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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銀信合作通道業務的指責,大多歸罪于信托幫助銀行繞過了監管指標的要求。這種指責本身就說明,目前的監管并沒有跟上市場創新的步伐。混業經營效率更高,資源利用更充分,但是風險也很大,容易出現金融動蕩。因此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需要監管、人才、法律、市場等多方面的先決條件。雖然目前關于中國將走向混業經營的說法已經被很多人所承認,但是中國在什么時候施行混業經營更適合?中國施行混業經營的條件是否已經具備?對于這些問題則很少有人探討。在這種情況下,信托無疑充當了讓中國銀行業提前步入混業經營時代的通道角色。這有可能造成的結果有兩個:一是倒逼監管、市場和立法,加速中國銀行業走入混業經營;二是在條件不成熟時銀行進入混業經營,帶來整個金融市場的動蕩。
對于銀信合作,監管層一直持審慎的態度。銀信合作業務自2006年開始逐步發展,2009年以來發展迅速,呈現持續增長的態勢,2010年7月達到峰值2.08萬億元。早在2006年銀監會就高度關注此類業務,2008年發布《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之后,2009年發布《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2010年發布《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2011年發布《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和《中國銀監會非銀部關于做好信托公司凈資本監管、銀信合作業務轉表及信托產品營銷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利用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對銀信合作業務進行持續統計和監測,針對不同發展階段的問題,及時進行專題分析,并通過專題監管會議對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進行監管指導,對重點信托公司開展窗口指導。通過“有保有壓”的監管策略,抑制銀信合作野蠻和粗放式增長,引導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發揮各自優勢,開發金融創新產品,提升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滿足客戶資產配置多元化需求。隨著一系列監管政策的實施,銀信合作業務規模從2010年7月峰值的2.08萬億元開始回落,2012年5月末規模為1.84萬億元,66家信托公司集合信托業務規模由2010年7月的3949.31億元上升到1.54萬億元。
目前有消息稱,中誠信托30億元礦產能源信托產品風險最終由政府介入、工行墊付本息的方式解決。除此之外,所有已發生的信托風險都由信托公司采用各種手段化解,沒有波及到銀行。但是這一風險也為一直以來被認為最為安全的銀信合作模式蒙上了一層陰影。雖然銀信合作中許多東西沒有被寫進合同中,但是一旦真的出了風險,銀行能否脫責?事實可能并不一定像銀行想的那樣。事實上,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下,銀行與信托過度緊密的捆綁的確可以達到讓一些業務繞過監管限制的目的,但是從這種目的出發的所有業務創新,本身就有巨大的風險,過度緊密聯系的銀行和信托,會讓銀行與信托的風險相互傳遞。防止信托與銀行風險的相互傳遞,重要的還是“防火墻”的建立,這一點,即使在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中也尤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