015年11月,上市公司、杭州阿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創投”)及北京海立云垂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海立云垂”)共向五礦電商增資5.93億元,其中上市公司向五礦電商以現金增資2.04億元,阿里創投以現金增資3.17億元,海立云垂以現金增資7200萬元。
增資完成后,五礦發展、阿里創投、海立云垂分別持有五礦電商46%、44%、10%的股權。但2019年12月,阿里創投將其持有的五礦電商44%股權轉讓給了易大宗(北京)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據五礦發展彼時披露的阿里創投基本情況,自然人馬云出資額為2.08億元,持股比例為80%;自然人謝世煌出資額為5200萬元,持股比例為20%。
對于上述增資的目的,五礦發展曾表示,為提升電商平臺交易及服務能力,公司聯合阿里創投共同對五礦電商進行增資,加大技術、運營及市場投入,提升競爭實力,與阿里創投的合作是雙方基于戰略協同和優勢互補的重要舉措,五礦電商在獲得發展資金的同時,還將獲得雙方股東在技術和網站運營能力、物流體系、剪切加工服務能力、渠道推廣等多方面的支持,從而實現線上平臺與線下體系結合,構建符合市場需求的電商運營模式,打造全國領先的第三方金屬電商平臺。


企查查數據顯示,截至目前,龍騰數科技術有限公司股東分別為: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6%、易大宗(北京)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4.00%、北京海立云垂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0.00%。
資料顯示,經營者集中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合并,或者一個或多個個人或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或部分獲得控制,從而導致相互關系上的持久變遷的行為。如果經營者結合后對競爭的秩序產生效果,如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損害競爭的壟斷結構出現,就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經營者集中的后果是雙重的。一方面,有利于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提高經營者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過度集中又會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損害效率。
對此,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B2B與跨境電商部主任、高級分析師張周平表示,此次五礦發展與阿里巴巴合營電商平臺“五阿哥”涉嫌經營者集中被立案調查,說明反壟斷開始指向央企及鋼鐵電商細分市場,在國家反壟斷強監管的大背景下,央企也不能置身事外,在維護市場經濟公平公正面前,無論央企、民企,內資、外資,2C、2B,都是一視同仁的,也充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執法理念。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此事也顛覆了我們對反壟斷調查的一個錯誤認識,我們可能認為反壟調查只是針對民營企業,現在來看其實不是的,反壟斷調查是針對所有類型的企業,這一次,五礦發展被市監總局立案調查是重新構建我國市場秩序的一個行動,不僅是針對某家企業,也不僅是針對某種性質的企業。后續可能還有更多的反壟斷調查跟電商領域有交叉,也會不斷的出現新的案例。
五礦發展辯稱:未涉及違反反壟斷法相關情形
4月20日,五礦發展方面回應相關媒體采訪稱,據公司初步了解,在和阿里巴巴合作期間,五礦電商經營未涉及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情形,不存在損害客戶利益、消費者利益和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公司將積極配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調查,并嚴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礦發展方面進一步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公司與阿里創投共同設立合資公司的具體情況、五礦電商的財務狀況、阿里創投已經退出五礦電商的客觀情況等,參照近期相關類似案例的調查和處罰結果,公司初步估計該調查事項不會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
數據顯示,2020年度,五礦電商營業收入1372萬元、凈利潤-2136萬元,公司按權益法核算當期確認投資收益-1092萬元,五礦電商經營虧損同比收窄。
五阿哥:五代表五礦 阿代表阿里巴巴
2016年5月4日,“五阿哥”正式上線,逐步承接了“鑫益聯”業務。官網顯示,五阿哥面向制造業終端用鋼企業,定位于鋼鐵B2B第三方平臺,提出“讓天下沒有難買的鋼材”。

五阿哥電商面向制造業終端用鋼企業,定位于鋼鐵B2B第三方平臺。集結了五礦發展和易大宗在傳統大宗商品流通領域的行業資源、供應鏈建設經驗,以及五阿哥自身在大數據、互聯網產品技術上的巨大優勢,通過有效集成“采鋼寶”、“賒銷寶”等業務,持續構建資源聚集、功能聚合、實現價值、和諧共生的鋼鐵電商生態系統,為制造業終端提供便捷交易、高效服務及金融協同等采鋼服務,持續提升鋼鐵行業流通效率、助力制造業終端用鋼企業降本增效。
采鋼寶:該產品綜合運用互聯網、大數據、智能算法等技術,通過向終端買家提供智能、高效、精準、安全的需求匹配,風險保障,交易結算,金融物流等供應鏈服務,實現一鍵發單、智能匹配、閉環交易、全程保障,有效解決廣大中小微制造業企業采鋼難、買鋼難等問題。
賒銷寶:賒銷寶是五阿哥電商為小微企業賒銷賒購場景下的安全、信任、資金需求而開發的一款在線供應鏈金融產品,通過與保險公司、銀行有效配合,為買家提供增信,為賣家提供應收賬款,保證保險服務及資金借款服務。
早在2016年12月,時任五阿哥CEO趙偉在接受網經社獨家訪談時曾表示,“五阿哥”的名字,“五”代表五礦,象征鋼鐵產業的代表;“阿”即阿里巴巴,象征互聯網和開放的電商平臺;“哥”則是希望平臺能夠走出新模式,能夠成為給鋼鐵行業帶來新氣象的帶頭大哥。“五阿哥”將自己的使命定義為“不做顛覆”,只致力于打造鋼鐵行業的新生態。
“阿里巴巴是電子商務的老大,而五礦集團是國內鋼材流通領域的老大,這是阿里巴巴找五礦的原因。阿里對B類企業的電商化服務和貼身服務屬性很難得,多年來沉淀了大量的B端數據,而五礦則是行業鏈路中黑色流通領域當之無愧的老大,對行業了解很深,雙方合作能在前進的路上走的更快。”趙偉表示。(更多詳見:【電商訪談】構建鋼鐵電商新生態“五阿哥”CEO趙偉是這么做的)
據介紹,五礦發展主要從事資源貿易、金屬貿易、供應鏈服務三大類業務,業務范圍涵蓋冶金原材料貿易、鋼材貿易、倉儲加工配送、口岸物流服務、供應鏈金融、招標服務、電子商務等黑色金屬產業鏈的各個環節。最新的年報顯示,2020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約為673.18億元,同比增長8.14%;實現歸屬凈利潤約為2.69億元,同比上漲54.46%。
“反壟斷”監管正加碼 將滲透到各個領域
日前,調查4個月的阿里巴巴集團“二選一”案有了結果。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處罰決定書,責令阿里巴巴集團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并處以其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計182.28億元;同時向阿里巴巴集團發出行政指導書,要求其全面整改,并連續3年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交自查合規報告。
此前,2020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股權、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股權、豐巢網絡收購中郵智遞股權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監管還在升級。4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召開互聯網平臺企業行政指導會,百度、騰訊、滴滴、京東、拼多多、美團、字節跳動等34家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表參加。會議要求,各平臺企業要在1個月內全面自檢自查,逐項徹底整改,并向社會公開《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接受社會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將組織對平臺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整改期后再發現有平臺企業強迫實施“二選一”等違法行為,一律依法從重從嚴處罰。
對此,董毅智律師認為,反壟斷調查已經進入"深水區",從傳統意義上的電商,比如阿里、天貓,到現在已經滲透到像這種B2B的行業中,而傳統意義上的壟斷可能是B2C、C2C業內的“二選一”。但是現在已經進入B2B產業電商領域,也就是大宗商品,對于五礦發展,作為一個國有國資企業,尤其是在大宗商品領域上具有一定話語權的企業,市監總局對此立案調查,肯定有相應的依據,未來我們可能等到一個大家意想不到的結果。
張周平也表示,五阿哥作為鋼鐵電商平臺,之前阿里主要提供線上技術及大數據資源,五礦主要提供倉儲等線下資源,預計,我國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進入常態化階段,溫和積極引導市場有序競爭,激發包括B2B在內的電商平臺經濟企業創新動力與活力。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方熠智表示,事實上,2020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曾依法對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股權、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股權、豐巢網絡收購中郵智遞股權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結合上4月10日市監總局對阿里巴巴的反壟斷行政處罰來看,國家對反壟斷的監管正在加碼。方熠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章第二十條對經營者集中情形做出解釋:(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并且在第二十一條作出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