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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券商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定要予以重罰,讓券商能夠盡職盡責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股市的看門人。
近日,東海證券發布《關于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稱,因在2015年擔任金洲慈航重大資產重組項目財務顧問期間,存在未勤勉盡責、出具文件包含重大遺漏及虛假記載等違規行為,證監會擬決定對東海證券責令改正,沒收相關業務收入1500萬元,并處以4500萬元罰款,合計6000萬元。東海證券表示,該處罰“未對公司的經營活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未對公司的經營活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東海證券確實可以為此“偷著樂“。雖然證監會擬開出6000萬元的罰單,而從證監會對券商開出的罰單來看,這個罰單雖然不是頂格處罰,但也并不算輕。從歷史來看,券商被認為是管理層的后院,與管理層是一家人,所以證監會對券商的處罰向來都是偏輕的,對于券商的違規行為,更多的都是批評教育為主,通過警示函予以警示警示。
但這個處罰對于東海證券來說顯然還是有些偏輕了。畢竟就東海證券的違規事實來看,經中國證監會查明,東海證券在擔任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的項目中,出具的相關文件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在獨立財務顧問業務中未勤勉盡責。因此,對東海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給予重罰。
這里的“重罰”,不單單是表現在罰款上要予以重罰,甚至頂格處罰,還應體現在全面執行《證券法》規定的處罰上。根據2005年版《證券法》第22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對東海證券的處罰中,并沒有“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的處罰。這相當于放了東海證券一馬,以至于對東海證券的處罰就只剩下罰沒款6000萬元,從而“未對公司的經營活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如果實行了“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的處罰,就很難不對公司的經營活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了。
所以,對于券商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定要予以重罰,讓券商能夠盡職盡責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股市的看門人。否則,券商的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最終都會讓投資者蒙受損失。
(新浪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