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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1世紀經濟報道多方核實獲悉,4月份,上海金融監管部門結束征求意見,下發了《關于規范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明確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為P2P網絡借貸機構以及撮合業務提供放貸資金,監管層正在從資產端和資金端同時嚴控P2P網貸。
這份《通知》是在2017年12月《關于規范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平臺合作信貸業務的通知》(意見稿)的基礎上,正式對外公布的"助貸"模式監管政策。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通知》相對寬松,在限定業務合作范圍方面,未提催收不得外包等細則。
一、規范"助貸"模式:《通知》指明合作范圍
《通知》對于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領域、嚴禁開展業務以及客戶風險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重點強調了商業銀行不得參與P2P平臺借貸業務的禁止性規定,對于整個網貸行業將產生較大影響。
1.商業銀行不得為P2P平臺提供借款資金
政策規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放貸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款人的貸后管理,禁止信貸資金被借款人關聯企業挪用于放貸。
政策解讀:本次《通知》規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為P2P網絡借貸機構以及撮合業務提供放貸資金,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只提出"各機構不得為P2P網絡借貸公司提供借款資金"。上海錦天城律所律師曾崢表示:"監管從資產端和資金端嚴控P2P網貸,在資產端進行限額,在資金端方面,不能從線下募集資金,也不能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引入資金,只能依照法定途徑募資。"
2.本次未提商業銀行不可將催收等職責外包
政策規定:各機構與第三方平臺合作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借款客戶資料的收集,但各機構需對借款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管理責任。各機構需獨立完成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管理工作,不得將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初步審核、貸款檔案建檔和保管、貸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資產催收等職責委托外包給合作平臺完成。
政策解讀:在之前出臺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催收不得外包"這項細則。而在2018年4月份發布的《通知》中,并未限定助貸僅限收集客戶資料,也未提催收不得外包。華東某城商行上海分行行長表示:"我們分行和第三方機構沒有合作業務,催收也沒有外包,因此沒有影響。"
3.重點強調報送逾期客戶風險信息
政策規定:加強合作機構準入退出管理、加強業務風險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政策解讀:《通知》強調,加強合作機構準入退出管理、加強業務風險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相比《征求意見稿》,《通知》新增了一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征信管理條例》等文件的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逾期客戶的風險信息。"
二、嚴打"擦邊球":收緊P2P平臺借貸資金來源
本次上海市金融監管部門發布的《通知》,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為P2P平臺提供借貸資金,是對網貸行業的進一步規范整治。這項政策出臺后,網貸機構今后將無法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迫使P2P從業人員轉變業務模式,尋找轉型出路。事實上,國內部分領先的消費金融機構、網貸機構,已經申請港交所以及海外市場上市,就是看中了從資本市場快速融資的這一巨大藍海,借助直接融資市場拓展資金來源。
從本質上來講,"助貸"模式應當是指一些互聯網平臺或轉型的互金平臺協助金融機構進行放貸。然而,近兩、三年以來,這種模式在實際操作中已經變了形,變成了銀行獲得固定收益,網貸平臺包裝成網上借貸產品并獲得服務費,另外還要為相應風險兜底,致使其中蘊含著較大的風險漏洞。因此,監管層主要考慮到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合規與風險管控因素,防范P2P平臺出現"跑路"或逾期無法償還貸款,導致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上漲的這一風險。為了保證信貸資金能夠真正服務實體經濟,今后上海市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助貸業務時,最終要由商業銀行獨立負責授信審批、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環節。
三、貸后管理日趨嚴格:要求商業銀行核查逾期數據
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人士表示:"以前,助貸機構開展營銷的時候,會以不用報送逾期數據為營銷點,對借款客戶比較有吸引力。現在,明確規定需要報送,更加規范了。"今后,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不再僅僅負責提供資金,還要對于借款客戶在貸后發生逾期的情況進行嚴格管控,上海市監管部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保證信貸服務于實體經濟發展。
當前,我國仍處于經濟結構調整轉型的關鍵時期,無論是銀行業還是網貸行業,都屬于風險案件的高發時期,很多借款客戶出現了逾期或者無法還款的情況。因此,上海市本次對于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的這份《通知》,在全國率先樹立了一個良好的典范,借助金融科技提升服務效率的同時,也同樣要對逾期客戶的風險時刻保持警惕,嚴防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