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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孔春艷 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
來源:貿易金融
“不要走在我的后面,因為我可能不會引路, 不要走在我的前面,因為我可能不會跟隨……” 在文學藝術領域可能如此,但在貿易金融領域正好相反, 創新、復制,然后跟隨。
2016年10月國內證新政的實施為國內證業務發展打開了廣闊的空間,對于銀行來說最耀眼的三個契機是:一年期、服務貿易、可轉讓。而一年期受制于期限匹配的原則,可轉讓因為操作相對復雜、增值稅發票替換受制于稅務行業習慣等原因,推進相對緩慢,而服務貿易成為很多行拓展國內證業務的突破口,其中公共事業繳費和運輸行業備受青睞。本文以公共事業中電費開證為例,探求服務貿易營銷切入口、如何合理設置服務貿易信用證條款、如何解決實務與結算辦法之間的沖突,期望有所裨益。
一、如何找到服務貿易營銷切入口?
我是某銀行貿金部的產品經理,領導說這一陣子要重推國內證業務,看看兄弟行紛紛推出電費證首筆、運費證首筆、蒸汽費首筆、污水處理費首筆、建筑工程首筆……,不禁倍感壓力,要在那么多客戶中篩選出目標客戶無疑是大浪淘沙。
上周,我們搞了個國內貿易結算產品客戶推介會,請了一些從事國內貿易的大客戶,宣講國內證新政帶來的變化和好處,以及電票系統的使用和推廣。
有同仁驚呼:國內證和銀行承兌匯票怎么放在一起營銷?它們是對手啊!
我說是啊,它們有很強的替代性,特別是國內證新政后,那么它們的客戶群必定也存在潛在的轉換的可能性。當然另一方面也考慮到手心手背都是肉,現在國內結算這一塊也放在我們部門了呀。
那國內證與銀承比,到底有什么優勢呀?
國內證在安全性、經濟資本占用和融資規模占用方面還是占優勢的。
那么,票據電子化后,安全性方面還占優勢嗎?
國內證的安全性更多的在于避免買賣雙方收款不發貨、收貨不付款的現象發生,用單證約束,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交易安全有保障。而電票有時會用于預付有時候是用于貨到后,會給交易中的某一方造成不安全感。再者,票據電子化后,雖然票據本身的真實性、保管、傳遞方面的安全性會有所提高,但網絡系統運行風險加大,還有流通環節多仍易出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在推介會后,某客戶表示有用國內證結算電費的意愿,還有一個客戶表示對可轉讓國內證有興趣,但后來經過溝通,發現他們的情況并不適合做可轉讓國內證。還是電費證有戲!
第二天,我們就拿著電費國內證服務方案,去跑客戶,這客戶蠻爽快說可以。接著去營銷供電局客戶服務部門,也就是負責收電費的部門,人家說,國內信用證是什么鬼?我們不熟,我們現金和銀承用的好好的。做不做,去問我們的上級機構。
哎,電力系統就是牛!
第三天,我們拉上公司部的人,走訪供電局的上一級電網公司,電網公司財務部門說,只要是能安全收妥電費的,都可以接受,我們可以和供電局客戶服務部門溝通。
后來了解到,電力系統不同部門的考核方式是不同的,比如,財務部門會比較關注結算方式的安全性,基層供電局客戶營銷部門會被考核收繳電費的及時性,那么你要對財務部門說,肯定能收到錢(只要是交單相符,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對供電局客戶營銷部門說,肯定能及時收到錢。
幾經溝通,總算促成我們的首筆服務貿易電費國內證。
后來去總行培訓,從某兄弟行得知,他們的首筆電費證更多的是一種機緣巧合,他們的客戶經理正好認識電力局收電費的,老是抱怨那些拖欠戶,看來有時侯別人的抱怨就是你的機會。于是乎,就請他說說有哪些令他頭疼的拖欠戶,客戶經理發現,這些拖欠戶中正好有他們行的授信客戶,這真是一個絕好的機會!國內信用證既幫電力局治好頭疼的問題,也幫拖欠戶解決資金緊張的問題還有信譽問題。
原來,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很大的一個不同是,貨物貿易往往是買方市場買方牛,而服務貿易(特別是公共事業服務類)卻往往是服務提供方更牛,不是虎就是爺啊!
我恍然大悟,原來服務貿易(特別是公共事業服務類)營銷的切入口更多的是服務的提供方,也就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啊!
二、如何合理設置服務貿易信用證條款?
我是貿易金融部的業務經理,有二十多年的從業經驗,盡管只是操作崗位,但不乏工匠精神,總是努力把信用證開到完美。今天第一次開服務貿易電費證,自然得咬文嚼字。
我們碰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沒有合同!
我們知道,根據國內證結算辦法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開立信用證,須提交其與受益人簽訂的貿易合同。開證行應根據貿易合同及開證申請書等文件,合理、審慎設置信用證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單期、有效地點。”
但是申請人說電力局向企業提供電收繳電費貿易背景真實啊,有繳費單為證啊!你不可能為此每個月跟電力局簽一次合同啊!
但你可以簽大合同啊!
我們碰到的第二個問題是,服務提供確認單。
有些行電費證開證時提供了電力公司出具的繳費單,但單據條款中未設置服務提供的單據,只對增值稅發票作了要求。
但是根據結算辦法第十四條(十八):“單據條款,須注明據以議付的單據,至少包括發票,表明貨物運輸或交付、服務提供的單據,如運輸單據或貨物收據、服務接受方的證明或服務提供方或第三方的服務履約證明。”
所以我們除了要求增值稅發票外,還要求:
“由受益人出具并蓋章的用電繳款通知單一份,并經申請人蓋章確認,繳款通知單注明用戶名稱為申請人,實際用電量以及計算年月。”
我們碰到的第三個問題是,單價的問題。
信用證要求發票和繳費單,電力公司出的繳費單會顯示尖峰、峰谷用電和非峰谷用電,它們的單價是不一樣的,而開增值稅發票時并不會分得那么細,只顯示總價和總用電量,然后倒退一個單價,還有信用證貨描欄就規定好單價,很容易造成單證單單不符。
我們的做法是給單價、信用證金額和用電量均有10%的上下浮動。
三、碰上實務與結算辦法之間的沖突,怎么辦?
實務中,各供電局對不同的企業用電繳費模式會有不同,但基本上有三種:1、月初預繳費再用電;2、月初預繳一半,月底根據實際用電繳齊所有電費;3、先用電,月底繳費。
現在電費證更多的是針對第三種情況,可能第三種情況對電力局最不利,這也就給了信用證一個機會。但是現在的情況是月底繳費單出來了,用電企業來開證,再做個融資,讓銀行幫他出錢。而對于電力局來說,跟以前并沒有太大差別如果這個用電企業不是個老賴的話。所以,有供電局說月初就要收到信用證。想想也對呀,貨物貿易項下,不是先收到證再發貨的嗎?但是問題來了,月初開證,這個月繳費單還沒有出呀,又沒有單筆單簽的合同,這個貿易真實性怎么佐證呢?如果有一年一簽的大合同,加上前幾個月的繳費清單,對企業一個月的用電量有大致的估算,是不是可以解決問題了呢?
對于第二種模式,我們給出的方案是信用證允許分次交單結算。但是也遇到實務的問題是部分供電局只能月底一次性出具發票,還有供電局要求必須收到電費款后,才開具電費發票。有同事問:這個能先辦理付款,再后補發票嗎?這個最好還是讓電力局作出改變……
對于有信用證受益人提出我開增值稅發票,因為某種原因無法顯示合同號和信用證號,新的結算辦法審單規則已經幫我們解決了這個問題,國內信用證審單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票本身未注明‘手寫無效’或類似表述的,可以在發票中出現手寫補充內容,且補充內容僅為滿足信用證要求填寫,而發票本身并不需要,如在備注欄補充手寫信用證編號、合同號等。”
現在的電費證基本上是一個證管一個月,這個月用電企業有融資需求就來開證,沒有就不來開了,這個業務也就沒有了持續性。但是企業用電肯定是持續的(只要這個企業還是正常運營),繳費也是持續的,我們怎么把這個業務也做成持續呢?是否能夠憑一年一簽的大合同,以往的電費繳款單,估算全年的用電量,信用證效期延長,允許分次交單結算,。一個證可以管三個月、半年乃至一年? 這當然是要在KYC的基礎上。
國內證初涉服務貿易,正如博物館里那些遠古時代的石器,盡管粗糙、原始,但是充滿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