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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勇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來源:貿易金融公眾號,(ID:trade_finance),華貿融出品
國際制裁范圍不斷擴大、制裁力度也是不斷加大,近幾年美英兩國更是對眾多國際知名銀行以違反制裁的名義處以了巨額罰款,甚至是暫停美元業務,吊銷執照;而中資銀行的也紛紛中槍,卷入洗錢、制裁等相關調查中。一時間多數銀行對國際業務是謹小慎微,但凡交易中直接/非直接涉及到制裁字眼的,都一棒子打死不予受理。如此一來業務是無法展開,銀行聲譽也是頗受非議。我們今天就參考“BAFT”聯合“TCH”2017年2月新鮮熱辣出爐的“Guiding Principles for Sanctions Issues Related to Shippingand Financial Products”來探討下國際貿易業務中是不是航線經過了受制裁的地區就不能做?
首先來了解幾個概念:
BAFT / TCH :
BAFT,全稱TheBankers Association for Finance and Trade,貿易融資銀行家協會,是美國最大的銀行協會“美國銀行家協會”的下屬組織。
TCH,全稱TheClearing House Association L.L.C. (TCH),清算所協會(TheClearing House,TCH):成立于1853年,是美國最古老的銀行協會和支付公司。它的所有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幾家商業銀行,包括美國銀行、紐約梅隆銀行、花旗、巴克萊、德意志銀行、瑞銀集團等,這些銀行持有超過半數的美國存款。TCH運營一家支付公司——The Clearing House Payments Company L.L.C.,這家支付公司作為系統重要性金融市場設施,為金融機構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及交收服務,每日清算2 萬億美元,占美國自動清算所、資金轉移和支票支付市場近一半的市場份額。
“GuidingPrinciples for Sanctions Issues Related to Shipping and Financial Products”:由BAFT/TCH成立的反制裁工作小組討論,歸納總結了世界領先的國際金融機構反制裁專家對融資及運輸中涉及制裁事項的處理意見。
制裁
“Sanction”,根據《聯合國憲章》,制裁行動的具體措施包括全面經濟和貿易制裁以及一些較為具體的措施,如武器禁運、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比較為我們熟知的就是聯合國制裁(UN Sanctions) ,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歐盟 ( EU)等。
鑒于每個制裁項目的范圍內容不盡相同,我們下文將以OFAC對伊朗的制裁舉例分析。
OFAC制裁
OFAC制裁是美國發起的經濟貿易領域制裁。經濟制裁主要包括:
特殊指定國家和個人的制裁(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anctions, “SDN”)
伊朗制裁
敘利亞制裁
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制裁
反恐怖主義制裁
反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制裁
古巴制裁
烏克蘭-俄羅斯制裁
其他項目制裁
這每一個制裁范圍都有嚴密的美國聯邦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予以支持,OFAC有權對可疑財產予以扣押或凍結。OFAC制裁的主旨是禁止美國個人、團體直接/或間接與受制裁的國家/地區/政府/個人/實體發生進出口交易(包括貨物貿易,提供服務、技術等),也不得采購原產地來源于這些國家/地區的貨物;同時也禁止美國居民通過非美國居民開展此類業務。
那么,非美國的銀行為什么要遵守OFAC制裁規定?究其原因是由于美國綜合國力雄踞各國之首,而美元更是最主要的國際結算幣種,除非你沒有海外分支機構,在美國沒有賬戶,也沒有美元業務,僅僅限于本國業務,否則就必須得遵守(2001年美國頒布了《愛國者法案》,明確了司法管轄實行“長臂管轄原則”。即外國金融機構在美國有海外分支機構,或在美國境內開有賬戶,原則上美國法院都可以行使司法管轄權)
OFAC對伊朗的制裁
OFAC對伊朗采取的是全面經濟貿易制裁(雖然2016年1月就“伊朗核協議”聯合國解除了伊朗制裁,美國也宣布解除對其經濟制裁,但隨后又宣布對伊朗 “彈道導彈計劃”實施全新制裁,并于2016年初延長10年制裁期限至2026年),限制內容大致有(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 (ITSR) of U.S.Treasury Bulletin “Publication of Updated 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December 22, 2016)):
§560.201Prohibited importa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from Iran.
不能進口伊朗便宜的貨物或服務哦
§560.204Prohibited exportation, reexportation, sale, or supply of goods, technology, orservices to Iran.
不能向伊朗出口,轉口,銷售,提供貨物,技術服務支持
§560.206Prohibited trade-related transactions with Iran; goods, technology, orservices.
交易不能涉及伊朗的貨物,技術或服務
§560.208Prohibited facilitation by United States persons of transactions by foreignpersons.
禁止美國居民通過非美國居民展開涉伊業務。
涉伊貨物包括:
1.伊朗種植、生產、制造、提煉、加工的;
2.曾經進入過伊朗貿易領域(怎么判斷啊?就當伊朗是起運國就好)
不包括:
1.經批準進入伊朗的出口/轉口貨物;
2.經航運,空運,航線經過(pass through)伊朗管轄海域/領空(真的是路過、飄過。。。)或經伊朗港口運送至其他非受制裁地區的且停靠伊朗時和伊朗沒有任何的接觸(冰清玉潔,沒有被伊朗人民摸過哦)
因此,即使短暫停靠過伊朗并卸貨然后重新裝載在同一艘船/同一架飛機或過渡到另一艘船/一架飛機(必須得是同一批貨物,而且船上/飛機上不能有其他涉伊的貨物裝載),然后運送至非受制裁的地的區都應視為非涉伊貨物。
§560.308Importation of goods.
不能購買伊朗便宜的貨物/或服務,并通過其他非海運方式攜帶入美國
§560.403Transshipment or transit through Iran.
不得通過伊朗運輸/轉運貨物至第三國/地區(不是上面的停靠,伊朗人民有接觸到貨物,或者可以簡單理解為重新裝卸的船<或其他運輸工具>歸屬于伊朗,是被制裁的),按照OFAC的解釋,此條和上面的經過/路過/飄過(pass through)的本質區別在于伊朗人民有沒有觸碰過貨物,貨物有沒有經伊朗海關,有沒有使用伊朗的運輸工具(比如通過伊朗的車運送到另一個港口,機場);如是的話則需要視為“來源于伊朗的貨物”即使它的原產地是第三國。。。。。(有點繞啊,反正就是這批貨物沒有和伊朗有任何接觸就好。)
“Transshipment” 轉船運輸
根據海商法“轉船運輸,轉運”是指運輸途中于中裝港重新裝卸及轉運(從一艘船到另一艘),UCP里也規定了類似的定義“轉運意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到卸貨港之間的海運過程中,將貨物由一艘船(或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艘船(運輸工具)的運輸。”,由于裝卸過程中存在貨物損壞及丟失的風險,多數合同是明確禁止裝運的。
但為什么會有轉運呢?船公司一氣從頭送到尾不好嗎?首先,我們要假設正常的船公司都是基于經濟效益最大化設計航線的(最省錢、最便捷的路線),因此,船公司就會在考慮了多方面的因素,如發運地直目的地沒有直航(海陸空),港口間的休整補給等等后,決定在某某港停靠并轉運。
所以,沒有一間正常的船公司吃飽了撐的會刻意的停靠受制裁的港口,或參與到制裁活動中。
綜上基于對伊朗制裁的分析,我們可以延伸基于以下幾點來判斷一筆交易是否涉及OFAC制裁(不是絕對哦):
1.運輸是否涉及出口/轉口至受制裁地區;
2.交易是否涉及受制裁地區生產、制造加工的貨物(原產于受制裁地區);
3.貨物是否曾經經流過受制裁地區,即使不是受制裁地區原產,但運輸通過了受制裁地區;海關/或貨物經過了受制裁地區的運輸工具轉運至目的地(來源于受制裁地區)。
看完以上是不是還是不知所云?不明白哪些是受限的交易?下面我們將通過幾個簡單的案例來幫助各位理解清楚:
*所有案例的都是假設交易涉及方沒有受到制裁。
1. 停靠受制裁港口一:
起運地及目的地為非受制裁地區,運輸途中船只停靠過受制裁港口,但貨物并沒有離船,也沒有任何形式的海關申報記錄。
分析:貨物沒有經受受制裁地區的洗禮,可以接受。
2. 停靠受制裁港口二:
交易中涉及船只過往/或預計經過受制裁港口,但該筆交易航程不涉及受制裁港口。
分析:都說了該筆交易航程不涉及,管這么寬泛干嗎?你又不是向船公司提供融資。
3. 在受制裁港口轉船:
起運地及目的地為非受制裁地區,運輸途中船只停靠過受制裁港口,且發生了轉運,貨物從船A轉載至船B(同一批次),但沒有任何形式的海關申報記錄。
分析:貨物只要沒有經受制裁地區的洗禮,即使發生了轉運,只要能證明沒有受制裁地區的海關申報記錄,船B上還是原來的那批貨物,可以接受。
4. 貨物進入受制裁地區領域:
起運地及目的地為非受制裁地區,運輸途中船只停靠受制裁地區卸下貨物,經檢受制裁地區海關進入受制裁地區領域,然后通過其他運輸工具輸送至非受制裁的目的地。
分析:這就是貨物經了受制裁地區人民的手,非受制裁地區原產的貨物變成了“來源于受制裁地區的貨物”,不能接受。
5. Strait ofHormuz (霍爾木茲海峽):
起運地及目的地為非受制裁地區,查船顯示船只經過霍爾木茲海峽,(霍爾木茲海峽是連接波斯灣和印度洋的海峽,亦是唯一一個進入波斯灣的水道。海峽的北岸是伊朗,有阿巴斯港。海峽的南岸是阿曼的飛地穆桑代姆省,其南面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海峽中間偏近伊朗的一邊有一個大島叫做格什姆島,隸屬于伊朗。現時霍爾木茲海峽是全球最繁忙的水道之一。)
分析:霍爾木茲海峽雖屬伊朗海域,但船只并沒有經停伊朗港口,不屬OFAC制裁范疇,可以接受,同理適用于其他相似情況。
最后,實際發生上面情形時能否接受呢?
首先,你得證明該批次貨物不是受制裁地區原產貨物,在轉船時沒有變質,沒有和受制裁地區有過任何接觸成為“來源于制裁地區的貨物”,該船次沒有承載其他受制裁貨物等;
再次,需視具體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政策流程規定,有的機構胃口好,對制裁交易容忍度大,愿意承擔較高風險;有的機構則對制裁零容忍,不愿承擔任何風險。
最后,畢竟BAFT/ TCH不是美國官方機構,作為銀行間的友好協會,他們的解讀只是指引。。。。。
參考:”Guiding Principles for Sanctions Issues Related to Shipping and Financial Products” bBAFT & TCH Feb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