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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5月14日訊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2017年7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強調健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早期干預機制,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手段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切實推進金融科技監管法治化,提升監管機構應用監管科技的能力,現實意義重大。
金融科技是一種突破性金融創新。金融史是一部金融創新史,更是一部技術文明史。金融自誕生之日起就與科技形影不離,二者相互促進、相互影響。從股份公司、銀行到證券交易所,從貨幣、股票、資產證券化到高頻交易,由技術支撐的金融創新方興未艾。金融創新主要包括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和金融中介創新等,而其中最具顛覆性的創新當屬金融中介創新。金融科技是技術支撐的突破性金融創新,它依托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技術,引發金融服務的主體、渠道和內容發生變化,給金融體系帶來了結構性影響。新興金融科技企業通過將數字技術運用于金融服務之中,創新了金融服務的商業模式,提升了客戶服務的效率,優化了金融機構內部運營機制,增強了業務合規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提高了普惠金融的發展水平??偠灾?,金融科技是一種突破性金融創新,是未來金融發展的核心驅動力量。
金融科技對金融監管構成重大挑戰。一方面,金融科技并未消除傳統金融風險,期限錯配、流動性錯配、高杠桿等微觀金融風險依然存在,宏觀金融風險的傳染性、順周期性、系統重要性風險更是不容忽視;另一方面,金融科技更滋生了網絡風險、技術風險、數據安全風險、法律與監管風險,并且其風險更具隱蔽性和傳染性,可能產生更大的羊群效應、流動性風險、操作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空間。技術創新不是免除監管的“免死金牌”,金融科技也絕非監管的“法外之地”。金融科技的技術化、數據化、混業化、信息技術風險,對傳統金融監管的理念、方式、內容和框架構成重大挑戰。解決之道在于,如何構建一個既有靈活性、前瞻性,又有科學性、穩健性,既能促進金融創新,又能確保市場穩定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技術驅動型監管框架。
“突破性創新理論”為金融科技監管提供了指導框架。突破性創新理論包含三個關鍵要素:創新會出現哪些真正的“變化”?這些“變化”是否具有“替代潛力”?創新對市場產生哪些“結構性影響”?對于金融科技創新而言,監管者需要識別金融業中諸如市場主體、行為模式、行為方法甚至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是否發生改變,并考慮這些變化是否具有“替代性潛力”,是否會對金融業產生“結構性影響”。通過分析這上述關鍵要素,有助于監管者更新監管理念,構建基于“突破性創新理論”的監管思維框架,在技術日新月異的更新換代中,保持監管政策的適度彈性,既不會因監管過早或過于嚴苛而阻礙金融創新的進程,也不會因監管過晚或過于寬松而失去控制風險蔓延的時機,跳出要么過于被動、要么過于主動的兩難局面,防止監管政策走向極端。金融科技監管政策的制訂,需要考量監管介入的時機、條件、監管與創新、監管與競爭、監管成本、監管的實時性、監管的有效性等因素。
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亟待監管理念適時調整。信息科技時代,金融監管理念應從過往的“機械式”監管思維轉向“大數據”監管思維。
首先,奉行“適應性”監管理念。監管者應以察時變,擁抱金融科技,提升監管基礎設施的技術功能,須從“控制性”監管轉向“適應性”監管。同時,應根據企業的風險水平,實施多方法、分層式監管。
其次,注重“功能性”監管理念。新興金融科技企業增強了金融混業化經營趨勢,金融監管的理念需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強化行為監管。隨著金融服務從線下向線上的“分解”和“遷移”,要求監管機構減少對實體機構的監管依賴,而更多地跟蹤其行為,關注其產品的功能,防范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需要對金融技術創新背后的算法進行監督和監管,監管機構需要確保算法的設計和運行不會對消費者構成歧視,不引發系統性風險。
再次,秉持“包容性”監管理念。包容性監管作為一種監管理念,其核心在于“寬容”“接納”。一方面,監管者對金融科技創新要持鼓勵和開放的態度,給予創新一定的試錯空間,包容科技創新過程中出現的過錯;另一方面,這種寬容和接納決不意味著對金融科技創新風險的放縱,不等于放任自流,特別是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始終都是重中之重。包容性原則有“度”的限制,包容性原則必須以責任原則為補充。
【作者單位: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