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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山西高院公布一起案情,持證支付機構山西易聯與深圳中磁的合同糾紛宣告終審,駁回山西易聯的上訴。
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案情呢?
2018年8月2日,山西易聯與深圳市中磁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協議采購移動支付系統平臺,開發費用為人民幣33萬元,并支付了首付款13.2萬元。后雙方又約定新增軟件開發內容并追加系統開發費7萬元。
再后來,雙方簽訂《軟件技術服務協議補充協議》,約定“《軟件技術服務協議》《補充協議》終止,雙方的合作依照本協議約定繼續履行。乙方收到甲方開具發票起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協商后的打折后的尾款為7.7777萬元,甲方收到尾款3日內甲方開通已經部署在乙方服務器的前期開發的系統。合同中止。”
2019年3月25日,深圳中磁向山西易聯開具了7.7777萬元發票,但最終未實際支付尾款。
于是深圳中磁將山西易聯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軟件技術服務費7.7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一審法院毫無懸念的支持了深圳中磁的訴求,判山西易聯敗訴。
山西易聯不服提起上訴,稱深圳中磁因涉嫌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經營罪,其法定代表人林某及公司相關人員已于2018年8月6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山西易聯依法享有不安抗辯權。
案中有案?
支付產業網查閱到,山西易聯所稱的乙方人員被逮捕一案已有了部分判決。
判決書提到,林新彬(已起訴)、羅毅(另案處理)共同投資,以廈門沁仁貿易有限公司、馬來西亞百年集團的名義,對外宣傳“人不出國卡出國”、UPAY境外機可以實現境內刷卡境外消費的效果,能夠提高銀行對信用卡的綜合評分,從而提高信用卡授信額度,并且通過層層發展代理商的方式銷售UPAY境外機。
早在2017年6月,羅毅向林盛(已起訴)經營的深圳市中磁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采購UPAY境外機硬件產品。之后羅毅委托吳金星將中磁公司生產的UPAY境外機硬件產品的驅動、軟件程序與其研發的UPAY境外機軟件系統連接,實現兩者之間的數據傳輸。
山西易聯能否以此為理由行使不安抗辯權呢?
法院認為,山西易聯并未提供深圳中磁涉嫌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經營罪的證據。根據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林某個人涉嫌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非是深圳中磁涉嫌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經營罪。
最終,山西易聯上訴被駁回,仍然需要支付中磁公司打折后的尾款7萬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