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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貸”屬于金融機構信貸及民間借貸中的信用類無抵押借款。目前監管文件中的“現金貸”概念較早出現于2017年初銀監會發布的《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但該文并未對“現金貸”進行定義。而后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關于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補充說明》中規定“現金貸”有以下需重點關注的特征:“利率畸高、實際放款金額與借款合同金額不符、期限短、依靠暴利覆蓋風險、暴力催收”。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17年12月發布《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亦未明確“現金貸”的定義,但該文件提出其規制的“現金貸”具有“無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四無”特征,進一步明確了監管對象。
業務模式
筆者認為可以將目前互聯網上的“現金貸”平臺按其主要功能分為“放貸”和“助貸”兩種:即以自有或管理的資金進行放貸的;以及自身不放貸,而是將自身的獲客或/及風控能力輸出給實際放貸機構,幫助其發放貸款的。從業務模式上分析,“放貸”機構實際上從事的是信貸金融業務,而“助貸”機構從事的是信息服務業務(撮合出借人提供現金給借款人的P2P平臺,也應該歸入此類)。
監管框架
監管主體
互聯網金融監管遵循的是“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由于“現金貸”涉及多種金融業態,所以目前在中央層面,由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這兩個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現金貸”的監管政策制定;其常設工作部門設在人民銀行及銀監會。
在地方層面,各地也都對應設置了相應的協調機構,日常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金融辦或當地銀監局負責(如廣東即規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而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日常工作則由廣東銀監局承擔)。
監管對象
監管文件的規制對象是從事相關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人員。根據《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從事金融業務,即上文提及的“放貸”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信貸業務資質,而現階段具有放貸資質的機構僅包括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信托公司。
而對于無資質的放貸機構及人員,《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明確規定“對于未經批準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
需要分析的是,“助貸”模式的“現金貸”平臺,對于“助貸”機構本身,是否也是監管對象?目前從監管文件中雖然有對“助貸”業務的規范,但并未對其準入有具體的要求或審查規范。而根據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指引》的規定,銀監會負責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信息科技外包服務提供商實施準入管理。可見金融主管部門是通過監管金融機構來間接控制外部服務機構的準入的,而并非進行直接監管。
行為監管
監管部門對金融經營行為實施的監督管理,包括準入管理,業務行為管理等。準入管理即從事金融業務就必須獲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包括息費收取、用戶權益保護、風控內控管理、貸后催收、信息數據安全等多個維度接受監管。
高利率的合法合規性標準
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終8204號馬瑞紅、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相關規定,金融貸款利率不設上線。所以司法機構認為有資質的放貸機構,其貸款利率由雙方約定即可,不受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相關利率規定限制。
但從《關于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補充說明》來看,監管部門又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有關利率的規定作為判斷“現金貸”業務是否合規的標準。
從判決及監管文件看,似有矛盾之處:“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業務,自然不是民間借貸業務,司法解釋也說的很清楚,但監管文件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利率規定作為“現金貸”業務的合規標準。筆者認為是一方面監管部門雖然認為從事放貸業務的機構必須有相關許可,但在行業內對業務過程還沒有具體標準的時候,參照司法機關的做法,未為不可。另外對于撮合交易的P2P平臺而言,其業務模式就是民間借貸,則這類平臺的利率規定則必須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執行。
服務費率的合法合規性標準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4號楊喜賓、吳艷菊等與楊喜賓、吳艷菊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判決書中,最高院認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據》,又于同日與出借人、擔保人簽訂《財務顧問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兩份獨立合同形式,掩蓋高息借貸之目的。按照《借據》及《財務顧問合同》之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擔保人所應當支付利息、違約金及財務顧問費,已累計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原二審法院綜合雙方當事人借款關系實際情況,將借款人所應當支付利息、違約金及顧問費的總和,調整為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符合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不失公正合理。(本處的四倍規定主要基于判決時所施行的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終12507號上海諾諾鎊客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黃蔚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網絡借貸機構為借款人的借款收取服務費的金額明顯過高,不符合等價有償原則。綜合考慮借貸總額、交易習慣、合同履行、逾期付款等因素,依據公平原則,法院對服務費金額進行調整。
可見出借人或第三方(平臺或擔保方等)收取的服務費或財務顧問費、管理費等費率一旦過高,也會被司法機關調整,包括與利息一起合并計算調整。
功能主體合規策略
“放貸”—從事信貸業務必須為合法設立且具有相應金融許可的機構。且金融機構不能將資金發放給無資質機構由其進行放貸,或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聯合放貸(目前市面上有部分“聯合貸款”模式,即金融機構發放一部分貸款,由平臺發放另外一部分,從而減少銀行風險,平臺又可以獲取客戶的金融及征信信息)。此外,對于各地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已經要求暫停發放現金貸,并進行存量整改。可見,未來可以開展互聯網現金貸業務的主體,可能會進一步縮減。
“助貸”—“助貸”業務作為信息服務,其作用應當只是提供場景、獲客、撮合交易(但P2P平臺不得撮合銀行資金參與平臺交易),而不應進行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信貸核心業務,同時也不應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措施(有擔保資質的除外)。
從主體功能方面看,筆者認為合規的方向即是回歸本源,即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助貸機構只能在信息服務領域內對金融機構進行輔助。
業務合規策略
客戶準入
對于各類機構而言,首先應對客戶進行必要的準入審核,也就是應遵守所謂的KYC(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具體包括應當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而后再制定相應的產品策略,即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以及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上限等。
其次,禁止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校園貸業務只能是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機構方可開展,也即只有銀行、信托或消費金融公司方可,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且現階段,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大學生網貸業務,即網貸平臺不應為在校大學生提供借貸撮合服務。
利率及資金來源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應超過年利率24%,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
結合上文,雖然司法機關認為如果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則其借貸利率不受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約束,但從監管機關的發文,經營現金貸各類機構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和各種以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均應符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此外,對于“現金貸”放貸機構而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資金來源已經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而此前監管較為寬松的小額貸款公司,在《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及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17年12月8日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中則收緊了相關資金融入的條件,包括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等。
貸后催收
“現金貸”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貸后催收是“現金貸”機構的關鍵業務環節,也是最受詬病的風險環節。對于涉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監管部門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當然上述規定較為原則,是否構成恐嚇、騷擾等還需要根據具體催收行為進行分析或裁量,對于司法、執法或“現金貸”機構而言,仍然缺乏必要的細節指導。
其實早在2015年,人民銀行即發布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就規定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外包機構進行債務催收時,禁止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違法行為來損害他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禁止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禁止使用誤導、欺詐、虛假陳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償債務;禁止向公眾公布拒絕清償債務的借款人名單,禁止向債務人、擔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催收等較為詳細的行為規范。可以預計如果未來出臺相關催收規范細則,該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規定應當具有重要的參考指導意義。
客戶信息及數據保護
“現金貸”機構不得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對于“客戶信息”的定義及范圍,最高院、最高檢在《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相應的規范,即“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也就是說,如果涉及的客戶資料包括“姓名+手機號碼”兩種要素,即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所涉及的信息即為受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而且根據該司法解釋,不單買賣或泄露,即使是無對價的收受或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均屬于屬于刑法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由于“現金貸”平臺多為互聯網線上業務,所以如何獲客,如何保存客戶信息,是需要進行合規管控的重要一環。
廣告宣傳
“現金貸”機構的宣傳推廣最基本的要求是依法合規、真實可信。
根據《廣告法》、《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及《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維護良好廣告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等的要求,“現金貸”機構的廣告宣傳需要關注的禁止事項包括: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風險責任的;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貸款中介等名義發布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或與許可內容不相符的;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數據和資料的;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的;宣傳提供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產品,加大購房杠桿的。
互聯網“現金貸”業務目前而言還沒有非常詳盡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目前的合規標準大多數是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進行規范。預計在各部門的整頓過程中,還會有監管文件陸續出臺。本文所列舉的合規要求,需要結合屆時實際情況進一步的細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