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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征信》 作者:葛鵬,人民銀行遼寧省盤錦市中心支行。
我國征信業從20世紀90年代信貸征信起步,先后經歷了由企業征信到個人征信的市場化萌芽階段、央行主導征信業快速發展階段、《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后的逐漸規范發展階段。在征信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促進征信業發展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相對重要性不同,對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權衡取舍也有變化。征信克服了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效率損失,但也對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
征信業發展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協調存在的問題
體制因素
《條例》明確了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履行監督管理征信業的法律地位,促進征信業的發展責無旁貸。同時,《條例》也規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專業運行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并明確了該運行機構的業務規則、法律責任和人民銀行對其的監督管理職責,實踐中,雖然在人民銀行總行層面,征信管理局與征信中心實現了機構、人員、工作職能的分離,但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層面,征信管理部門與征信分中心實際并未分離,即同一機構、相同人員既要承擔管理征信業、促進征信市場發展的責任,又要承擔建設征信系統、維護信息主體權益的義務,兩個目標之間有時會存在沖突。“裁判員”和“運動員”的雙重身份,不僅會影響監管的公正性,也難取得社會公眾的信服,不利于發展征信業與保護信息主體權益目標的實現。
監管層面因素
信息主體權益保護面臨多頭監管,過度保護與保護缺失并存。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是征信業發展的關鍵,也是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重要內容。信用信息廣泛分布于工商、稅務、質檢、海關、環保、銀證保等多個部門,各職能部門在相應的權限范圍內履行著保護信息主體權益的職責,也都下設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目前,各部門信息并未實現共享,這些信用信息在向第三方征信機構提供時,通常受到了嚴格的約束,制約了征信業的快速發展,對信息主體權益也是一種損害。人民銀行主導征信業快速發展階段,為了進一步擴充征信系統信息數量,更加準確全面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維護信息主體權益,開展了非銀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但難度很大,效果不明顯。隨著征信體系的不斷發展,納入征信系統的信息范圍不斷擴展,但由于電信、公用事業等部門只是協助提供信用信息,沒有提供信息的法定義務,對信息的查詢使用也并非十分必要,當其作為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履行監管職能的有效性存疑。
操作層面因素
相關規定不明確,配套措施未能及時跟進。《條例》將“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作為主要目的予以明確,對征信機構、征信業務活動進行規范,也對個人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條例》作為效力層次較高的行政法規,原則性較強,相關配套措施未能及時跟進,導致個人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執行困難。比如,在知情權方面,《條例》規定了報送不良信息要提前告知信息主體,但對于告知的方式、內容、告知證據的保存期限等均未做規定,缺乏統一標準。信息提供者往往選擇對自身最有利的方式,如在發送催款通知時附帶履行不良信息報送的提前告知義務,損害了信息主體權益。在同意權方面,《條例》規定了采集信息主體信用信息和提供信息主體信貸信息需要取得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但是對于授權的獲取方式、授權期限、授權的適用范圍等不明確。實踐中,大多數商業銀行要求信息主體對于相關信貸信息進行一攬子授權,甚至要求信息主體授權向特定的第三方,如銀行的集團成員、全資子公司外包作業機構等進行提供。由于個人在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時相對來說處于弱勢地位,對這些格式條款缺乏相應的修改權或拒絕權,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過度披露,不符合《條例》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
外部因素
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拓展了征信業的發展空間,也提高了個人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難度。互聯網經濟金融與大數據技術的蓬勃發展催生了對網絡征信的需求,也對信息采集、處理、產品加工等一系列征信活動的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2016年中國網民信息安全狀況研究報告》顯示,我國信息安全狀況不容樂觀,有84.8%的網民遇到過信息安全事件。另有數據顯示,我國互聯網個人信息泄露日益嚴重,近八成的個人信息泄露源自信息所有機構的內部。此外,互聯網上很多信息并非信息主體自愿上傳,尤其是行為數據,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更是讓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隨時隨地被采集、存儲和應用,信息主體對此既不知情也無法控制。有些網絡服務雖然需要簽署服務協議,但協議冗長,用戶很難真正了解。采集的數據并不限于單一目的,很多數據在收集很久后會發掘新的應用,無法提前預知,在簽署協議時無法對后續的信息使用提供授權,信息主體很難跟蹤監測個人信息的流動與使用情況。因此,互聯網背景下信息主體知情權、隱私權、同意權等都面臨著嚴峻挑戰。
征信業發展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協調的政策建議
建立多層次的征信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層面,推動出臺《社會信用促進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指導信用促進行為,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性質、立法宗旨、基本原則、信息主體對本人信息享有的權利、侵犯個人信息權利的救濟等內容,規范信息收集使用,合理平衡信息主體權益保護與征信業發展的問題。行政法規層面,研究制定《信息安全條例》、《政務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加強信息安全管理,規范信用信息公開和應用,為征信機構依法采集相關信息提供保障。部門規章層面,應在《征信業管理條例》框架下,抓緊研究制定《企業和個人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個人征信信息保護暫行規定》等配套措施,對相關問題進行明確。如明確信息提供者履行不良信息告知義務的具體事項和信息提供者獲取信息主體授權法人形式及效力,嚴格規定信息使用者向第三方轉提供個人信息的程序性要求,細化人民銀行受理和處理征信投訴的規程等。
理順人行、政府和行業關系,各司其職
目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征信監管和征信運營雙重角色的體制難題,不利于征信業發展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建議將征信中心從省級分中心分離,實行獨立于人民銀行運營,接受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改變當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身兼“裁判員”與“運動員”雙重角色的現狀,確保分支機構切實履行《條例》賦予的征信監督管理職責,提高執法的獨立性。地方政府和行業應按照《條例》要求,在征信體系建設中各司其職。要大力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同時,要在征信基礎領域、技術領域、業務領域加快標準化建設,為未來的系統互聯和信息資源共享奠定技術基礎。
推動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采集和更新保障機制
信息開放與共享是征信業發展的基礎,也是全面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要求。一是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框架下,加強行業、地方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的統籌協調,針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形成統一平臺,尤其要有針對性的加強各領域的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可率先將信貸征信體系作為切入點,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為核心,建立包括證券、保險以及外匯等信息的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二是將政務信息公開落到實處,依法確定各部門信用信息公開范圍、內容和具體方式,以保護信息安全和信息主體權益的基礎上,為征信機構合理采集和使用信息資源創造條件。三是在互聯網征信領域,建議由“百行征信股份有限公司”牽頭制定互聯網行業征信標準,統一數據采集、信用報告格式規范、征信服務等關鍵標準的內容,并通過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實踐修訂完善標準體系,先實現互聯網金融全行業征信信息共享。四是依托征信系統,探索建立與各部門的鏈接關系,保障數據的準確性,并實現與數據源部門數據的適時更新,提高信用信息采集更新和應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