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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家互聯網貸款平臺出現逾期、跑路等問題,暴露了新的金融風險隱患,給我們打好防范金融風險攻堅戰提出更高的要求,也為金融機構做好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落實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等相關政策措施帶來了挑戰。
網貸平臺緣起于移動終端在我國的廣泛普及,以及互聯網金融業的蓬勃發展,其定位為金融信息中介機構,為民間借貸的金融服務提供相關信息。過去幾年,網貸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個人借貸等普惠金融領域發揮了一定作用。
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不具備大數據分析能力且金融科技創新不到位的平臺,為了獲得客戶、平臺聲譽,反將信息中介搞成了信用中介,與一些貸款公司、商業保理機構和典當行等類金融機構合作,形成了規模不等的資金池,不但涉嫌自融,還將國家大力倡導的打破剛性兌付、實施買者自負、賣者有責的投資理財理念棄之不顧,使原本信息中介變異為信用中介,出現項目逾期,不以曝光“老賴”、提升風控能力為己責,反而以自有資金試圖“補窟窿”,最終積累了更大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早已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而互聯網金融平臺所提供的金融服務雖然種類繁多、標簽層出不窮,但其本質亦屬金融業務,既然是金融服務,就都要納入監管范圍,違法經營必須受到法律制裁。如果一些平臺借貸款信息中介機構,大搞龐氏騙局或集資詐騙、非法吸儲、玩空手道,就要嚴厲打擊,對其惡意退出、卷錢跑路、抽逃資金等行為繩之以法、嚴懲不貸。
據我所知,全國性網貸存案驗收細則即將下發至各地,在此基礎上,一直被業界高度關注的網貸備案細則也呼之欲出,這些政策將為下一步依法監管打下堅實基礎。以此為背景,我提出以下幾條建議。
首先,通過近期網貸行業暴露出的風險,金融監管要堅持防范風險為首要任務,要把防范網貸風險作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第一場戰役,不斷提高防范風險能力和水平,在首戰取得全勝。
第二,加快我國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不斷補充和完善信用所需的內容。
第三,不斷總結追逃債務機制和辦法,各部委和地方政府要形成工作合力,切實發揮上下聯動的工作優勢。
第四,研究建立債務風險處置聯席會議制度,組成由金穩委和央行領導下的工作機構,研究具體收購、兼并和重組辦法,按程序報批,化解網貸平臺風險。
第五,成立市場化網貸風險保障基金,網貸機構需按照一定的標準繳納保障基金,為未來網貸市場出現的風險提供保障。
(本文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原中國保監會副主席,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理事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