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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稱“互金協會”)發布《互聯網金融 信息披露 個體網絡借貸》(T/NIFA 1—2017)團體標準。與此前的標準不同,新標準將強制性披露項由原來的65項增至109項,其中包括與投資者息息相關的網貸平臺安全問題及借款人信息透明等問題。
借助互聯網工具快速成長起來的網貸業,由于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蓋廣等特點,一方面解決了不少人借貸難題,推動了消費增長。另一方面,網貸機構從少到多、從小到大,也獲得快速成長,目前網貸機構多達4129家。盡管這個行業發展很快,但存在問題不少。
比如之前大多數網貸機構都向大學生提供貸款服務,存在高利息、高收費、亂催債等現象,受到有關方面嚴厲整治。再如,主動關閉、提現困難、失聯跑路的問題平臺不少,數據顯示已有3925家停業及問題網貸平臺,這類平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人等權益。
為此,國辦去年4月份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治理成效比較顯著。而互金協會此次發布的網貸信息披露新標準,不僅有利于保障網貸相關權利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也能倒逼網貸機構規范化經營,因為信息披露可以讓陽光充分照進網貸行業。
之前,網貸信息披露也是有標準的,不過強制性標準偏少,作用有限。而新標準將強制性披露項由原來的65項增至109項,顯然是一種巨大進步。如果網貸平臺嚴格按照這個新標準披露相關信息,我國網貸行業信息透明度必然大幅提升,有望遏制該行業的很多黑幕。
過去,網貸機構是否有問題,投資人、借款人未必清楚,那么就有可能與某些問題機構合作。根據新標準,今后平臺停業、整頓、關閉情況及主要負責人變更等信息均需披露,就能避免上當受騙。此前曾出現暴力催收問題,新標準則要求平臺應披露其采用的催收方式。
這就是說,新標準是以問題為導向進行制定的,通過信息披露來規范行業發展,具有多種現實意義。不過,這個新標準能否落地,讓人有些擔憂。因為該標準發布者是行業協會,新標準更像協會標準。眾所周知,行業協會只能約束會員,有時則連自己會員也不能有效約束。
那么,非會員機構未必會執行這個新標準。假如會員機構不嚴格執行,好像沒有辦法約束。雖然新標準中有109項強制性披露項,但似乎沒有相應的懲罰性措施。換言之,如果部分網貸機構不執行新標準,行業協會似乎也沒有辦法。如此,這個標準有可能淪為“花瓶標準”。
筆者以為,這樣的新標準,既需要由行業主管部門來發布,以增強標準的權威性;同時,需要圍繞新標準制定配套制度,在制度中增加標準強制力。在這方面可以借鑒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者,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二者,該管理辦法中有相應罰則。
一旦網貸信披新標準也由行業主管部門發布,有配套制度且制度中有罰則,相信落實效果會大不一樣,這樣的標準才更像“國標”。目前則是一種協會標準,似乎連行業標準都夠不上。鑒于網貸在我國經濟金融活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期待有關方面能提升新標準“級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