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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互金協會”)披露了渤海銀行的存管信息。信息顯示,共有26家網貸平臺對接渤海銀行。此前,互金協會曾發布了5家銀行的存管信息,其分別為建設銀行、華夏銀行、包商銀行、廈門銀行、招商銀行。至此,互金協會已發布6家銀行資金存管信息。
2016年8月,原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下發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網貸資金要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銀行存管成為了P2P網貸平臺的“標配”。而根據原銀監會制定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存管指引》),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履行授權保管和劃轉客戶資金等資金存管職責,內容主要包括業務審查、賬戶開立、清算支付、賬戶核對、存管報告、資金監督等方面。
網貸資金存管的法律關系界定
“資金存管是指平臺委托第三方金融機構就網絡借貸資金設立存管專用賬戶的行為,建立網絡借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實現客戶資金與平臺自有資金的分賬隔離,防范網絡借貸資金挪用風險。資金存管的重點在于保護客戶資金的安全。”華東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穎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資金存管機制可實現客戶資金與網貸機構自有資金的分賬管理,從物理意義上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及客戶資金,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同時,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能加強對網貸資金在交易流轉環節的監督,有效防范網貸機構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
事實上,為了規范特定用途資金的管理,各行業采取了不同的資金管理方式并制定相應的規則,常見的主要是三種方式:存管、托管與保管。這三種方式的共同點在于均要求管理機構將特定用途資金單獨設賬、單獨管理,從而與自營資金(自有資金)相隔離,以保障資金的安全為義務,以防范資金挪用風險為目的。
何穎表示,目前存管模式被應用于我國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企業募集資金、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預收資金、第三方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網絡借貸、互聯網保險等業務領域中。而我國托管業務主要集中于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托管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年金、受托理財資金等領域;保管我國信托計劃(包括慈善信托)中的資金財產、信貸資產證券化,均應當委托商業銀行擔任資金保管機構。
“也就是說,就目前法律法規而言,在存管、托管和保管的方式中,商業銀行的職責均需要安全保管客戶資金;為客戶設立賬戶并確保客戶資金被隔離;依據規定或約定執行清算、劃轉指令;依規定或約定進行按期的信息披露(或提供報告)等。”何穎表示,“但在商業銀行的監督職責上,托管業務中商業銀行的監督程度要嚴于存管業務。而三種管理方式中的法律關系也有所不同,托管不同于保管與存管之處,在于其業務中存在信托關系。”
“在網絡借貸交易中存在多方主體,如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出借人與平臺之間存在居間合同關系,借貸交易中會產生擔保人,則可能存在擔保合同法律關系。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主要存在兩個主體,即作為委托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作為存管人的商業銀行。”華東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法律碩士張靈對《上海金融報》記者進行了分析,對比托管,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例,托管人與管理人為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共同受托人,而基金份額持有人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資金持有人之間存在的是信托合同法律關系。
張靈指出,當前《存管指引》就平衡存管各方主體之間的權責方面,為存管人設計了免責的情形。具體而言,平臺交易出現的風險問題依然由交易主體承擔責任,與存管銀行無關,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的存管不能作為對平臺的增信。
資金存管規則需進一步完善
雖然監管政策為銀行存管業務給出了一定的“豁免權”,但實際上銀行“存而不管”現象依然存在。何穎向《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從存管人的角度來看,無法完全規避平臺自融風險和借款人的信用風險。一旦平臺出現問題,存管人即面臨為委托人作信用背書的風險。一方面,就存管人對申請存管委托人的審查而言,各存管人的業務審查標準并不統一;另一方面,存管人僅履行對客戶資金的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查。”
此外,何穎進一步指出,首先,現有的商業銀行存管操作中,客戶資金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被歸入到銀行存款,無法同銀行其他資金有效分離。即便客戶享有獨立的資金賬戶,但僅代表客戶對銀行的特定債權在銀行破產時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主張權利。其次,資金存管制度的設計前提是銀行比平臺更安全,雖然經過注資改制、重組上市,銀行資金實力普遍增強,但在經營模式上未見根本變化、存管保險制度保障范圍有限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潛在的流動性風險乃至破產風險始終難以回避。
“當然,《存管指引》中有些規定依然存在不夠細化的問題,例如,存管人對托管人的業務審查標準并不明確。”張靈表示,“與英、美等國家相比,雖然我國網絡借貸監管文件已陸續出臺,但在監管體系層面上仍有差距。在英國,FCA和P2PFA聯合監管出臺了規范P2P平臺的監管法規和自律性文件,英國網絡借貸市場則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和法規文件,監管體系相對完善。而在美國,把P2P網絡借貸界定為證券銷售行為,主要適用于證券法的監管要求,強調市場準入和信息披露,其州和聯邦政府共同監管、多部門分頭監管的體系相對完善。”
“按照國際通行的作法,客戶資金存管一般通過信托安排來實現,即存管人將客戶資金存入專門的銀行信托賬戶,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該賬戶,根據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該賬戶與存管人在該銀行的其他賬戶相分離,賬戶內資金不得用于沖抵存管人的銀行債務,也不受托管人債權人的主張。”何穎進一步指出,加強網絡借貸資金存管的法律規制,需要明確存管人的責任邊界,從根本上保障客戶資金的安全,立法對存管當事人信托法律關系的確認或許是解決之道。當前,一方面需要通過自律規范等細化《存管指引》等監管要求,另一方面更需要從頂層法律設計入手構建和完善信托立法體系,以使實踐中的各類信托類業務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