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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通報近年來打擊相關犯罪的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副主任介紹,《意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
缐杰表示,《意見》共十二條,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做了規定。

實體法律適用方面

一是明確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二是明確單位犯罪的認定和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規定了非法集資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單位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認定因素。針對司法實踐中涉案單位下屬單位眾多、層級復雜,認定追究刑事責任困難的問題,要求辦案機關應當全面查清涉案單位,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系、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情況,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三是明確主觀故意的認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的問題,明確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吸收資金方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四是明確犯罪數額的認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向親友等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以及重復投資的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規定了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三種情形,以及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后又重復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五是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在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種情形,有利于督促國家工作人員履職盡責。

《意見》的出臺對于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一是有利于司法機關統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依法準確有效懲治犯罪,把依法辦案與化解風險、追贓挽損、維護穩定結合起來。
二是有利于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制度建設、工作創新和監管治理,對重大金融風險做到早發現、早處置、早化解。
三是有利于增強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

三大措施處理 P2P平臺非法集資案

在提及P2P非法集資案件如何處置等問題時,缐杰表示,近期出現多家P2P網貸平臺的“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網貸平臺因非法集資與自設資金池被立案偵查。近年來,針對涉及P2P網貸平臺的非法集資案件,檢察機關主要采取了以下幾方面措施:
一是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2016年4月,國務院部署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集中整治違法違規行為,防范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各級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專項整治工作,依法辦理進入檢察環節的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
二是認真研究和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辦理各類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級檢察機關堅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尊重金融市場規則,嚴格區分金融犯罪與金融創新、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限,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創新相統一,堅持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激發市場活力相統一,努力實現精準打擊和有效保護。
三是制發《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針對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訴范圍、證據審查運用、跨區域辦案協調等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檢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并進行了集中研究分析,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指導各地檢察機關辦案工作。

缐杰提到,從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的情況看,我們認為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
《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依據問題。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有:《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其中明確未經批準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
上述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均明確,
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
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圍的活動。
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