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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騙取兩家銀行借款而被網上追逃,吳某卻沒有選擇躲藏,而是借用假身份兩次“創業”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000余萬元。
6月9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揭開了吳某特殊的經歷。

騙取銀行4500萬
判決書顯示,柳州市朝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陽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經營范圍包括鋼材、礦產品銷售、貨物進出口貿易等,1980年出生的吳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初,朝陽公司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為了籌集資金維持公司的經營發展,朝陽公司以偽造的材料向銀行申請承兌匯票,或利用其所實際控制的相關公司騙取金融機構的保函并向銀行申請借款,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共計人民幣4500萬元,所得資金由朝陽公司控制支配,用于朝陽公司及其所控制的旺財公司、聚瀚公司等的生產經營。其中,從柳州銀行騙得借款1000萬元,從柳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騙得承兌匯票3500萬元,貸款由盛某擔保公司等提供擔保。
2014年5月4日,盛某擔保公司發現吳某已離開柳州市,且無法取得聯系,便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被告人吳某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追逃人員。柳州銀行借款到期后,由盛某擔保公司償還本息。這樣一位已被網上追逃的人,更離奇的事情發生在后面。
購買假身份逃亡深圳 成立網絡金融平臺
因在柳州騙貸事件已經被列為網逃人員,2014年6月,吳某到廣東省深圳市。考慮到外地需要有一個新的身份重新開始,吳某遂購買了一張名為“巨澤建”的身份證,伺機“東山再起”。
經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查明,吳某利用“巨澤建”的身份隱藏,注冊成立了深圳前海智慧樹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開發“智慧樹銀票”P2P理財產品,并招募員工通過發放宣傳冊、發布互聯網廣告、開推介會、打電話推銷或者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吸收投資款。
期間,智慧樹公司平臺上線時,“巨澤建”為了該平臺投資金額和注冊量的數據,強制性要求公司所有員工進行投資,金額大小不限。2015年3月初,智慧樹公司擬定全員營銷,“巨澤建”簽字強制性執行,要求員工累計投資6000元以上,否則公司將扣除當月工資的30%。
2015年3月,吳某因“逃犯”的真實身份被其司機發現,后吳某帶家人離開了深圳市。根據調取數據顯示,智慧樹金融平臺實際融資728.5萬元,現尚有人民幣515萬余元未歸還。
身份被識破赴上海再“創業”
從深圳逃匿后,吳某前往上海繼續開始“創業”。2015年9月,吳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在上海市注冊成立了上海云某公司,自己作為實控人進行經營管理,闖入兩個PPP項目領域,繼續干著非法吸收存款勾當。
2017年4月,吳某與江西路橋公司達成PPP項目合作,并以此契機向社會非法募集資金。后江西路橋因招投標存違法情形而被取消中標資格,吳某未按規定將此事件向所有投資人進行披露。
2017年10月,吳某通過與河南百匯公司達成PPP項目合作,并成立柏鄉1號基金,讓公司員工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吸收投資款,宣傳該基金的投資政策、收益率等。
2018年3月8日,吳某在北京西站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截至被抓,吳某在上述2個PPP項目所募資金尚有逾8200萬元未歸還。
被判有期徒刑6年6個月 處罰金人民幣60萬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朝陽公司其行為構成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吳某作為朝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是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某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成立。
此外,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定期分紅為誘餌,通過發放宣傳冊、發布互聯網廣告、開推介會、打電話推銷或者口口相傳等方式,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共計達人民幣9045.5859萬元,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8732.30458萬元,擾亂社會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朝陽公司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被告人吳某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責令被告人吳某退賠相關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732.30458萬元。
責令被告單位朝陽公司退賠被害單位柳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經濟損失人民幣1750萬元及相應利息,退賠被害單位廣西盛泰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