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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正式發布,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涉及領域廣泛,網絡借貸、投資理財、私募股權、養老服務等新興領域成為“重災區”。
非法集資犯罪形勢嚴峻
王志廣介紹說,當前非法集資犯罪形勢嚴峻,案件高發多發,涉案金額攀升,涉及范圍廣,嚴重侵害群眾財產權益,擾亂經濟金融秩序。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大要案件多發。2018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非法集資案件1萬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3000億元、同比上升115%;平均案值達2800余萬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額上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不法分子將非法集資款用于還本付息、支付運營費用等,造成人民群眾巨大損失無法挽回。
二是涉及領域廣泛。從發案領域看,商品營銷、房產投資、教育培訓等傳統領域仍時有案件發生,但網絡借貸、投資理財、私募股權、養老服務等新興領域已成為“重災區”。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不法分子利用高效便捷的現代通信技術和金融工具發展人員和聚攏資金,發展速度更快,社會危害更大。
三是手法變異、欺騙性強。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花樣翻新、手段升級,有的在鬧市區租用高檔寫字樓,包裝成實力雄厚的正規、連鎖企業,實為騙人陷阱;有的歪曲“金融創新”等新理論,冒充“網絡借貸”等新業態,混淆視聽;有的伙同不法公司編造項目標的、用虛假軟件虛構資金往來,誘騙群眾上當;有的在社區、商超搞貼身營銷,瞄準老年群眾大打“親情牌”。
是否犯罪看“非法性”特征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
記者注意到,《意見》第一條就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依據問題。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缐杰指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圍的活動。“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缐杰說。
●提示
別輕信“高回報低門檻”
針對很多披著金融創新外衣的非法集資活動,公眾該如何防范并提高防騙意識呢?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許多普通群眾投資愿望強烈,但防范意識薄弱,相關金融法律知識和風險意識欠缺,具體表現在:一是存在僥幸心態,渴望短時間致富;二是盲從性大,尤其體現在非法集資犯罪中,一旦周圍有人參與,便認為風險降低,缺乏識別風險的能力;三是法治意識淡薄,明知某些行為如借高利貸、傳銷等是不合法的,但仍然參與。
缐杰指出,公眾要樹立健康理性的投資理財觀念,自覺克服貪利心理,要對相關企業的資信、經營范圍、業務活動等進行深入了解,判斷其是否符合正常的經營規律和商業邏輯,對所謂“高回報、保本金、低門檻”“錢生錢、利滾利”等誘惑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理性選擇投資理財渠道。同時,要關注新聞媒體報道的典型事例案例,了解投資理財風險點,自覺遠離、抵制非法集資。比如,對打著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產業、養老產業等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不定期組織的考察投資項目、旅游、聚餐、送禮品、返點等非法集資套路,就要保持頭腦清醒和理性判斷。此外,對以金融創新為名的P2P網貸、私募股權投資、互助合作、虛擬貨幣、會員制養老等集資活動可能涉嫌犯罪的,要注意收集證據,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舉報。(聶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