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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舒茜,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來源:貿易金融
近年來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案件日趨增多,2019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不含調解結案)的特許經營合同民事糾紛2170件,執行案件454件。在地域分布方面,讓筆者驚訝的是涉案最多的地區不是北京和上海,最終浙江省以399件案件數量名列第一,江蘇省以354件緊隨其后。

1、商業特許經營(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征:(一)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經營資源;(二)被特許人根據特許人的授權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三)被特許人按照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2、在認定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性質時,應當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為主要依據,但需要注意:合同名稱及合同中有關“本合同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等類似約定一般不影響對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合同的實際履行與合同中相應約定不一致的,該實際履行可以視為對合同相應約定的變更,并可與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一起作為認定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依據。 3、根據2019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的《海淀區法院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2013-2019)顯示,特許經營所涉的商業服務類型涉及教育類、電子商務網站類、餐飲類、美容服務、汽車維修、物流服務、家政服務、母嬰用品服務等各領域。 綜上,筆者認為,由于欠缺該領域的專業法律知識,部分當事人在案由選擇時因其對特許經營合同特征缺乏了解,從而案由選擇錯誤,最終導致敗訴。正因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與其他合同糾紛在立案管轄以及審理中的規定及適用大相徑庭,在選擇案由時一定要注意把握好特許經營的特征并選擇正確的管轄法院,以此達到訴訟目的。 參考案例: (2019)京0102民初5653號 (2019)京73民轄終60號 常見誤區:通常認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由規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四部分的合同糾紛項下,但實際上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于第五部分知識產權糾紛的下級案由。因此,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故一審、二審管轄均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以筆者所在的北京地區為例,淺述一下關于管轄的相關問題。 (一)一審管轄 1、管轄的一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適用上述一般管轄規定。 2、管轄的特殊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調整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批復》《關于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調整的規定》 : (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并跨區域管轄北京市通州區、順義區、懷柔區、平谷區、密云區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二)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并跨區域管轄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三)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并跨區域管轄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四)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并跨區域管轄北京市門頭溝區、昌平區、延慶區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管轄不做調整,仍繼續審理本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北京市房山區、大興區、順義區、昌平區、懷柔區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全國其他地區亦有跨區域管轄的規定,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本市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滬高法[2016]35號),立案時須遵從上述特殊管轄規定。 3、管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受訴訟標的額的限制。 綜上,筆者認為特許經營合同作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在立案時一定要注意受理法院以及跨區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北京以外地區應以當地相關規定為準。 參考案例: (2019)京73民轄終345號 (2019)京0115民初5353號 (2019)京73民轄終113號 (二)二審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六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提起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北京地區應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上海及廣州地區的二審審理法院分別為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其余二審案件在無特殊規定情況下,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為2019年全國二審法院審結案件數量排名。 (三)再審管轄 2011年-2019年經判決、裁定的再審案件為113件,在案件量逐年增高的情況下,2017年再審案件達到峰值,2018年有所回落,2019年仍有攀升趨勢。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再審管轄應根據生效判決的法院級別來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 1、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依法可以向該基層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法院申請再審。 2、對知識產權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依法可以向該知識產權法院或者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依法向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由該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參考案例: (2019)京民申3391號 綜上,相較于傳統的合同糾紛以及知識產權案件而言,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兼具了商事案件和知產案件的雙重性,法律適用也極其復雜。單從立案管轄來看就與普通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很大區別,以筆者代理的北京地區部分案件來看,以海淀區為例,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均由海淀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進行集中審判,體現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重視程度以及對審判法官的專業性要求。 路漫漫其修遠兮,管轄只是序幕,審判還未開始,未完待續。 (注:本文中引用數據均來源于無訟,感謝無訟) 作者簡介: 楊舒茜,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具有十年以上律師執業經驗,其主要執業領域為:企業商事風險防控、企業內部治理、投資與并購、民商事爭議解決,先后擔任外國駐華使館、政府機構、國企、內資企業等多領域的常年法律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