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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來源:貿易金融公眾號,(ID:trade_finance),華貿融出品
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成為公司股東,是為了實現商業目的或者是為了規避法律。齊精智律師提示一旦時機成熟,維護實際投資人的最好方式就是從隱名股東變更為工商登記中的股東。
本文不惴淺陋,就隱名股東如何變更為工商登記中的股東的方式,總結如下:
一、 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后,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齊精智律師提示實際出資人經過公司其他股東人數而非持股比例過半數。
二、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系已為公司及其他股東所知曉并認可,則無需再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隱名股東顯名前置條件,是針對公司其他股東并不知道實際出資人存在的情形,是為了保障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保障公司穩定。中凱聯公司成立后,林三、張靜作為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參與了公司經營,其作為代持協議中約定的實際出資人,請求結束其股權被代持的狀況,并不違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吳大朝對林三、張靜作為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的身份是清楚并認可的。因此,依據本案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審判令中凱聯公司為林三、張靜辦理股東工商登記變更手續、林志群應履行必要的協助義務,適用法律正確。
案件來源:林志群與林三、張靜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2014)民申字第1053號】
三、公司已經通過允許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者向隱名股東分配紅利等行為承認其股東身份的,視為已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
裁判要旨: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之考慮,適用于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系并不為公司及其他股東所知曉及認可的情況。此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系系內部關系,當然對公司沒有約束力。而如果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系已為公司及其他股東所知曉并認可,或者公司已經通過允許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者向隱名股東分配紅利等行為承認其股東身份的,則無需再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案件來源:金華市庭桂養殖有限公司與吳忠尚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上訴案【(2016)浙07民終4622號】
四、隱名股東始終以自己名義參加股東會并行使相應表決權的,法院會認定該投資人具有股東資格。
裁判要旨:胡曉強成為隱名股東之后,已得到公司認可,且公司和吳功建在第一次庭審中明確胡曉強已成為公司股東,并已把胡曉強作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分配,做進財務,故公司其他股東亦已同意。其作為受讓人,公司的行為以及分紅的行為都得到認可,有理由相信公司內部程序已經到位,也就是要征得公司半數股東以上同意的程序已經到位。胡曉強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以及進行相應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合法有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來源:胡曉強與義烏市德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2014)浙金商終字第1885號】
五、公司向股東出具的確認股東身份及份額的文件有效。即使該股東非工商登記的股東,也可據此享有以隱名股東身份持有的股權。
裁判要旨:在公司內部涉及股東之間的糾紛中,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未經登記的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而是應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石圪圖煤炭公司以簽訂《股權認購協議書》的形式,確認了焦偉及毛光隨股東之身份,并認可該二人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及義務,據此,可以確認毛光隨系石圪圖煤炭公司隱名股東這一身份,其股東資格不因未工商登記而被否定。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毛光隨與焦秀成、焦偉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18號]。
六、就目標公司股權存在雙重代持法律關系的,隱名股東的“隱名股東”要求顯名的,經過其名義股東及名義股東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本案中,和泰公司(目標公司)工商登記顯示的三股東為華紡公司、和城公司及利鑫達公司。根據相關協議,華紡公司、和城公司與源遠公司之間成立股權代持關系,前者為目標公司的名義股東;而根據相關協議,王東、張某等自然人就涉案項目的開發權益及和泰公司的股權與源遠公司亦成立股權代持關系,源遠公司為名義出資人。 雖然王成與和泰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出資關系,但一審中,華紡公司、和城公司、和泰公司表示,只要張輝、王成等實際投資人達成一致意見,其可以按源遠公司的要求將剩余43%股權變更至源遠公司指定的人員名下;利鑫達公司對此亦不持異議。一審判決認定王成為和泰公司股東,確認其享有和泰公司14.33%的股權,不違反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三款的規定,該項判決予以維持。
案件來源:王成與安徽阜陽華紡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185號)。
綜上,實際出資人成為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并非“需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唯一的選擇。
作者簡介: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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