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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的背景下,消費金融以其靈活、快捷、門檻低的特性,一直呈現快速“奔跑”的狀態(tài)。但重拓展業(yè)務、輕風險管理現象的存在,導致消費金融的征信異議投訴事件激增。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監(jiān)管不到位的現實面前,消費者在征信維權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維權成功率低。本文結合日常受理涉及消費金融的征信維權事件,分析消費者面臨的維權困境,并提出建議。
征信維權事件基本情況及特點
基本情況
在消費環(huán)境日益豐富、政策鼓勵等利好的促進下,消費金融一直處于快速“奔跑”的狀態(tài)。國家金融與發(fā)展實驗室2017年4月發(fā)布的《中國消費金融創(chuàng)新報告》指出,我國當前消費金融市場規(guī)模估計接近6萬億元,預計2020年將超過12萬億元。但是業(yè)務管理不規(guī)范、監(jiān)管不到位等問題也使消費者權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征信異議投訴事件多發(fā)。
以棗莊市為例,2015年至2017年10月,人民銀行棗莊市中支共受理涉及消費金融的征信維權申請166筆,其中線上處理征信異議13筆,線下受理的相關征信投訴、維權咨詢153筆。線上處理的13筆中,1筆維權成功,11筆放棄維權,1筆轉向其他維權方式;線下受理的153筆中,85%以上的維權人因維權難度大而放棄,約有5%的轉向其他維權方式。因法院起訴難度大、成本高,維權人很少采取這種方式。

特點
一是征信維權事件遞增,源自冒名貸款的占比高。2015年至2017年10月末,棗莊中支征信管理科和棗莊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xié)會受理的涉及消費金融類的個人征信異議、投訴、咨詢呈逐年遞增趨勢(如圖1所示)。166筆維權訴求中,72.3%的否認是本人辦理的消費貸款,且大部分在維權主體不知情的情況下仍然處于正常還款狀態(tài),可以初步認為冒名貸款事實存在。
二是消費貸款金額較小,全部為線上交易。征信維權中涉及的消費貸款金額均低于10000元且均為線上交易,以手機APP申請消費貸款為主,貸款發(fā)放機構為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捷信消費金融公司等。部分報數機構雖然顯示為黑龍江省塔河縣農村信用聯(lián)合社、哈爾濱銀行龍青支行等傳統(tǒng)金融機構,事實是這些機構與樂寶袋、佰仟金融等線上金融平臺合作,將消費貸款數據上報至征信中心。
三是初次維權效果不理想,通過法律途徑再次維權的積極性低。據統(tǒng)計,166筆維權事件中,初次維權不成功率92.30%。通過電話回訪,12筆通過人民銀行初次維權失敗的信息主體通過其他途徑再次維權的人數為1人。
征信維權困境
基層人民銀行作用有限
一是征信法律法規(guī)賦予人民銀行征信維權過程中的職權有限。向基層人民銀行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是信息主體維護自身權益最直接、最簡單的方式。根據征信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人民銀行受理、登記異議投訴申請轉交至接入機構核實,接入機構只需要按照規(guī)定格式在規(guī)定期限內回復即為按規(guī)定處理異議投訴。整個異議投訴處理過程中,基層人民銀行只能起到“上傳下達”的作用,核查結果的決定權在異議發(fā)生機構。對于不予修改的異議投訴事項,人民銀行無其他法律賦予的手段進一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缺乏直接監(jiān)管權使基層人民銀行處于被動地位。根據規(guī)定,消費金融業(yè)務的監(jiān)管機構為銀監(jiān)會,征信業(yè)務的監(jiān)管機構為人民銀行。實際上,征信信息是具體業(yè)務的客觀反映,征信異議投訴的處理需要追溯到業(yè)務的整個流程,從本質上說是由業(yè)務辦理不規(guī)范引起的。但是人民銀行無權對征信信息前面業(yè)務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管,無法通過現場核查等手段核驗其異議事項對應的消費貸款辦理的合規(guī)性。
接入機構缺乏認真異議核查的積極性
一是機構業(yè)績考核不合理,核查人員缺乏核查主動性。萬億級的消費金融市場催生的競爭激烈,各消費金融企業(yè)將考核重點放在拓展市場上,導致業(yè)務人員前期審批不嚴,后期核查不力。在基層人民銀行詢問具體核查過程時,以“再有問題來起訴”之類的話語敷衍。
二是部分業(yè)務過程復雜,存在核查的客觀困難。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公司的手機APP等申請消費貸款,用戶資質審核是第三方公司,但實際的資金提供方及征信數據的上報、異議的核查都是與第三方類金融公司合作的商業(yè)銀行。業(yè)務條線的拉長及貸前貸中貸后的分離管理,使得異議核查責任不清,核查流程不暢。
信息主體維權困境
一是信息主體對金融消費維權認識有限,對侵權后果的嚴重性認識不足。部分維權主體對維權方法了解較少,部分異議申請人首次發(fā)現不知情的消費貸款后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待逾期記錄影響其后期房貸、車貸業(yè)務后才采取維權措施,放任了侵權行為的發(fā)展,也增加了后期維權的難度。
二是維權成本高,信息主體主動放棄維權。異地維權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資金。在權衡利弊后,大部分信息主體選擇自主代償消費貸款,主動放棄維權。以人民銀行棗莊市中支受理的胡某維權案件為例,2016年10月,胡某發(fā)現信用報告中有一筆由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發(fā)放的金額為5439元的冒名消費貸款記錄,隨向人民銀行提出異議申請,北銀消費金融公司回復不予修改后,胡某先后到北京銀監(jiān)局、人民銀行北京營管部多次進行維權,歷經2個多月維權成功。據了解,胡某在維權中共花費來往車票、住宿、咨詢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達到3100余元。
建議
一是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部門聯(lián)合機制。對于冒名貸款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往往需要筆跡鑒定、指紋鑒定等司法介入。因此,建議建立多部門聯(lián)合保護機制,形成“一口受理、分類處理、高效核查、溝通順暢”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在不需要司法介入的情況下,完成核查工作,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二是建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異議風險預警功能。截至2016年底,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tǒng)收錄自然人9.1億,接入機構達到2996家,是多方大數據共享的平臺。征信異議是信貸業(yè)務辦理不夠規(guī)范的側面反映,建議建立人民銀行征信異議的預警功能,將一定時期內大量出現異議的機構納入監(jiān)管重點,并定期通報共享,對異議數量超過預警值的機構開展不定期現場檢查。
三是建立跨地區(qū)異議處理機制。對于異地異議處理,建立異議受理人民銀行、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異議申請人多方參與、共同核查、處理反饋的異議處理新流程,提高核查機構的重視程度,提升異議處理的效率和質量。
四是金融維權實行接入機構首接負責制。接入機構在接到維權主體的維權申請或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轉入的異議或投訴,應實行首接負責制,對于在處理維權事項不積極、不負責的行為,實行責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