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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連續開出3張支付罰單。公示信息顯示,雙乾網絡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乾支付”)、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市民卡”)以及江蘇瑞祥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祥”)均因為“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分別遭罰款人民幣4萬元、3萬元、4萬元。

工商信息顯示,雙乾支付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注冊資本1億人民幣,目前法定代表人為周錦泉。2012年6月27日,雙乾支付獲得央行頒發的“互聯網支付”牌照,2014年1月16日,雙乾支付的法定代表人由從利波變更為周錦泉。
南京市民卡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冊資本超過1億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蔣海,擁有央行頒發的“預付卡發行與受理(僅限江蘇省)”支付牌照。2016年8月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海濤變更為蔣海。
瑞祥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朱博。2011年11月,獲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允許其在江蘇省范圍內進行“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在今年1月5日,央行公布的第五批支付牌照續展結果顯示,合肥新思維商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主動申請支付業務并入瑞祥。
據零壹財經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共有105家支付機構遭到央行處罰,累計處罰179次。
值得一提的是,3家支付機構均“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21日,央行官網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文。《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辦法》已于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第四十二條顯示,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辦法》第四十三條顯示,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準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