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借款人急需貸款的心理,以隱瞞、謊稱行規(guī)等方式不讓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內(nèi)容,誘騙其簽訂含有違約陷阱的格式條款合同,且不讓借款人保留所簽的合同,以達到收取高額費用和利息的目的,并為日后單方面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創(chuàng)造條件。
看清楚了!這種行為十有八九就是「套路貸」。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大家不要緊張,到法院告他們就可以了,不僅不用支付高昂的所謂利息,還能把這些不法分子送進監(jiān)獄。 6 月 14 日下午,蓬江法院對 3 宗涉案金額共計達 261 萬元的「套路貸」刑事案件進行集中宣判,分別判處 15 名被告人一年三個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至四年,并處罰金 2 萬元至 80 萬元不等及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告人經(jīng)濟損失,其中 9 名被告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一:公司成立 2 年作案 52 次,詐騙金額達 79 萬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公司形式在江門成立某騰分公司有兩年時間,被告人馮某是某騰分公司的法人及負責人,他為了公司獲取非法利益,糾集余某、梁某、陳某、蘇某、陳某某以車輛抵押借貸為依托,實施詐騙犯罪,并采取滋擾、脅迫等手段催收欠款,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6 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有 3 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共同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屬于犯罪集團。法院在審理中認為 6 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中,馮某作為公司負責人,應當對該公司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詐騙 52 次,數(shù)額共計 790282 元,梁某、余某分別對其所管理小組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梁某詐騙 27 次,數(shù)額 439915 元,余某詐騙 18 次,數(shù)額 320044 元,陳某詐騙 9 次,數(shù)額 134994 元,蘇某詐騙 4 次,數(shù)額 77974 元,陳某某詐騙 2 次,數(shù)額 47043 元,上述 6 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6 名被告人最高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 35 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最低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2 萬元。案件二:以 P2P 貸款為幌子作案 44 次,最高獲 13 年重刑,罰金 80 萬作案集團以某優(yōu)公司為名在 2017 年在江門登記成立,名義上隸屬中山某優(yōu)公司管轄,但是日常經(jīng)營受廣州某優(yōu)公司管理,貸款業(yè)務由第三方擔保,貸款審核和放款又由另一平臺進行。江門分公司的經(jīng)費和工資由廣州公司管理發(fā)放。作案集團以復雜的 P2P 貸款為包裝,開展犯罪活動 44 次,犯罪金額高達 853497.5 元。案件中的 5 名被告人在簽訂借貸協(xié)議的過程中,主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本案中的 44 宗犯罪事實均存在開走被害人車輛的情形,被告人在扣押車輛后,并不是要求被害人繼續(xù)履行合同,而是要求被害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和高額的違約罰金、拖車費。被告人之所以敢于提出對于明顯處于資金緊張狀態(tài)的被害人難以實現(xiàn)的高額索賠要求,根本原因還是其持有被害人價值更大的財物——車輛,因此本質上被告人后續(xù)實施的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讓被害人遭受更大經(jīng)濟利益損失為要挾,迫使被害人交付其所要求的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由前期的詐騙犯罪,轉化為敲詐勒索犯罪,這一過程是連續(xù)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法院認定為敲詐勒索罪。5被告人中均被認定判處敲詐勒索罪,其中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 80 萬元;最低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 15 萬元。該犯罪集團在 2016 年以公司的形式在江門成立分公司,由被告人何某任總經(jīng)理,招攬馮某、曾某、史某開展犯罪活動 19 次,犯罪所得數(shù)額達 493074.42 元。 4 被告以「某某貸」為名進行了車輛抵押貸款行為,表面上只是在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牽線搭橋」,提供「咨詢服務」。但綜合全案證據(jù)可以發(fā)現(xiàn)其主觀目的并不是簡單收取「服務費」,而是通過總公司所設計的格式合同以低門檻的借貸條件作為誘餌,誘使急于尋求借款的被害人簽訂相關協(xié)議。通過協(xié)議,他們謀取利益,收益明顯超出正常民間借貸的范圍。以其中一名受害者為例,一筆實際到手 3.358 萬元期限 24 個月的借款,在合同上被虛高到了 4.4 萬元。剛履行兩個月就遭幾名被告人認定為重大違約,開走車輛。被害人為取回車輛不得不交付「拖車費」、違約金等各種名目的費用,然后借貸合同終止。經(jīng)過核算,這筆僅僅維持了兩個月的借貸合同,被害人支付各種費用共計 2.306 萬元,與本金相比,高達 68.67% 。法院審理認為, 4 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共同參與惡勢力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使用各種套路誘使被告人簽訂相關借貸協(xié)議,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均成立敲詐勒索罪。 4 名被告人最高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25 萬元;最低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5 萬元。此外, 3 宗案件中的 15 名被告人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被禁止五年內(nèi)從事金融類相關職業(yè),并被責令賠償相關被害人的損失。雖然三宗案件是屬于三個不同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但是作案手法如出一轍。業(yè)務員以門檻低、利息低、放款快、沒有其他附加費用等噱頭,以派發(fā)小廣告、發(fā)微信朋友圈、電話推銷等方式發(fā)展業(yè)務,誘騙急需資金周轉的人員上門貸款,利用借款人急需貸款的心理,以隱瞞、謊稱行規(guī)等方式不讓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內(nèi)容,誘騙其簽訂含有違約陷阱的格式條款合同,且不讓借款人保留所簽的合同,以達到收取高額費用和利息的目的,并為日后單方面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創(chuàng)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