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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由海南省海口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08年1月8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原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海南華銀公司)負責人,大連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石雪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北京利洋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梁勇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決定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海口市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對石雪貪污罪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石雪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刑罰,遂提起抗訴;同時,石雪、梁勇對此案的一審判決不服,也提起上訴。2008年9月初,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14億元國資引爆金融大案
機構債變個人債 欲騙央行14億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的海南,經濟超常規發展正處在巔峰期,隨時都可捕捉到的機遇引誘著很多期盼發財的人,尤其在經濟轉軌初期,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促使一些膽大妄為之徒不惜以身試法。
一時間,海南島上熱鬧非凡。在這樣的背景下,1991年8月,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隨即剪彩開業。
對中國金融業多少有些了解的人,對于“海南華銀”和“大連證券”想必不會陌生,這兩個曾經在中國金融界風云一時并造成極大震蕩的“金融大鱷”,即使在他們被有關方面關閉之后,仍然吸引著眾多關注的目光。因為,正是在這兩家企業負責人石雪的導演下,14億元巨額國資險些流入巨大的黑洞,化為烏有。
法院一審查明,自1991年以來,海南華銀向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拆借了大量資金,形成了10多億元巨額債務無法償還。
1998年,海南華銀停業整頓。2000年初,海南華銀負責人石雪了解到中國人民銀行(下簡稱央行)在對信托公司進行清理整頓時,優先清償個人債務,便策劃將海南華銀所欠的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機構債務轉化為個人債務,以騙取央行巨額兌付資金。隨后,石雪先后與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負責人商定:海南華銀與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欠款按原借款本息和時間分別簽訂《國分〈債〉券委托代售協議》(合同),出具《確認書》、《授權書》等相關文件,制造海南華銀委托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分銷國債,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支付售債資金后,海南華銀到期無力兌付國債的假象,將機構債務轉化為個人債務,并將這種虛假的分銷國債的方法私自定為銷售“國分券”。
之后,石雪授意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偽造“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國債收款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憑證”、“證券代保管憑證”,私刻“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國內券代辦點”印章和“代辦專用章”、“兌付專用章”,用于偽造虛假憑證,編制虛假的“國分券代售臺賬”、篡改會計賬目及財務報表,以應付央行的核查。
其間,被告人韓婕(另案處理)在石雪的指使下,聯系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簽訂代售協議,授意上述單位偽造印章,向有關人員傳授偽造憑證、篡改會計賬目、報表的要點。從2000年5月開始,被告人韓婕在海南華銀的《金融信托、租賃公司個人債務月報表》的“代人理財”科目中陸續增加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個人債務數額,將《金融性公司業務狀況報告表》中原記載在“拆入資金”、“信托存款”、“同業存放款項”科目中的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機構債務作為個人債務陸續調整到“代購證券款”科目中,并將上述報表上報央行海南省分行。
2001年11月,石雪召集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代表在北京豐合大廈開會。石雪在會議上聲稱,海南華銀已將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債務以個人債務的形式上報央行,要求各單位把“國分券”相關的劃款單、憑證等材料都準備好,以應付央行的核查。
2002年1月9日,在央行召開的6家金融機構會議上,海南華銀、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均將偽造 “國分券”材料上報央行欲意騙取巨額兌付資金。誰料,4家單位偽造的“國分券”材料被央行看出了漏洞,其詐騙行為未能得逞。但這14億元險些被騙的巨資,很快成了引爆巨貪石雪等人的導火線。
事后偵查發現,海南華銀分別與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互相勾結,共偽造“國分券委托代售協議書”2 7份,“代售授權書”3份,偽造未兌付的“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代保管憑證”43684筆,共計14億元(其中本金11億元,利息3億元)。
吸收存款為誘餌 非法集資24億
這又是一起海南華銀公司興風作浪策劃的非法集資24億元的大案。2002年3月26日,央行向國務院領導專題作了“請求司法機關查處海南賽格湖北證券部及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違法犯罪行為的請示”。
請示稱:1995年7月起,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委托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6家金融機構向社會公眾發售沒有對應實物券的“國債代保管憑證”,涉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央行要求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中央領導在接到央行的請示后,批示公安機關立即立案查處。2002年3月30日,海南省公安廳組成“3·30 ”專案組,迅速展開偵查。
經專案組初步調查分析,海南華銀公司負責人石雪、財務部經理韓婕(另案處理)及無錫市商業銀行天湖支行等6家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警方當即對相關嫌疑人進行了秘密布控。3月31日,經偵查,獲悉犯罪嫌疑人石雪可能于當日中午乘飛機抵達海口,專案組迅速趕到海口美蘭機場,一舉將石雪抓獲。
為將更多的熱錢聚斂到海南華銀公司旗下,從而在股市上進行更大規模的操縱,攫取更大的利潤,石雪竟委托多家金融機構非法集資。他們利用自制的虛假憑證,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僅大連證券一個單位向社會銷售虛假國債一項,就大量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24億元。
1996年9月,石雪擔任大連證券董事長、總經理后,在其組織、策劃下,大連證券利用自制的虛假憑證,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向社會銷售虛假國債,大量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大連證券內設的國債部,按石雪的授意確定虛假國債的銷售額度、利率及期限,并組織銷售虛假國債,財務部統一管理售債資金。1999年9月,大連證券撤銷國債部,由財務部負責銷售虛假國債和管理售債資金業務。大連證券設總會計師和總稽核負責對銷售虛假國債的賬務管理和監督。大連證券下設解放街營業部、瓦房店營業部、中山路服務部具體負責銷售虛假國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