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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在公司法實踐中,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股東轉讓其股權合法有效,轉讓股東不再負有出資義務,法院在執行階段也不能將其追加被執行人。齊精智律師提示現代公司法實務已經進入專業化技術化的時代,也就是說你認識漢字和理解法律之間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當然,每天每時都有仁人志士在沒有任何法理基礎之上以漢字字面意思理解法律并運用之司法實踐。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出資期限屆滿前,股東未繳足出資額即進行股權轉讓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出資期限屆滿前,股東可以不足額繳納出資額,本就是認繳制度實施的意義。該期間內,股東轉讓其已實繳出資部分的股權,合法、有效;轉讓其未實繳出資部分的股權,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亦為有效。
案件來源:【(2017)粵71民終151號判決書】奕錦鵬物流、盛強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二、認繳期限未屆滿前,股東轉讓股權后的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
裁判要旨:原股東在出資義務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轉讓股權,不屬于出資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不應再對公司承擔出資責任。齊精智律師提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陳某某與甲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2036號]顯示:股東逾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抽逃出資增資的,即使股東已對外轉讓了其全部股權,但其出資不實的責任不應隨著股權的轉讓而免除,該股東仍應當依法向公司補足出資。即認繳期限未屆滿前,股東轉讓股權后的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認繳期限未屆滿后,即使股東已對外轉讓了其全部股權,但其出資不實的責任不應隨著股權的轉讓而免除,該股東仍應當依法向公司補足出資。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綠能高科集團有限公司(原河南綠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孫思科企業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再301號】
三、對于認繳出資未到期的股東,法院不能直接將其追加為被執行人。
裁判要旨:現金驥公司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之前將股權轉讓給中宏遠公司,由中宏遠公司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不屬于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瀚峰公司認為金驥公司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之前轉讓股權,其出資義務應當提前到期,缺乏法律依據。縱觀現有的法律規定,要求尚未到繳納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以清償公司債務,在破產和清算程序中有相關規定,但在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要求尚未到繳納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以清償公司債務,尚無法律依據。
齊精智律師提示:2019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會議紀要》并向全社會征求意見(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該文件第七條規定,鑒于在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對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是一概保護股東的期限利益,有時也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故一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例外允許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1)股東惡意延長出資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資義務的;(2)出現股東破產、被強制清算等新的法律事實,據此可以確定股東在出資期限屆至時不可能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的。
案件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 行 裁 定 書(2017)滬02執異25號。
四、執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
裁判要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如果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執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該股東是指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的原始股東(如發起股東等),且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公司債權人向繼受股東主張連帶責任應通過訴訟方式,不得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件來源:《孫良芬、綏芬河市澳普爾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監106號】
五、股權出讓方出資不實,受讓方仍需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裁判要旨:現行《公司法》確立了認繳資本制,股東是否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是股東資格取得的前提條件,股權的取得具有相對獨立性。
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資金等瑕疵出資情形不影響股權的設立和享有。曾雷已依約將所持目標公司70%的股權變更登記在甘肅華慧能公司名下,履行了股權轉讓的合同義務。華慧能公司通過股權受讓業已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曾雷的瑕疵出資并未影響其股東權利的行使。
此外,股權轉讓關系與瑕疵出資股東補繳出資義務分屬不同法律關系。本案中,甘肅華慧能公司以股權轉讓之外的法律關系為由而拒付股權轉讓價款沒有法律依據。對于甘肅華慧能公司因受讓瑕疵出資股權而可能承擔的相應責任,其可另尋法律途徑解決。
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資金等瑕疵出資情形不影響股權的設立和享有,舉重以明輕,那么轉讓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的股權,受讓方仍需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230號。
作者簡介:齊精智律師,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
來源:貿易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