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推進網絡空間治理”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檢察機關推進網絡空間治理典型案例。2018年1月至9月,林某甲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在未獲得支付結算業務資質的情況下,伙同林某乙、張某等人,以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為接口,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統。
林某甲等人通過向他人收買、要求本公司員工注冊等方式收集大量無實際經營業務的空殼公司資料(包括工商資料、對公銀行賬戶、法人資料等),利用上述資料在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注冊數百個公司支付寶、微信等賬戶,再將上述賬戶綁定在其自建的支付平臺上,實現資金的非法支付結算。上述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統與境外賭博網站聯通,協助資金支付轉移。賭客在賭博網站點擊充值后,賭博網站即向該系統發送指令,系統隨機調用已接通的空殼公司支付寶、微信等賬戶,與賭客間生成一筆虛假商業交易(如購買電子書等),并給賭客發送收款碼。
賭客掃描收款碼支付賭博資金,資金直接進入空殼公司支付寶、微信等賬戶,再轉移到空殼公司的對公銀行賬戶,經過層層轉賬后,最終轉入賭博平臺實際控制的賬戶。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為境外賭博網站等非法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46億余元。
2019年8月,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開庭。2018年12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網絡警察分局以林某甲等8人涉嫌開設賭場罪,移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追加認定17家空殼公司賬戶為涉賭賬戶并予以凍結,犯罪數額從人民幣30億余元增加至人民幣46億余元,追繳涉案資金人民幣6000余萬元。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林某甲等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開設賭場罪和非法經營罪,按照想象競合從一重處斷的原則,應當以處罰較重的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對林某甲等8人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2020年6月18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對林某乙、張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七百萬元不等。
2020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日益成為網絡犯罪資金流轉通道,危害經濟金融安全。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國家支付結算許可的情況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正常商業交易為掩護,依托正規第三方支付平臺,利用收集的大量支付賬戶,短時間內快速流轉資金,導致支付結算活動“體外”循環。
這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的存在,不僅極大地便利了賭博、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資金流轉,成為網絡犯罪產業鏈上的重要一環,還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威脅金融安全,必須依法嚴厲打擊。
犯罪分子搭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時,為規避國家監管,往往會大量收購銀行卡、收款二維碼、對公賬戶等形成“資金池”,偽造正常商業交易層層轉賬,以掩蓋犯罪事實。
尤其是對公賬戶可信度高、交易額度大,更為犯罪分子所青睞。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的存在,催生了工商資料、對公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買賣的黑灰產業鏈。
對此,要堅持源頭管控、綜合治理。既要嚴厲打擊非法支付結算的行為,又要深挖線索,一體化打擊買賣工商資料、對公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的關聯違法犯罪。對于不構成犯罪但違反行政法規的,及時移送行政機關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摧毀整個違法犯罪鏈條。(三)依法開立、使用支付賬戶,自覺防范抵制洗錢風險。
社會公眾要提高法治意識、風險意識,不能為了經濟利益而注冊空殼公司、出售工商資料、對公賬戶等,否則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在賬戶開立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客戶身份識別、風險防控和“反洗錢”的各項要求,加強對公賬戶內大額資金流轉的監管,有效防范違法犯罪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