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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來源:貿易金融公眾號,(ID:trade_finance),華貿融出品
在投資實務中,不管是人合兼資合的有限公司還是純資合的股份公司,股東財富的增值與變現依賴于公司的股權或股份的轉讓流動。
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齊精智律師提示公司章程無權對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作出限制;對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或變相禁止。
本文不惴淺陋,具體分析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無權限制股份轉讓。
裁判要旨:現行公司立法未明文許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相反卻規定“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在此情形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提供了相應的救濟手段,否則認可其效力將使得擬轉讓股份的股東喪失救濟渠道,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性及立法精神相違。
案件來源:
一審: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101號(2005年2月21日)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蘇民二終字第198號(2006年2月21日)
二、有限公司章程過度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條款可能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限制股權轉讓的章程條款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過度限制股東轉讓股權,導致股權實質上不能轉讓,股東請求確認該條款無效的,應予支持。
三、公司章程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不能阻止法院拍賣質押的股權。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關于股東不得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是對于股東在民事活動中向公司以外的平等主體轉讓股權的限制,在生效判決已確認申請執行人對案涉質押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質押的股權,不受公司章程該條規定的約束。
案件來源:最高院(2014)執復字第6號。
四、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強制離職股東轉讓股權。
裁判要旨:有限公司章程以下規定有效:因辭職、辭退、受刑事處罰或其他事項離職而轉讓股權的,如內部轉讓不成或在離職后30天內沒有確定受讓人的,由公司回購股權,按公司上一年度末賬面凈資產結合股權比例確定股本受讓價格,但不高于股本原始價格。
案件來源: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鄧忠生與株洲市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謝輝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6)湘民再1號]
五、公司章程規定股權轉讓需董事會一致通過的規定無效。
裁判要旨:股東轉讓股權是股東的基本權利。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需征得其他股東同意是保護公司股東的人合性和優先購買權。但同時也規定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作為其他股東限制股權轉讓的利益平衡。
如果股權轉讓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一旦董事會不能一致通過,股權便不能轉讓,則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另一方面,股權轉讓需經董事會決議的程序客觀上限制了公司法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轉讓股權的法定權利,該規定不但與公司法相悖,而且完全不具有合理性,因此無效。
案件來源:張某訴大川馨涂料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六、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須經全體股東同意的公司章程規定,不能約束股東。
裁判要旨:本案的問題是公司章程的規定與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同后法律適用的問題,首先,公司法肯定和鼓勵股權資本的流動,對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過半數股東同意的限制性規定,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規定之外設定的對股權轉讓的禁止性限制性條件不應和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生根本性沖突,否則,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則沒有必要存在;
其次,本案公司章程設定的對股權轉讓的禁止性限制性條件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須經全體股東同意”,該規定并沒有排除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案件來源:山西新亨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訴山西必高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2014)并民終字第427號。
綜上,公司章程無權對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作出限制;對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或變相禁止。
作者簡介: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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