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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九臺農村商業銀行 總行高級法律顧問 吳春玉
來源:貿易金融公眾號,(ID:trade_finance),華貿融出品
法務小伙伴兒們,不管你們在哪個行當,你們在草擬、審查、修改合同的時候,可曾看到或者親自寫下如下違約金條款:“如你方違約導致我方遭受損失的,你方須向我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你對這樣的違約金條款看著眼熟,或者自己干過這種事兒,那么你就要小心了,不是我嚇唬你,將來對方一旦違約,你有可能一分錢都要不來!
有的小伙伴兒就要問了:Why? 老吳你可別在這瞎扯淡了,我們的格式合同一直就這樣寫的,都是法務大咖擬定的,有什么不對?!
那么,老吳我就負責地告訴你,我說的是真的,不信你往下看。
因為你并不清楚違約金按其性質和功能分為兩類: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補償性)違約金,你混淆了這兩類不同性質的違約金,所以才作出了非你本意的約定,而且至今仍渾然不覺。這樣,你將來就有可能陷于因舉證不能而無法向對方索獲違約金的尷尬境地。
下面,老吳就跟大家仔細掰扯掰扯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補償性)違約金的那些事兒。
懲罰性違約金,又稱為固有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不論其是否給守約方造成損失及損失的大小,都應該依約向守約方支付的違約金。此種違約金是不以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為前提(必要)條件的,即使守約方沒有損失,違約方也得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守約方有損失的,違約方除了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就該違約金不能彌補的損失,給予守約方相應的賠償。當然了,主張損失賠償的守約方對自己的損失及數額負有舉證的責任。
簡單說,作為守約方,即使你沒有損失,或者你無法證明自己有損失及損失的大小,如果你約定的是懲罰性違約金(如:約定“你方違約的,你方須向我方支付違約金……”把“損失”的字樣去掉,懂不?),那么你照樣可以理直氣壯地依約跟違約方索要違約金,只要你們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是過高就可以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之規定,不要高于實際損失的1.3倍即可),即使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判你贏。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該條款規定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或者叫逾期履行違約金)就是典型的懲罰性違約金。
賠償性(補償性)違約金,又稱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在一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損失時,應依約向守約方支付的用來賠償損失的違約金。此種違約金的支付以違約損害(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為前提(必要)條件,如果守約方沒有損失,或者不能證明自己的損失及損失的大小,那么違約方就不用支付違約金,而且守約方在向違約方主張此種違約金時,應對自己的損失及損失數額負有舉證責任。
以上觀點早已為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所接受,可以說是通說,不懂的或者還想進一步了解的小伙伴兒,可以找一本靠譜的民法書或者合同法實務培訓教材看看,老吳在此就不再啰嗦了。
下面,老吳將舉2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進一步印證上述觀點:
案例一:
《新疆某經貿有限公司與新疆某輕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終字第122號。
在該案中經貿公司與建材公司同時約定了兩種違約金,一種是賠償性違約金,即:約定如經貿公司違約的,按日賠償建材公司的損失3000元;一種是懲罰性違約金,即:約定一方違約的,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并賠償損失。
后因經貿公司違約,建材公司向其主張每日3000元的損失賠償款,還有30萬元的違約金,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以建材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及損失的數額為由,駁回了其主張每日3000元的損失賠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支持其主張的賠償性違約金),而對其主張的30萬元違約金給予了支持(支持了其主張的懲罰性違約金)。
案例二:
《襄陽市房屋租賃修繕公司與胡素娟、許春紅一般買賣合同糾紛
申請再審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27號。
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房地產買賣協議書》約定若租賃公司違約,應承擔支付購房款的利息并承擔合同總價40%的違約金,胡素娟、許春紅依據合同約定起訴請求判令租賃公司承擔違約金1722640元、利息損失約162萬元,一、二審法院考慮到《房地產買賣協議書》約定的違約金1722640元足以彌補胡素娟、許春紅的損失,參照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并不過分畸高,遂判決租賃公司向胡素娟、許春紅支付違約金1722640元。租賃公司稱違約金條款系被迫簽訂,違約金遠遠超過了胡素娟、許春紅的損失,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簡單說,就是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胡素娟、許春紅主張巨額懲罰性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租賃公司雖辯稱該違約金過高,但因其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胡素娟、許春紅的損失到底有多大,該主張并未獲得最高法院的支持。
小伙伴兒們,看完此文,你就知道老吳所言不虛了吧?還等啥呢,點贊吧!該怎么修改你的合同,不用我再提醒你了吧?
吳春玉,現任吉林九臺農村商業銀行總行高級法律顧問兼北京農信合研究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行為法學會培訓合作中心客座教授及多家金融培訓機構特聘專家、講師。目前專注于金融法務研究及金融法律實務、風險管理、不良資產清收等培訓。個人微信號:597159700。歡迎添加,免費咨詢,合作共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