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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如烈日炙烤著大地,2012年夏天,信托公司也在忍受著風險的“炙烤”。一篇《中誠信托30億紅色警報托管方工行憤怒》的文章,將本已風險疊出的礦產能源信托推上了輿論的峰口。這一事件之所以被人關注,除了信托風險、30億元、礦產能源等關鍵詞外,更讓人好奇的是,誰將對此負責?
中誠信托30億元礦產能源信托項目是一款典型的銀信合作項目。風險爆發后,對于誰將為此負責的問題,產品發行方中誠信托和產品托管方工商銀行各有說法。信托行業中許多人士認為,中誠信托30億元礦產能源信托項目中,銀行負責向信托公司推薦項目,并負責代銷和托管,信托公司所起的作用就是一個通道,因此責任應該由工行來承擔。而作為托管方的工行則認為,自己僅僅是為產品代銷,沒有承擔責任的義務,因此拒絕為該項目“兜底”。市場中,關于誰將對此負責也是各有說法,有人認為,用合同說話,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也有人認為,嫁錯了人不能罵媒婆,信托公司應該承擔責任;還有人認為,銀信合作中,信托處于明顯劣勢,很多東西不可能寫到合同里,銀行主要是代理資金收付或是代銷、代推薦客戶,關鍵要看銀行是否合理收費,若銀行未收取除正常代理費之外的費用,不應對項目風險負責。
時隔一年,2013年夏天,6月資金市場異常波動讓炎熱夏天中的金融市場也燥熱了起來。恐慌首先在銀行間蔓延,隨后不斷傳出有信托公司資金池爆倉的消息。雖然這些消息隨著時間的流逝被證明并不存在,但是也的確讓很多人驚出一身汗。畢竟資金池在信托公司的確存在,一些信托公司的資金池資金來源依賴的是銀行,如果銀行缺錢,信托公司的資金池的確會面臨危險。
一切平靜之后,一個必須反思的問題被擺上了桌面:如果說此前幾年信托行業的發展,依賴的是利率管制和分業經營的制度優勢,那么在這種制度優勢下信托與銀行的緊密捆綁是否會造成風險的相互傳遞?這種風險又該如何有效隔離?
回答這些問題,有必要讓我們看看中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是怎么來的。
1992年下半年開始,我國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進入證券市場,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同一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隨后從1993年7月開始,國務院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同年12月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國有商業銀行不得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國有商業銀行對保險業、信托業和證券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扣除;在人、財、物等方面與保險業、信托業和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此后,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先后成立,我國金融體系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形成。從我國金融體系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格局形成的背景看,其目的就在于防止風險的跨行業傳遞,讓銀行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但是自2005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推出后,這一切悄悄地發生了改變。因為信托具有跨行業、跨市場經營優勢,從銀行理財購買信托產品提高收益水平,到銀行理財指定項目或企業借助信托通道以理財資金發放貸款,再到銀行同業業務借道信托進行資產表外化騰挪,信托成為了銀行突破分業經營和指標限制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