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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齊精智律師
來源:貿易金融,(ID:trade_finance),華貿融出品
借錢容易,要帳難!原告歷經千辛萬苦,在律師的幫助下終于拿到了勝訴判決,但更艱難的是執行程序。因為無論是訴訟執行還是非訴執行,原告的合法權益最終是要通過執行程序予以變現,否則一紙勝訴判決不過是“法律白條”而已。
欣喜的是,最近幾年我國的執行力度得到了空前的加強,執行難得客觀現象得到很大的緩解。即便如此,由于理解和認識的錯誤導致的執行中的法律陷阱比比皆是,一不留神極有可能一著不慎滿盤皆輸。
目錄
一、債權債務強制執行公證后,再訂立內容不同還款協議的,強制執行公證失效。
二、民事調解書可約定違約金但需簡單明確,否則法院不予執行。
三、經過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不具有可訴性。
四、未經執行法院確認的案外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不能作執行結案處理,應當繼續執行原判決。
五、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時,不審查適用法律錯誤和主要證據是否充分。
六、行政單位的財政資金不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七、民辦學校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可以有條件執行。
八、法院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九、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所有權歸自己的,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十、人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可以被強制執行。
十一、執行程序中不得將夫妻一方追加成為被執行人。
十二、被執行人的死亡賠償金不能執行。
十三、在有其他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時,執行法院不得未經相關債權人同意直接裁定以物抵債,而應當優先采取拍賣的方式對執行標的物進行變價處理。
十四、法院調解書不能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十五、終結本次執行后,原告還能再次申請執行。
正文
一、債權債務強制執行公證后,再訂立內容不同還款協議的,強制執行公證失效。
北京高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與不予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不同內容的債權文書,其中一份經過公證且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
齊精智律師特別提示法院以上述理由裁定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后,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債權爭議提起訴訟。
二、民事調解書可約定違約金但需簡單明確,否則法院不予執行。
裁判要旨: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不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義務,向法院申請執行并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的,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違約事實比較復雜或調解書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不宜通過執行程序判斷的,債權人應另行起訴尋求救濟。
齊精智律師特別提示我國法律允許規定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民事調解工作規定》第10條第1款),并且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民事調解工作規定》第19條第1款)。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約定債務人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義務時,應當支付違約金。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復字第14號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執監字第80號裁定書。
三、經過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不具有可訴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我院陸續收到江蘇、重慶等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未經執行法院確認的案外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不能作執行結案處理,應當繼續執行原判決。
【案情】申請復議人(異議人、被執行人):上海渤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申請執行人:上海俊信展覽展示用品制作有限公司
申請執行人上海俊信展覽展示用品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信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渤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瀚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生效判決確定渤瀚公司應向俊信公司支付欠款36萬元。
在俊信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法院)申請執行后,俊信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向案外人李樹雷出具委托書,委托李樹雷全權負責收回渤瀚公司的欠款。同日,李樹雷與渤翰公司簽訂和解協議書,約定渤瀚公司向俊信公司支付18萬元后,雙方債權債務全部結清,相關判決不再執行。同日,渤翰公司分兩次將18萬元轉帳至李樹雷賬戶。
渤翰公司認為,其已履行本案全部債務,故向青浦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要求青浦法院解除對其公司賬戶的凍結。
俊信公司則認為其確曾向案外人李樹雷出具過授權委托書追討本案債款,且其出具委托書時明確要求全款收回,從未同意以18萬元了結本案。現李樹雷下落不明,其至今未收到渤瀚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故不同意本案作執結處理。
【執行】
青浦法院審查后認為,被執行人渤翰公司主張就本案已與俊信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應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俊信公司認為其委托第三人全額收回本案債務,但并未授權第三人以180,000元了結本案,且俊信公司至今未收到180,000元,渤翰公司對俊信公司未收到180,000元也不持異議。
故,在俊信公司對該和解協議的效力持有異議且俊信公司確未收到和解協議書上約定的180,000元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渤翰公司已履行了和解協議。渤翰公司對本案債務尚未履行完畢,該院凍結該公司的銀行賬戶并無不當。遂裁定駁回異議人渤翰公司的異議。
渤瀚公司不服裁決,申請復議。我院經復議審查后認為: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現本案被執行人渤翰公司主張其已經與申請執行人俊信公司達成了和解協議,并已經履行完畢,但因渤翰公司提供的和解協議未按照上述規定交執行法院審查確認,且本案申請執行人俊信公司對上述和解協議不予認可,故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無法對上述和解協議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及履行與否予以確認。
當事人如對該和解協議的效力與履行與否存有爭議,應另行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被執行人渤翰公司至今仍未履行(2012)青民三(民)初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其要求青浦法院解除對其銀行存款的凍結措施的復議請求依據不足,該院難以支持。
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五、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時,不審查適用法律錯誤和主要證據是否充分。
仲裁制度是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方式,特點顯著。比如強調當事人的合意,缺乏第三人制度,缺乏自身糾錯機制。司法對仲裁裁決保持有限審查的態度,主要體現為撤銷仲裁裁決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兩項制度。
齊精智律師特別提示關于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2012年民事訴訟法做了重大修改,將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第4、5項“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修改為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的第4、5項:“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即,由“實質性審查”改為“形式性審查”,不再審查仲裁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錯誤。將不予執行的司法審查標準與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標準予以統一。
六、行政單位的財政資金不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能否強制執行甘肅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請示的復函 2001年4月19日 [2001]執他字第10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1999]07號《關于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我們認為,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金昌市東區管委會屬行政性單位,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采取執行措施。
七、民辦學校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可以有條件執行。
裁判要旨: 1、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基于社會公共利益考量,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確實具有不同于普通財產的特殊性。該種特殊性表現在教育設施具有特定用途。
2、雖然法律明確禁止學校以教育設施設定抵押,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中對于強制執行教育用地或教育設施卻并無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也即:雖然法院判決學校以教育設施設定抵押無效,但不影響其成為執行標的財產。
3、法律法規并不禁止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轉讓,在存在轉讓可能性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在不影響使用的前提下進行查封。
4、由于學校要完成教育教學目標,達到教書育人的社會公益目的,離不開各種教育教學設施。如果強制執行學校正在使用中的教育設施,不僅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處置不當還有可能造成學生失學,損害公眾受教育權。因此,為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保障公眾受教育權等基本權益,對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執行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公益性用途,不能影響其實際使用。
5、強制執行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只要不影響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正常使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采取必要的執行措施,以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6、民辦學校在撤銷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登記之后,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辦理清算和注銷手續。但在清算組成立之前,可以原單位名義參與訴訟和執行程序,進行債權債務清理工作。
案例索引: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東升支行與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執行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執申字第55號執行裁定書。
八、法院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2014)執他字第22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號《關于請求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九、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所有權歸自己的,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協議效力如何認定?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所有權歸自己的,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釋明,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法院應繼續審理。
案件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最高院民一庭(撰稿人:夏正芳、潘軍鋒,江蘇高院;仲偉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十、人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可以被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人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系基于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并構成投保人的責任財產。
在作為投保人的被執行人不能償還債務,又不自行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有權強制對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予以提取。同時,在投保人與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受益人不一致時,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應注意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維護。
案件來源:案號執行異議:(2015)濱中執異字第10號執行復議:(2015)魯執復字第106號。
十一、執行程序中不得將夫妻一方追加成為被執行人。
【裁判要點】
1、執行程序中不能以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從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并無關于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為共同被執行人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等實體裁判規則,以被執行人原配偶應當承擔其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共同債務為由,請求追加原配偶為被執行人,裁定不予追加。
2、駁回申請執行人的追加請求,并非對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或者配偶是否應承擔該項債務進行認定,申請執行人仍可以通過其他法定程序進行救濟。
案件來源: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再審案號:(2015)執申字第111號
合議庭成員:劉雅玲、張元、薛貴忠裁判時間:2015年11月24日
十二、被執行人的死亡賠償金不能執行。
被執行人的死亡賠償金作為賠償義務人對被執行人近親屬的物質性補償,不屬于被執行人的遺產,不能用來償還被執行人生前所欠債務。
齊精智律師特別提示主要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給受害人近親屬的財產損失,在受害人死亡前并不存在而是在死亡后才產生,不屬于受害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被執行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被執行人的遺產,不能被強制執行。
十三、在有其他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時,執行法院不得未經相關債權人同意直接裁定以物抵債,而應當優先采取拍賣的方式對執行標的物進行變價處理。
實務解析:在有其他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時,執行法院不經拍賣直接依據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協議裁定以物抵債,很可能導致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尤其是在被執行人財務狀況惡化,可能破產但尚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直接進行以物抵債將會面臨更大的風險,而執行法院對這種情況潛在的風險可能難以準確把握。因此,執行法院在裁定以物抵債時應當考慮其他執行債權人的利益,特別是在有其他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為平衡多方利益,還是應當優先通過拍賣的方式,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處理,并遵循拍賣程序的相關規定,避免損害其他執行債權人利益。
齊精智律師特別提示當然,在案件只有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的情況下,執行法院經雙方同意,不經拍賣、變賣,采用以物抵債的方式作出處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在有其他執行債權人存在的前提下采用以物抵債的方式辦理案件,不僅要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還要兼顧其他執行債權人利益,如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對采取以物抵債的方式均無異議,執行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裁判依據:《典型案例:浙江省嵊州市吉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浙江省新昌縣金利房地產有限公司、浙江省紹興市春暉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執行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04年11月15日 法釋〔2004〕16號):第二條。
十四、法院調解書不能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以物抵債調解書是否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研究意見》的解讀 :
有關部門就以物抵債調解書是否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我室經研究認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但以物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物抵債協議的確認,其實質內容是債務人用以物抵債的方式來履行債務,并非對物權權屬的變動。因此,不宜認定以物抵債調解書能夠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十五、終結本次執行后,原告還能再次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九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作者簡介: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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