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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調整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有關稅收政策,目的是引導其更好地服務“三農”、小微企業等。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三點,執行時間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1、在執行時間段內,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上述政策對農戶小額信貸做了界定,具體指的是農戶單筆且其貸款余額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
同時,2017年1月1日至該通知印發之日前(也即2017年6月9日)已經征收的應該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者進行退還。
上述稅收政策將促進農村金融業務的開展,目前有諸多新興互聯網金融機構開展農村金融業務,且模式上多選擇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方式上或自有小貸牌照自行放貸,或以助貸形式對接小貸公司資金等,此次稅收優惠將促進這類業務的發展。
去年4月,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其中對農村金融機構業務開展繳納增值稅進行了規定,此次下發關于小貸公司的相關規定,屬于一脈相承。
事實上,自2003年至今,我國已多次出臺有關三農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下一并整理,以饗讀者。
整體來看,國家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主要體現在對農村金融業務稅率的優惠上,如下表所示,稅收優惠主要以營業稅和所得稅為主,同時,稅收優惠對象從機構轉變為業務,且優惠范圍不斷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