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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卓然
來源:金缸賺(ID:
專注于供應鏈金融的法律風險控制,提供專題研究、咨詢與培訓服務。
J銀行為L公司開立信用證并對外付款,取得包括提單在內的全套單據,但L公司未能付款贖單。貨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查封。J銀行起訴,請求判令L公司清償欠款,并確認對貨物享有所有權以及優先受償權。一、二審法院支持J銀行清償欠款的請求,但認定J銀行不享有所有權及優先受償權。最高院再審認定J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提單屬性及權利
最高院指出,提單本身既表征債權請求權又表征物權請求權,甚至系所有權憑證,這只是說明提單所具有的功能與屬性,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提單持有人享有不同的權利,具體為:
基于委托保管提單的法律關系,提單持有人可憑單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但不享有對貨物的所有權或他物權。
基于貨物買賣關系,交付提單產生提單項下貨物所有權轉移法律效果。
基于設立提單權利質押關系,交付提單產生提單權利質押設立法律效果。
裁判規則:提單既是債權憑證,也是物權憑證甚至所有權憑證。不同法律關系下提單持有人享有不同權利,不一定享有貨物所有權。基于貨物買賣關系交付提單,產生提單項下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二、提單質權設定及行使
最高院指出,根據《物權法》第224條有關設立權利質押的規定,設立提單權利質押應當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雙方簽訂了設立提單權利質押的書面合同;二是滿足物權公示要件,將權利憑證即提單交付質權人。
另外,由于提單具有物權憑證屬性,J銀行行使提單質權的方式與行使提單項下動產質權的方式相同,即對提單項下貨物折價、變賣、拍賣后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規則:提單權利質權設立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簽訂設立提單權利質押的書面合同,以及將提單交付質權人。提單質權的行使方式是對處置提單項下貨物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合同體系解釋
最高院指出,就合同體系解釋的角度而言,在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時,不應當采納使部分合同條款成為贅文的解釋,而應當采納使各個合同條款都具備一定意義的解釋。
最高院結合L公司向J銀行出具的《信托收據》、簽訂的《貿易融資額度合同》、《關于開立信用證的特別約定》,最終認定《關于開立信用證的特別約定》第三項約定的處分具有設定提單質權的合意。
裁判規則:為探求當事人真實意思,在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不應當采納使部分合同條款成為贅文的解釋,而應當采納使各個合同條款都具備一定意義的解釋。
1.
根據《物權法》規定,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的公示方式是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權利質權的公示方式分兩種,有權利憑證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權利憑證,沒有權利憑證的,公示方式是在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本案中,提單權利質押屬于有權利憑證的情形,因此公示方式是將權利憑證即提單交付質權人。
2.
《物權法》第224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因此,如需設定提單權利質押,應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單獨簽訂提單權利質押合同,或在相關書面合同就提單權利質押作約定。
本案中,J銀行與L公司未簽訂提單權利質押合同,最高院通過合同體系解釋,認定《關于開立信用證的特別約定》的條款具有設定提單權利質押的合意。
3.
《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第81條規定,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動產質押一節的規定。因此,行使提單質權的方式是對提單項下貨物折價、變賣、拍賣,就所得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6條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據此,譚卓然認為,如通過協商等方式無法行使質權,提單質權人可依法提起訴訟,再通過執行程序就處置貨物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本案中,最高院指出,J銀行可依據再審判決向執行法院請求參加執行分配,提單質權如與其他債權人對提單項下貨物所可能享有的留置權、動產質權等權利產生沖突,可在執行分配程序中依法予以解決。
1.提單交付在買賣關系下才轉移所有權,提單持有人不一定享有貨物所有權,以貨物所有權擔保債權實現的控貨模式可能存在風險。金缸賺建議從物流環節及貿易環節的細節考慮,綜合分析各種單據的功能及各環節參與方的聯系以改進控貨模式。
2. 權利質押應同時滿足書面合同及物權公示兩個要件,設定提單質權應予以履行,并注意持有提單的合法依據及不持有提單的法律后果。建議設定提單權利質押時依法滿足兩個要件,并在先放單情形下考慮多種擔保措施的運用。
3.貿易融資存在多個交易主體及合同,各方可能出現對合同各條款或不同合同下相關連條款的不同理解或主張,并引起爭議。建議擬定條款時對真實意思準確表達,以及修改、補充協議或增加合同文本時與原合同條款保持意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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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隊:譚卓然,海商法及供應鏈金融律師,國際貿易學士,法學碩士,曾任職馬士基物流、韓進海運、敬海律師所等,現任職上海市匯盛(廣州)律師所,曾發表多篇文章,其中《貿易融資的典型爭議》在《中國外匯》金融&貿易2015年第4期出版。團隊成員具有銀行風控、供應鏈管理、國際仲裁等背景,為客戶提供專業化、國際化的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