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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年的兩會上,都會有成百上千個提議被兩會代表們提出,這些問題基本上涵蓋了日常生活中的各個方面。這些提議有的很快被回應,出臺相關法律或文件,有的則因為其涉及問題的復雜性被擱置,因而每年都不斷被提出來。
而在金融領域,近幾年兩會代表們提及最多、呼聲最高的,就是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9月18日,首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規,《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終于發布。
為什么要專門出臺一部“金融消保法”?
金融產品的消費與居民的財富情況息息相關。當居民可支配收入和金融資產達到一定數量時,就會對所持有資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國內近年來居民財富水平的不斷增加,加上互聯網金融的快速普及極大的提高了金融的可獲得性,人們對于金融產品的需求與日俱增。
但與金融機構相比,個人投資者缺乏專業知識與經驗、信息嚴重不對稱、學習研究精力不足、風險承受能力有限,在交易中往往處于弱勢而易于遭受損害。金融產品的高度專業性又加重了這種弱勢情形,因此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有別于普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需要專門的法律保護。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也都有完善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和法律,且金融市場越發達的國家,其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越完善。
我國有關于金融消費者的立法其實是比較晚的,在2013年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后,考慮到一般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存在差異,也在當年首次發布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這可以看做是金融消保法的1.0版本。
在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后,根據新的金融消費形式,央行又在2016年發布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也就是金融消保法的2.0版本。
近幾年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又使金融消費有了新的風險。E租寶、套路貸等打著互聯網金融產品幌子的產品,花樣翻新地侵犯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極大的加劇了金融風險的集聚。
也正因為此,近年來不斷有兩會代表建言,對舊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升級。央行也在2019年12月27日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期間收集了108條意見,吸收采納了近1/3的意見建議后,才有了本次金融消保法的3.0版本。
3.0版“金融消保法”說了哪些內容?
整體內容來看,由原辦法的6章48條,增加到7章68條。相比于2019年底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也有不少的改動。具體來看:
第一,提法律位階。由原來的“規范性文件”升級為“部門規章”,不管是適用性還是法律執行效力,都得到了有效的增加。
第二,范圍“一減一增”。《辦法》僅適用于銀行及支付機構提供的相關產品和服務。相比之下,2.0版本的《辦法》還涵蓋了“提供跨市場、跨行業交叉性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即包含了券商、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適用范圍基本涵蓋所有類型的金融機構。但同時,《辦法》又擴大了參照適用范圍,從原辦法僅有“征信機構”參照適用,擴大到了“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管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都可參照適用。將券商、保險公司這些明顯有別于銀行、支付機構業務的金融機構,單獨隔離開來。
第三,特別強化對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規范,新增“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除了增加了“貸款產品的年化利率”的強制展示,還對營銷宣傳活動做出了禁止性規定。隱瞞、誤導、夸大收益、承諾保本、用監管部門備案做背書等宣傳行為通通不允許。這些內容實質上是承繼了2019年12月央行等四部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中對金融營銷行為進行的規范。
可以說,從此自編的浮夸型金融產品營銷文案將逐漸絕跡于微博、微信、朋友圈,所有的金融從業人員都要為自己發出的每一條營銷信息負責。其實這絕不僅僅是保護消費者,更是對金融從業者自己的保護。北京高院在2019年8月份對“客戶基金虧損60%,銀行全賠”案的裁定,已經為行業作出了非常鮮活的示范。
第四,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權益“一強一弱”。強調消費者對于金融信息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但弱化征求意見稿中關于金融消費者更正、刪除、可攜帶權的相關規定。對于消費者而言,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同意銀行、支付機構將其金融信息用于營銷、用戶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等目的。但同時,機構也可以根據《反洗錢法》等相關規定,對消費者的信息采取限制性措施,或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當消費者的賬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被欺詐時,機構可以選擇將消費者賬戶臨時凍結,避免消費者損失。
第五,《辦法》首次將“普惠金融”列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提出了尊重消費者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權,不得使用歧視性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表述。我們必須看到,雖然如今互聯網金融普及已經極大的拓展了金融服務的可得性,但仍然有相當數量的弱勢群體被排斥在正規金融系統之外,《辦法》提出的“重視金融消費者需求的多元性與差異性”也是踐行普惠金融的重要體現。
第六,細化了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路徑,鼓勵消費者與機構運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金融消費糾紛。過去消費者“投訴無門”的情況將會大大改觀,也就是說,當消費者受到權益損害時,可以和機構自行調節糾紛,調節不行還可以投訴至屬地央行分支機構。相關投訴信息處理的時限要求也會進一步促進糾紛的解決。
第七,明確央行的監督檢查職權,以及和其他監管部門、政府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還可以視情況發布機構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從此機構在此方面的工作一目了然,做的好的機構自然會被消費者選擇,進而提升所有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第八,提升違法違規成本,專設“法律責任”一章。原辦法沒有配置相應罰則,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力有限。新《辦法》則專章設置了法律責任,解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的問題。這些處罰條款的設定,將會有效推動新《辦法》的落地,規范銀行、支付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義務。
金融消保,需要更進一步
相比于過往,《辦法》的出臺不管在哪方面都有了諸多提升和進步,也更有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同時,我們也還有更多需要提升的地方。
例如在監管層級方面,美國就針對2008年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頒布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并設立獨立于各類金融監管機構之外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B),賦予其超越監管機構的權力,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還有對于特殊群體的保護。雖然《辦法》中提及了對弱勢群體的一視同仁,但對于那些身份被盜用、信用報告、軍人和學生貸款等方面出現問題的人群呢?還有深陷于爛尾樓中的貸款者、P2P暴雷中的投資人借款人、租房貸暴雷中的租房者、誤入“套路貸”學生……對于這些特殊金融消費群體的保護,我們仍然有待加強立法。
同時我們還必須注意到,金融機構的權益同樣需要保護。其實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居民金融素質的提高,正在快速的削弱金融機構對于金融消費者的強勢地位,充分的競爭也使得金融業逐漸變成一個信息透明的市場。而趨嚴的監管和處罰措施,使金融機構在面對惡意的金融消費者時,難以維護金融機構自身的權益。例如,在今年新冠疫情以來,對受影響者的優惠政策,反倒催生了大批的“反催收聯盟”,在難以一一調查材料真實性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得不放棄其本身合法合理的收入。在“下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之后,類似的情形還在上演。
在商品交易中,買方和賣方分別承擔著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金融產品的消費中同樣如此,作為買方的金融消費者權益需要保護,作為賣方的金融機構權益同樣需要保證。
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維護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恰如一個硬幣的兩面。忽視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必然損害他們參與金融市場的積極性和參與度。反之,對金融機構同樣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