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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銀監會出臺了127號文,該文發布之后,對信托業務具有一定的影響,其中受到影響最深的就是信托受益權了,那么收益信托權到底是什么呢?127號文還有那些積極的意義在里面?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該文主要論述信托受益權作為一種金融產品,在市場上進行流通面臨的困境與解決方案。127號文出臺之后,同業業務受到嚴重影響,尤其是以信托受益權作為標的的買入販售業務以及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被叫停,由此信托受益權如何在市場上流通成為各金融機構門面臨的難題。
信托計劃在被認購之后,信托份額可以用于轉讓,即成為一種金融產品。根據相關規定,個人認購的信托計劃可以轉讓給個人或機構,機構認購的信托計劃只能對機構進行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標的資產是信托計劃的投資標的,因此收益與信托收益基本相同。
在相關監管文件出臺之前,信托受益權在金融機構間的轉讓非常普遍,銀行與信托公司簽訂遠期回購協議,將信托受益權在買入販售金融資產核算,或者用來匹配理財資金,獲取較高的價差收益。
為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127號文就規范同業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和改善同業業務內外部管理、推動開展規范的資產負債業務創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條規范性意見。
其中第五條與第七條主要針對同業投資中的買入販售業務,限制了買入販售標的以及擔保事項。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條規定,買入販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權、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
第七條規定,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販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規定,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并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非標產品階段性轉讓。甲機構將信托受益權轉讓給乙機構,同時簽訂回購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后回購該非標產品。
由于127號文的出臺,信托受益權階段性轉讓受到較大影響,導致目前對于信托受益權的轉讓行為只能通過賣斷的形式。
在同業投資核算的賣斷式非標產品無法接受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由于信托受益權轉讓無法通過買入販售(賣出回購)核算,目前賣斷式的信托受益權均在同業投資項下核算。銀行投資這類產品,無法接受第三方金融機構提供的信用擔保,這就對非標產品的基礎資產質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但是從政策要求來看,只有同時滿足“第三方”、“金融機構”和“信用”三個條件,金融機構才不能接受和提供擔保。因此,只要擔保不滿足前述三個條件之一,金融機構即可接受或提供擔保。比如說,第三方金融機構提供非信用擔保(如存單質押),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提供非信用擔保(如央企擔保),交易對手方提供的擔保(如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人自身提供的擔保),都是政策所未禁止的。
結語:127號文一出,信托受益權將會受到很大的觸動,現在正是信托積極謀求轉型的時期,127號文的出現將會給行業轉型帶來強勁的動力,在未來轉型的趨勢越發明顯,只有在政策之下,做好相應的調整才能繼續生存下去。
來源:環球市場信息導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