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在官方網站8月7日晚間公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央行在《管理辦法》中認定,支付機構需要在事前報告的重大事項的范圍包括:
(一)支付機構擬首次公開發行或者增發股票的、支付機構主要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二)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的;
(三)支付機構擬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控股附屬機構開展支付業務的;
(四)支付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擬抵押、質押、托管或者變相抵押、質押支付機構股權或者超過凈資產10%的重要資產的;
(五)累計對外提供的有效擔保超過凈資產30%的;
(六)對外投資超過凈資產5%的;
(七)支付業務設施發生重大調整,可能對支付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包括但不限于變更系統應用架構或者重要版本、遷移生產中心機房或者災備機房等;
(八)擬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外部重點合作機構,可能影響支付機構商譽的;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在需要事后報告的事項中,央行則按事項影響和事件緊急程度分為一類事項和二類事項。
來源:央行網站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稱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行為,提高支付市場風險甄別、防范和化解能力,維護支付市場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支付機構報告重大事項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應當事前報告的重大經營事項,以及可能對支付機構(含分公司)自身經營狀況、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應當事后報告的事項。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不包含行政許可事項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報送的報告和報表等常規信息。第三條(報告要求) 支付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一事一報,做到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錯報,不得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支付機構應當與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保持溝通,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做好風險監測、防范和化解。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第四條(監管責任) 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監管責任人。支付機構分公司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支付機構分公司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按屬地原則承擔監督管理職責,并與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現信息共享。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分公司是指支付機構為落實本地化經營、管理要求設立的,已在分公司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完成備案手續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事前報告事項) 支付機構的下列事項,應當事前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報告:(一)支付機構擬首次公開發行或者增發股票的、支付機構主要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二)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的;(三)支付機構擬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控股附屬機構開展支付業務的;(四)支付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擬抵押、質押、托管或者變相抵押、質押支付機構股權或者超過凈資產10%的重要資產的;(七)支付業務設施發生重大調整,可能對支付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包括但不限于變更系統應用架構或者重要版本、遷移生產中心機房或者災備機房等;(八)擬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外部重點合作機構,可能影響支付機構商譽的;第六條(事后報告事項) 支付機構發生風險事件或者突發情況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及時報告。事后報告事項分為一類事項和二類事項。(一)涉及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群體性事件或者重大負面輿情的;(二)發生客戶個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戶信息數據超過5000條或者客戶數量超過500戶的;(三)因突發情況導致支付業務中斷或者功能故障,超過30分鐘或者影響支付業務筆數超過10萬筆,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負面輿情的;(四)客戶、特約商戶或者外包服務機構涉嫌利用本機構渠道從事欺詐、洗錢、非法集資、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五)發生客戶備付金風險事件,可能影響正常資金結算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六)其他可能對支付機構經營管理造成重大影響或者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可能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一)支付機構及其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涉及涉案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訴訟、仲裁,超過凈資產10%的主要資產被查封或者凍結、刑事案件等法律問題的;(二)支付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刑事案件,或者發生非正常死亡、失聯等異常變故,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三)發生客戶個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戶數量信息不超過5000條,且涉及客戶數量不超過500戶的;(四)因突發情況導致支付業務中斷或者功能故障,但不超過30分鐘且影響支付業務筆數不超過10萬筆,不會造成重大負面輿情的;(五)涉及其他監管部門、司法機關通報的支付風險案件,或者被其他監管部門采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的;(六)支付機構在內、外部審計中被發現存在重大問題,可能影響支付機構經營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七)其他可能對支付機構造成影響或者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風險事件和緊急情況。第九條(事前報告要求) 支付機構報告本辦法第五條(一)至(三)項事項的,應當于實施或者生效前至少30個自然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支付機構報告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事項的,應當于實施或者生效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實施計劃,對公司經營、消費者權益、支付市場的潛在影響等,可能造成支付業務中斷、功能故障或者其他負面影響的,還應當包括應急處置、輿情監測等工作預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條(一類事項要求) 支付機構發生第七條所列一類事項的,應當在事項發生后2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報告,并在事項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第十一條(二類事項要求) 支付機構發生第八條所列二類事項的,支付機構應當在事項發生后24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報告,并在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第十二條(事后報告內容) 事后報告事項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基本情況。說明事件的起因、時間、地點、過程、影響等內容;(二)處置情況。涉及風險處置的,應當說明事件后續發展預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擬采取的處置措施等內容。已完成處置的,應當說明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處置措施、處置效果、對事件的總結分析、后續加強管理的措施等內容。第十三條(持續報告要求) 事后報告事項涉及風險處置的,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持續報告處置進展,并在處置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書面報告。第十四條(上報總行) 對一類事項和需要處置的二類事項,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分別在接報后2個小時內、24個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并及時提交書面報告。涉及風險處置的,應當持續報告處置情況。第十五條(境外事項報告) 支付機構境外分支機構或者控股附屬機構發生的重大事項,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第十六條(屬地管理) 重大事項涉及支付機構分公司的,支付機構分公司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同步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第十七條(報告簽發) 支付機構報送的重大事項報告、處置情況報告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簽發的,應當及時授權其他負責人簽發。第十八條(考核通報)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將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納入支付機構年度分類評級考核。第十九條(監督權力)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要求支付機構就重大事項有關情況做出說明,并可以對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第二十條(保密要求) 支付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涉及商業秘密的,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各項保密制度規定,合理確定知悉范圍,妥善保管相關材料。第二十一條(內部工作機制) 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防控、處置等工作機制,明確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處置責任部門和應急處置流程、措施,提高風險預警、監控和處置能力。第二十二條(違規責任) 支付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防控、處置等工作機制或者報告重大事項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依法采取約談、通報等監管措施,并可以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支付機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第二十三條(名詞釋義)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分公司所在地指支付機構法人、分公司的工商注冊地。第二十四條(解釋權界定)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第三十七條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