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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浩、黃麗娟 中國銀行蘇州分行
來源:貿易金融公眾號
2016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以下簡稱“新規”),并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實施,意味著實施了近20年的97版《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以下簡稱“老版”)正式退出歷史舞臺。自10月份以來,各大商業銀行都在不遺余力地宣傳新規帶來的好處和優勢,期望著通過新規賦予的新內容來拓展并提升自身的業務量。相比老版,新規實現了面的拓寬和質的變化,這也是各家商業銀行認為新規提供新機遇、翻開新篇章的原因所在。
出臺的新規在業務主體、適用范圍、開證保證金、期限、開證行付款獨立性等方面均有較大的變化:
一、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適用的范圍由商品交易擴大到服務貿易
老版中,國內信用證結算限定了國內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造成了實務中,對特殊類商品如電、水、氣等是否適用有較多的爭議;另外,服務貿易一直未納入國內信用證結算范疇,也限制了國內證業務的拓展。而新規中第三條,明確了國內證是為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提供服務,避免了以往特殊類交易,如供電、供水、供氣等方面運用的爭議。按照國家發改委《2015年全國物流運行情況通報》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僅運輸費用一項即達到了5.8萬億元,由此可見,在運輸、建筑、通訊、保險、金融等服務貿易方面的資金結算,確實為國內證業務的發展提供了一片廣闊的天地。
二、明確了國內信用證可轉讓
老版中,國內信用證是不可轉讓的。但在國內貿易的實務中,由于供應商的地域不同及采購渠道的多樣化,存在大量的轉手買賣。因此,不可轉讓一直阻礙著貿易中間商在國內信用證方面的應用。新規明確規定了國內證的可轉讓,并詳細闡述了轉讓的基礎和要求。在避免占用自身授信資源的貿易中間商、工程總包商的支付結算上,既提供了保障,又隱藏了商業的核心信息,因此,隨著企業對新規的深入了解和金融機構的推動與宣傳,國內信用證的可轉讓將會是未來國內信用證業務的重要亮點之一。
三、保證金方面的要求被取消
老版中要求,“開證行在決定受理開證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該條款在實務應用中一直被詬病;而在新規中取消了保證金比例的硬性規定,有利于各商業銀行從自身經營風險把控角度出發,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資產信用狀況自主決定風險緩釋的要求,增加了操作的靈活性。對于企業來說,如果本身的經營狀況、結算記錄良好且滿足銀行風險偏好,就有可能爭取減少保證金的比例甚至免收保證金,從而減少對企業現金資產的占用,為該類企業在結算方式的選取上增加了一個新的模式和手段。
四、期限被放寬
老版中,國內信用證的有效期和付款期最長不超過半年,這主要考慮到正常的國內貿易結算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而新規取消有效期的限制,意昧著國內證可根據業務實際需求確定合理的效期;同時,最長付款期限延長為不超過一年。筆者認為,期限的放寬,主要是為了滿足建筑工程等服務貿易項下,為項目大、時間跨度較長的業務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付款期限可延長至一年,也為經濟下行期企業更長的賬期需求和融資需求提供了保障。
五、對銀行獨立性付款責任的明確
老版中規定,“開證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的,但開證申請人同意付款的,開證行應即辦理付款”;在此規定下,曾出現過一例影響深遠的國內證判決案例:中行山東萊蕪分行與山東某紡織集團的信用證糾紛案,雖開證行以實質性不符點進行拒付,但因開證申請人(當時已申請破產)出具相關函電聲稱接受不符點,法院以此判定萊蕪銀行敗訴。這一判決顯然對開證行不利,也明顯違背銀行對單據審核的獨立原則,對銀行參與國內證業務的積極性是一大打擊。新規中,“開證行或保兌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并拒付后,在收到交單行或受益人退單的要求之前,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的,開證行或保兌行獨立決定是否付款、出具到期付款確認書或退單”。這一規定,使得開證行能夠在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情況下擁有獨立決定權。銀行的獨立性付款責任得到制度的保障必將大大激發銀行參與國內證市場的積極性。當然,對受益人而言,只要提交了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即使開證申請人失去了付款能力,受益人也能從開證行處得到償付。因此,銀行付款獨立性原則的確立,對國內證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都具有積極的意義,也必將提高各方參與的積極性,使國內證在更廣泛領域得以應用。
六、其他方面
在新規中,相比老版,更賦予了一些新的內容,如保兌行的引入、修訂議付的定義、明確了注銷的定義等,為國內信用證在新經濟、新形勢下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空間和保障。
新政內容的拓寬,一方面引入了更多的參與者,搞活了市場,另一方面,對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能力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雖然各商業銀行正如火如荼地推行新規,但囿于國內信用證的一些天然缺陷,在實務中仍將面臨一些問題,需要商業銀行冷靜思考與應對:
1、缺少統一的單據格式
雖然行業協會依據新規制定了審單規則,并配套制訂了國內信用證和交單面函的參照范本,但在貿易實務中,除增值稅發票的版本格式相對固定之外,其他要求的單據,如表明貨物運輸或交付、服務提供的單據或證明等,無相應的參考或固定格式。在實務操作中,考慮到貿易背景的審查要求,銀行可接受怎樣格式的運輸單據,是不統一且有難度的。
2、缺少統一的系統流通平臺
因國內信用證缺少類似于SWIFT系統的平臺進行轉遞,按目前操作,各家銀行都是以紙質函件的形式進行郵寄,并追加核押電文。雖在真實性上能有一定的保障,但效率上卻差強人意。同時,因無法通過系統共享要素信息,人工干預和錄入的內容較多,錄入內容錯誤、郵寄錯誤時有發生,客戶的體驗度也較差,后續相應的融資、轉賣等業務的時效和溝通都無法提升。
3、單據的非物權化與貿易背景的統一
新規中明確要求,信用證的開立和轉讓,應當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但在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中,唯一能夠證明貿易背景真實的運輸單據卻不是提貨物權證明(區別于國際運輸中的提單),而且,正如上述第一點所闡述的,運輸單據還沒有固定且統一的格式,即使固定了格式,又有誰能保證這種格式單據是有貨物運輸的?新規第八條又規定,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和服務。因此,如何通過單據的形式來證明國內信用證下的業務具有真實貿易背景,一直是各家銀行無法解決的難題, 這也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國內信用證發展和各家銀行持續的熱情。
4、關聯交易與真實貿易背景的把控
在供應鏈鏈條中,核心企業掌控供應鏈中的上下游,以往的交易記錄和生產流程都能夠佐證關聯企業間有著真實的貿易背景;但在實務中,卻又無法通過有效的第三方單據來證明,該國內信用證下存在著真實貨物的交付。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證議付行應收款項的權利,議付行會不會因為明知是關聯交易而成為非善意持有的第三人?因此,真實貿易背景,一直是軋在國內信用證深處的那根刺,你不說,并不表示它不存在。
5、結算功能與融資功能的天平
國內信用證產生的初衷是引入了國際信用證的概念,為互不相識或互不充分信任的買賣雙方,通過銀行的增信來降低買賣雙方交易的風險。因此,它首先是個結算工具,融資功能只是它的附加值。但從97年老版的國內信用證管理辦法以來,不論是銀行還是買賣雙方,基本都是將它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在應用,真正依賴或將國內信用證用于結算的是鳳毛麟角,這就偏離了國內信用證的本質,也加大了銀行資金的風險,市場上通過買賣雙方空轉貨物或虛假貿易來套取銀行資金,正是基于國內信用證融資功能的亢奮應用,而不是用于結算。
6、國內信用證與銀票的互選
自老版頒布以來,四大行的國內信用證業務從無到有,從1999年的蹣跚起步,到2010年的瘋狂擴張,但從2011年,四大行的國內信用證業務逐步萎縮。整個過程與國內經濟環境大勢、國內證本身的特性、銀行內部風險管控措施等多方面密切相關。但有意思的是,從2011年開始,中小股份制銀行國內信用證業務逐漸提升,從2013年開始更是高歌猛近,至2015年,中小股份制銀行的開證量達到了四大行的近四倍。而在2013年,銀監下發了對中小商業銀行的票貸比指標監控。回過頭來看,銀行對國內信用證推廣的初衷到底是什么,是滿足替換銀票后票貸比的監管要求、是更少的經濟資本占用、是為了非息收益的提升還是真正買賣雙方的選擇?出發點及本質要求的不同,也決定了國內信用證業務后續發展的空間和持續的長度。新規的擴容,則更加放寬了操作的面,從這個角度來看,也加大了銀行資金的風險。
綜上,新規的實施,確實為國內證業務翻開了新的篇章,但國內證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要實現國內信用證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后續的路還很長,或者說,我們一直在路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