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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近日,有網友在微博發文稱,希望曾經代言了愛錢進的明星汪涵發聲幫助投資人,引爆維權事件,成為輿論焦點,汪涵也再次登上微博熱搜榜。

記者注意到,理財平臺熱衷于邀請明星作為代言人,有不少明星“翻車”,所代言平臺出現問題。暴雷平臺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廣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可能會面臨哪些風險等,也成為熱點問題。
京師律師事務所證券和投資基金法律事務部主任劉盼盼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表示:
如果明星明知產品為虛假,且沒有使用過理財平臺的產品或是服務就為其進行代言,就涉嫌違反《廣告法》規定,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圖片來源:愛錢進官方微博

近日,微博出現愛錢進投資人維權事件。

據中國基金報報道,5月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答復“愛錢進到期不退錢”時稱:針對愛錢進平臺的相關問題,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調查該平臺,相關部門將嚴格按照司法處置程序進行處理。
同時表示,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工作,保護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6月10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又回復:我辦將督促平臺主動與投訴人溝通,協商進行債務和解。如合法權益收到損害,請投訴人及時通過司法部門解決。
啟信寶顯示,愛錢進(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億元,法定代表人董祺,法人股東為凡普金科企業發展(上海)有限公司。
記者注意到,目前,愛錢進官網還在正常使用狀態,最新公告時間為6月9日。
愛錢進官網數據顯示,該平臺已累計服務用戶1679萬,累計為用戶賺取投資回報98.92億元,累計撮合交易2318.97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汪涵曾經是愛錢進的代言人,不過目前愛錢進官網已經沒有代言信息。記者搜索愛錢進公眾號歷史文章,有多篇關于汪涵代言的。
記者注意到,愛錢進貼吧內有多篇關于打折轉讓債權的文章,不少投資者人“打骨折”才成功退出,且很長時間才有人接手。
記者注意到,除了汪涵以外,很多明星都曾代言過理財平臺,部分理財平臺被曝出現問題。

黃曉明也曾因代言被網友喊話“還錢”,2015年,黃曉明成為東虹橋金融的代言人。

圖片來源:東虹橋金融官方微博
東虹橋金融在2016年4月出現兌付逾期,微博上出現了#一起召喚黃曉明來還錢#的話題。

圖片來源:微博頁面截圖
東虹橋金融在線于2016年4月發微博聲明稱,除項目宣傳外,“黃曉明與我司不存在任何投資關系。”

圖片來源:東虹橋金融官方微博
范冰冰則也曾代言網貸平臺紫馬財行,2015年10月底紫馬財行披露范冰冰成為公司形象大使。
國際著名鋼琴家郎朗也在2015年簽約成為88財富母公司中科創集團代言人,2017年88財富宣布停止運營。
還有五大女星曾微博發聲支持e租寶項目。據央廣網報道,e租寶曾發布名為“繆斯時代”的借款項目,其中珍品“帕敢之心”以及影視《颶風叢林》兩個項目分別融資4.5億元、1.2億元。這個項目,當時曾得到了唐嫣、李湘、瞿穎、鐘麗緹、胡靜5位女明星發微博支持。2016年E租寶被認定為詐騙,涉及金額高達700億。
那么,暴雷平臺廣告代言人是否需要擔責?如果代言虛假廣告,代言人可能會面臨哪些風險?
京師律師事務所證券和投資基金法律事務部主任劉盼盼對記者表示:
“2015年《廣告法》沒有明確限制明星代言金融、理財產品,但加強了對廣告代言人的追責,其中提到,代言人需要使用過該種產品或服務,否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在2018年《廣告法》修正案中,對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責任規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錢而不擔責。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同樣負有連帶責任。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這可以理解為,如果明星明知產品為虛假,且沒有使用過理財平臺的產品或是服務就為其進行代言,就涉嫌違反《廣告法》規定,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劉盼盼認為:
首先,在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的情況下,依據2018年《廣告法》56條,對于不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有條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代言虛假廣告可能還面臨行政處罰,依據《廣告法》第62條,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工商部門可依據《廣告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最后,依據《廣告法》第38條,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據此,如遭受行政處罰,則明星在3年內將不得再進行廣告代言。
另外一位研究金融行業的資深律師對記者表示,理財平臺代言人的責任,還需結合具體事實情節予以認定:
如果廣告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或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廣告代言人應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在金融產品涉嫌相關刑法犯罪時需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廣告代言人不知道廣告虛假、不清楚公司產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