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降息訴求被頻頻駁回,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不受民間借貸新規(guī)影響的趨勢越來越明晰。
一則涉及華融消費金融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顯示,借款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向華融消費金融以全部未清償本金基數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標準支利息。
借款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民間借貸利率計算標準已經進行了調整,故一審法院按照年利率24%標準要求支付利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二審予以改判。經過審判,二審法院最終宣布一審法院對本金及利息予以確認,考慮到按合同約定計收罰息標準過高,將罰息調整為按照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本院予以認定。本案于2020年8月6日經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對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和罰息,一審判決認定以全部未清償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合并計至款清之日,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此前,業(yè)內陸續(xù)披露部分地方法院按照民間借貸新規(guī)審理消費金融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例如,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四川錦程消費金融、長銀五八消費金融兩家機構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時,均要求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以不超過同期LPR四倍。隨著新規(guī)落地,金融行業(yè)利率市場化討論的推進,民間借貸適用細節(jié)也被厘清,一個明顯的標志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最高法在2020年12月29日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表示經征求金融監(jiān)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qū)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yè)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該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最高法自民間借貸新規(guī)發(fā)布以來,首次就是否適用金融機構作出批示,正式消除各類金融主體對金融借款糾紛審判標準的疑慮。這也意味著消費金融公司的借款人不能再以4倍LPR作為保護傘對抗司法催收,利于消費金融公司推進法訴業(yè)務及逾期回收。近兩年,消費金融逾期形勢加劇,中郵、中銀、興業(yè)、北銀、湖北等持牌消費金融公司起訴借款人的司法案件數量大增,一封封裁判文書背后代表著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積壓已久的壞賬。根據企查查平臺,當前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涉及的司法案件超過90%以上屬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根據裁判文書統(tǒng)計,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涉案總金額數十億,裁判文書數量超過十萬份。從數量上看,2020年消費金融公司法律訴訟量較2019年出現大幅增長,尤其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執(zhí)行。相比傳統(tǒng)的電催、上門催收等催收方式,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直接采取法律訴訟途徑不僅合規(guī),而且可強制執(zhí)行。例如,借款人小王經過法院判決后,必須需要向某持牌機構支付逾期本金及利息、罰息、律師費等。如果未能按時清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乃至法院強制執(zhí)行。消費金融本身具有小額、分散、無抵押特點,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而消費金融服務線上化后,信用風險在無紙化、快速化的業(yè)務流程長中可能被進一步放大。這就決定消費金融公司面臨的信用風險高于銀行,壞賬壓力也就更大,因此除了風控手段,消費金融公司不可避免地會應用司法催收。據統(tǒng)計,從2012年到2017年之間,我國商業(yè)銀行不良貸款率從0.95%上升至1.74%;消費金融公司不良貸款款率從0.56%上升至6.62%,不良率上升近10倍。消費金融公司的風險承壓和風控成本相比銀行,明顯高出許多。雖然消費金融公司加強技術投入,提高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的金融模型開發(fā)和應用能力,反欺詐水平增強,但騙貸、多頭借貸亂象仍難以杜絕,致使消費金融可疑甚至損失貸款比例增加。民間借貸新規(guī)適用范圍敲定,有助于提升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的定價能力和抗風險水平。其實早期部分金融機構高層對民間借貸新規(guī)表示擔憂,雖然民間借貸新規(guī)明確提及并不適用金融機構,但仍舊會通過司法判例、輿論導向等途徑,逐步傳導至消費金融行業(yè),對消費金融行業(yè)產生影響。
司法催收審判的標準趨同,監(jiān)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法院對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雙軌獨立并行的看法達成一致,包括消費金融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并不適用民間借貸新規(guī)。4倍LPR靴子落地,逾期借款人抗辯也就再無指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