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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倩 中國銀行東營分行
來源:貿易金融公眾號
自從1997年《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頒布并創立了國內信用證這一當時新興結算工具以以來,國內證已經走過了接近20個年頭。誠然,這種跟信用證及其相似而又存在眾多差異的結算工具確實為很多企業解決了結算問題,也憑其靈活的融資功能為企業解決了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問題,然而隨著近二十年間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轉型,舊版結算辦法已經愈發暴露出種種不適合當今貿易特點的方面,比如業務范疇、效期、保證金、轉讓等等。在諸多呼聲中新版結算辦法應運而生,并將于2016年10月8日生效,新版結算辦法在條款方面更多借鑒了目前的UCP600,使得國內信用證更加接近國際信用證的實質和精髓,適應快速發展的貿易模式和經濟形勢。此文謹對《新辦法》實行之后帶來的變化與機遇進行淺析。
新辦法帶來的機遇及思考
(一)適用范圍的擴大。
此前實行的舊版結算辦法僅適用于貨物貿易,而2016年《國內證結算辦法》則將業務范疇擴大至“適用于銀行為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提供的信用證服務。服務貿易包括但不限于運輸、旅游、咨詢、通訊、建筑。保險、金融、計算機和信息、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廣告宣傳、電影音像等服務項目”。同時新辦法對于信用證的效期放開至一年,也是為了能夠更好的滿足部分特殊服務貿易項下比如工程類的結算特點。
目前我行已經針對新版辦法制定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辦法(2016年版)》,并對不同行業下服務貿易的適用性做出了規定。在新辦法推行以來,我行廣西分行、河南分行以及東營分行當地等已先后開立了服務貿易項下的國內證。可以預見,新結算辦法后,我行將大大拓寬與運輸、建筑服務、水電氣等服務行業企業的合作空間,有利于銀企合作。
由于服務貿易涉及行業范圍大、種類多,新辦法對于服務貿易的放開為銀行提供了思考的空間和業務發展的機會,或許在不久的將來也會成為銀行國內證運用水準的標桿。然而國內證的本質終究是信用證,靈活性與風險并存,作為一種結算手段,其對于單據化的需求無疑加大了服務貿易使用國內證結算的難度。這一點正如服務貿易項下的國際證,盡管具備真實貿易背景,但對于單據難以把握,從信用證本質上來說其實服務貿易并不適合以信用證這種結算方式,但是隨著實體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企業開始具備技術類進口業務需求,而此類進口業務中,可以通過審核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合同登記表等方式作為信用證下沒有貨權單據的輔助性核驗方式;然而在國內證下,能夠審核的僅僅是合同及單據,僅通過這兩樣文件的審核并不具備把握業務實質的條件,因此,雖然服務貿易得以放開,讓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對國內證有了更加寬泛的應用范圍,但對銀行來說把握服務貿易國內證的背景真實性、審核提交單據的合理性/是否有第三方單據、加強風控管理及回款監控都成為了開立服務貿易國內證必須思考的問題,是機會也是挑戰。
(二)獨立性的強化
新辦法基于國際信用證慣例UCP600基礎根據國內證特點而制定,此辦法對于國內證的獨立性方面有了明顯強化。在1997年版辦法第二十八條中規定“開證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時,應在收到單據的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將全部不符點用電訊方式通知交單人,該通知必須說明單據已代為保管聽候處理。同時商洽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同意付款的,開證行應即辦理付款…..”該條的存在實質上與信用證的獨立性相悖,在舊辦法實行時以萊蕪分行與某紡織企業之間著名的因不符點引起的糾紛案為例的案件,使舊辦法下影響國內證獨立性的條款飽受詬病。
在新辦法實施前,受以上案例影響,開證行如需確保信用證的獨立性需在證中明確注明排除辦法的第二十八條。而新辦法實施后,完全與UCP600接軌,相關的描述更改為“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開證行或保兌行接受不符點的....”,符合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信用證和基礎交易及其它交易、與開證行、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關系相互獨立)使得國內證的獨立性真正得以確立,與UCP600精神基本吻合。
(三)對于貿易背景真實性有所要求
新版辦法中明文規定“信用證的開立和轉讓,應當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盡管只有一句話規定但實際上是從規章層面對銀行提出了高要求,我們作為開證行在新辦法下拓展新業務的同時還需要重點關注交易背景的真實性,確認客戶相關行為是否具有合理的貿易背景、符合客戶的營業范圍和業務規模,同時也要借鑒國際證的做法關注反洗錢方面的規定,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反洗錢相關制度,按照本行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反洗錢等方面的審查,嚴格履行真實性審核,避免因新辦法中過于簡單而執行起來卻并不簡單的一個規定引發風險、遭到處罰。
(四)把握議付條件
新辦法下議付的條件眾多,限制眾多,要做到合格議付存在一定難度,需要議付行仔細研究辦法謹慎敘做。正是因為議付的諸多限制,銀行目前的信用證下各種融資安排,比如福費庭、賣方押匯(交單相符或收到開證行付款確認)、或交單不相符但收到開證行/保兌行到期付款確認情況下的議付等,是否能夠納入合格議付范疇還需謹慎對待,否則在發生欺詐的情況下融資銀行可能因無法取得善意第三方地位而導致損失,因此在議付業務方面銀行還需格外謹慎處理。
對新辦法下風險管控的思考
對銀行來說,國內信用證靈活的融資功能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可幫助銀行拓展客戶,騰挪信貸規模,獲得不菲的中間業務收入和利息收入;但另一方面,它又易被不法企業利用,通過與交易對手合作融通資金,彌補其流動資金缺口或挪作他用。服務貿易種類繁多,單據差異較大,在審核貿易背景真實性方面,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無形中加大了銀行的審核難度。特別是對于新進入國內信用證業務領域的銀行,需要根據自身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經驗,制定符合本行風險管理水平的管理辦法和細則。考慮到短期內國內信用證轉讓和保兌的需求不大,而管理成本較高,銀行可暫不放開或僅針對部分技術水平較高的分支機構放開轉讓和保兌業務;“效期不得超過180天”和“發票時期不得早于信用證開立日期”等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輔助把握貿易背景,銀行也可以考慮對效期和發票日期進行限定。
在業務辦理過程中,由于有“信用證”、“單據相符”等脫胎于國際信用證的意識,銀行容易從單據表面審核貿易背景真實性。但在國內證中,由于它高度靈活的存在很容易被出于不當目的的企業或者實體利用,而銀行如果僅憑借源自于國際證的審核方式來審核國內證將勢必導致對國內證業務風險把關的降低,造成國內證業務風險增加。由此可見,當前環境下,對國內信用證業務不應僅通過單據表面來核實貿易背景真實性,而應從客戶生產經營基本面、財務狀況、交易對手合作情況等方面嚴格把關,輔以單據審核和增值稅發票查驗等手段,防止國內信用證功能的異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