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主流司法觀念認為,股權性出資的合意及具有實際出資行為才是股東身份及股權產生的根本條件。2014年認繳注冊資本制度的實施,導致不用實際出資也可以取得的股權。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權性出資的合意就成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唯一實質條件。同理,在股權對外轉讓中,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股權受讓人是否被記載于股東名冊、是否經工商登記公示不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材料可以被視為證明股東資格并對抗第三人的證據。對股東資格進行工商登記,是為了向第三人宣示股東資格,使登記股東就其股東資格獲得對抗第三人的能力,工商登記對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工商登記僅具有證權性,沒有設權性。股東資格產生于投資人間的合意而非工商登記。1、股權性出資的合意及具有實際出資行為才是股東身份及股權產生的根本條件。裁判要旨:對于公司內部股東資格的認定,應重點審查投資者之間是否達成設立公司的合意、是否實際出資、對股份構成是否有明確約定等實質性因素,予以綜合判定。而對于投資者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簽字、是否有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是否被記載于股東名冊、是否經工商登記公示等股東身份的形式要件,不能完全作為否定投資者股東身份的理由。股權性出資的合意及具有實際出資行為才是股東身份及股權產生的根本條件。案件來源: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4民初37號民事判決書,載于《人民司法案例》(2019 08:55)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確認萬家裕已經取得了宏瑞公司的股東身份。理由如下:首先,萬家裕在出資之前,已經與宏瑞公司及其股東就出資事宜達成了合意,并向宏瑞公司實繳出資,履行了先前約定的出資義務;其次,萬家裕的股東身份已經記載于《章程》,且章程修改符合章程規定的法定修改程序,萬家裕也以股東身份實際參與了宏瑞公司的經營管理。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民提字第00054號。二、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取得股權的標準,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及客觀事實。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所以,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協議生效(其他股東同意對外轉讓)后,公司有義務對上述股權變更在工商機關予以變更登記。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定義務,繼而導致股權受讓人無法取得股東資格,實在是有悖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有限公司根本就沒有在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作為取得股權的標準,有悖客觀事實。1、《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三)關于股權轉讓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0條規定:“股權轉讓人、受讓人以及公司之間因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應根據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認定股東資格。公司未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人實際已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的,應認定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并責令公司將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三、在股權對外轉讓中,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股權的原始取得來自于投資人之間股權性出資的合意。同理,在股權對外轉讓中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就股權轉讓達成一致(其他股東同意對外轉讓),也是股權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的實質條件。而股東資格之存在及行使必須以公司作為依托,否則股權受讓人客觀無法行使。故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裁判觀點:最高院認為,三岔湖公司、劉貴良作為標的公司全部股東,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京龍公司后,雖未修改公司章程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股權變動已經生效,京龍公司已經受讓了標的公司股權,此后三岔湖公司、劉貴良再次將案涉股權轉讓給合眾公司系無權處分。案件來源:四川京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簡陽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資有限公司等及深圳市合眾萬家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股權確認糾紛案【案號:(2013)民二終字第29號】2、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約定股權轉讓時點,協議生效即擁有股權,后面的履行行為如記載股東名冊、變更登 記等都不影響股東資格取得和股權行使。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就公司內部關系而言,股權變動應當遵照意思主義原則,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權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其僅在公司外部關系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事實上,《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也是這么規定的,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案件來源:中國地質物資供銷北京儲運有限公司與廣西海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2016)最高法民申953號民事裁定書]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35條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股權轉讓合同對股權的轉讓有特殊約定,或者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除外。4、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裁判要旨:一般情況下,在股權對外轉讓中,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并不當然取得股東資格。如股權轉讓合同對股權的轉讓有特殊約定,或者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情況下,還需滿足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義務,才能取得股東資格。案件來源: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6民終3375號民事判決。綜上,筆者同意在一般情況下,在股權對外轉讓中,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作者簡介:齊精智律師,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