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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小貸、現金貸系列監管新規中,類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這樣的表述,并不少見,比如《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明確提到“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罪名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在系列監管新規中,監管三令五申網絡小貸、現金貸不得從P2P募資。如果網絡小貸、現金貸繼續從P2P募集資金,可能會被追究以下兩種刑事責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有數據統計顯示,2017年有565家P2P發過消費金融標的,這565家P2P分布于27個省市。
P2P發放的消費金融債權,來源有多種情況。
第一種,P2P平臺運營主體自己開發的消費金融債權。這種屬于合規的模式,即P2P平臺直接撮合借貸雙方,比如借款人去拍拍貸注冊后發布的以日常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目前,這種模式的平臺非常少。
第二種,P2P平臺運營主體的關聯公司開發的消費金融債權,比如人人貸平臺的“散標出借”中借款標題為“日常消費”的借款標的。
人人貸借款協議顯示,散標借款債權涉及四個主體:分別為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服務商北京好還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消費金融注:該公司的唯一股東運營友信,即資產端),丁方見證人、服務商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第一消費金融注:該公司的唯一股東運營資金端人人貸)。根據工商信息,人人貸資金端和友信資產端的股東人數和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按照人人貸借款協議,人人貸與友信的關系,定為類似于助貸,即友信資產端負責協助資金端人人貸對借款人在人人貸的借款申請進行調查核實,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協助借款人完成其在人人貸借款信息的發布并對借款人還款資金進行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友信向借款人收取咨詢費。最終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是否審核通過,并以及是否向出借人推薦,取決于人人貸資金端。
目前,采取資金端和資產端分割這種模式的,是主流。由于監管文件并沒有對P2P的具體運營模式進行定性,所以此種模式的合規性目前不詳。
第三種,P2P平臺發布與該P2P無任何關系的公司的消費金融債權。比如,愛錢幫官網的消費金融標的愛信貸,其中一個資產來自深圳優卡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的“優卡白條”,后者是一款為具備穩定收入的車主用戶提供的加油專項信用貸款產品。
第三種模式不合規,存在合規的政策風險。目前,采取此類模式進行運營的平臺,仍不在少數。
在網絡小貸、現金貸平臺通過P2P轉讓債權融得資金(第一消費金融注:應該還有網絡小貸平臺、現金貸平臺作為主體直接通過P2P借款之類的情況。萬能的P2P近年來做的事情超越了銀行、信托、私募等等金融機構)已經被定為不合規的情況下,繼續采用此種模式向不特定群眾吸收資金,參與方網絡小貸、現金貸和P2P可能因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最終甚至被定刑為“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176條顯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的是: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指的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裁判文書網同時檢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P2P”兩個關鍵詞,得到570個結果,比如融信寶的法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罪名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個人信息,是國家戰略資源、企業競爭的核心,也是個人生存之本。然而,“大數據”橫行霸道的時代,個人信息泄露之痛是人人所共知卻又無可奈何。造成這種境況的根源,卻沒有立法不完善一條,因為《刑法》中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條款,時刻等待著那些躍躍欲試希望大展拳腳的“大數據”公司。
《刑法》第253條顯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指的是: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要給個人信息的法律內涵與外延分類,實際上可以分為三個體系,每個體系定義的個人信息有所區別。
網信體系: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等;
人行體系:個人身份體系、個人財產信息、個人賬戶信息、個人信用信息、個人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
兩高體系: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通信內容、征信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
很多人每天都會接受到無數的騷擾電話,其根源是因為我們的手機號碼地下市場買來買去。大數據公司和各種APP隨意地收集個人信息,造成用戶根本無隱私可言。也許在很多中國人的觀念里面,企業獲取個人信息是理所當然的,更遑論意識到企業這種未經授權收集信息的行為實質上觸碰《刑法》。
據裁判文書網,檢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得到1607條結果,其中刑事案由3條。
2017年6月2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于江泳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于江泳獲罪的緣由是非法獲取個人信用卡信息并出售給他人。
除了以上兩種罪名,網絡小貸、現金貸的經營過程中還可能因為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和暴力催收而構成敲詐勒索罪,以及因為“擾亂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