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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務不同于信托業務,因此銀行風險評級也不同于信托風險評級。信托產品的風險評級是一個新的命題,我們的建議雖然還有些籠統,但卻是完全必要的、急需的。本文先就目前市場熱捧的信托貸款為例,對信托貸款與銀行信貸在風險屬性和承擔主體上的差異作一個簡單的分析。
不同的風險承擔主體
銀行信貸和信托貸款,由于貸款本身的業務屬性決定了在表現上大體類似。但是,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于銀行各種負債和自有資金,而信托貸款的資金來源于資金信托,信托資金直接來源于合格的投資者。所以,與銀行間接融資的方式不同,信托貸款屬于直接融資范疇。
由于資金來源不同,融資方式不同,決定了信托貸款和銀行貸款融資的業務機理完全不同:信托公司接受信托,并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理,是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實際的財產所有人還是委托人自己。所以,信托財產不是信托公司的資產,接受資金信托也構不成信托公司的負債,信托貸款的權益歸受益人(也可能是委托人自身)。在此類融資交易中,信托公司只是一個受托人的中介身份和地位。而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于銀行負債,銀行貸款的一切權益歸貸款銀行。
正是由于資金來源、融資方式和業務機理的不同,決定了風險承擔主體的差異。銀行貸款的風險如巴塞爾新協議所述,是多方位的,但作為當事人,只有貸款人和融資人雙方。一切有關風險的博弈,是債權人(貸款人)和債務人(融資人)雙方之間的較量。貸款銀行作為債權人和貸款人,是銀行貸款所有風險承擔的主體。
而在信托貸款中,信托貸款業務是應融資方的要求而觸發。信托融資雖然從事的是公司金融或投資銀行業務,但本質上是創造了一個基礎金融資產----信托計劃。當信托計劃成立后,信托產品貸款屬性的風險均因合同的規定而固化歸屬于融資方和投資人,只不過在風險博弈的雙方之間又加上一個‘中介’——信托公司。它不屬于風險博弈的任何一方,只是一個協調雙方風險和利益的平臺。
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除去自身不能盡職和操作風險以外,信托公司對信托貸款風險管理的主要體現,就是合同規定的受托人的責任和義務。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的責任只是按合同要求盡職盡責地監控和預警,并及時告知委托人和相關合作伙伴采取補救措施,使信托計劃預期完成。在此前提下,信托產品所有的風險損失均由受益人承擔。
信托評級應是多維的
大多數國際性銀行采用一維的評級系統,即僅對借款或交易對手進行評級。有一些銀行則使用二維的評級系統,即既對債務人評級,又對金融工具評級。
鑒于信托產品的市場中介特性,評級對象的確定應該是一個多維的概念,至少委托人(融資方和融資債項),受托人(信托公司),信托計劃(工具和融資技術安排方案),這三個基本方面,一個也不能少。具體到一個信托產品,根據信托計劃安排,有時還不得不再增加一些金融技術維度的評估,才會得出更加全面的風險評價。
國際性大銀行的信用評級方法大體可分為三類:以統計為基礎的方法、有約束的以專家判斷為基礎的方法,和以專家判斷為基礎的方法。鑒于信托產品的業務機理和一般流程,面對不同的維度組合和權重變化等因素匹配,比較理想的是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以定量為主的分析方法為好。之所以采用定量為主,主要是為了分環節、分維度、分時間、分權重采集加工數據和信息,為不同的定性分析要求奠定客觀的數據和信息基礎。
定性分析的先進理念和專家經驗,既表現在整體的風險評定框架設計內,也表現在系統信息加工的邏輯程序中,還表現在各種特定因素風險的評判標準和權重的制定上。所以,對每類產品,都需要按維度構成和權重設計一組模型,按價值鏈遞加的順序創立一個完整的信息加工體系,再按不同的風險監管等級標準進行一系列的測算和比較、分析,得出需要的評級序列。
鑒于目前我國信托公司正處在新政貫徹實施之初,目前無論對信托公司,還是對信托產品,用一種數學模型或統計方法解決風險評估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認為,現在急需的是有針對性的研究信托產品風險評級的基本框架,哪怕是人為地設定一些監管參數為基準,建立一些基本維度的數學模型,運用打分法或其他簡便易行的方法,應用于實際的需要。
此外,我們建議就從營銷階段開始,對每一種產品的風險進行有數據測算公式和評級等級的披露。
在每一項信托計劃成立時,具體的信托產品形態已經形成,在推向合格投資者之前,必須要明確標出該產品風險評級的劃分標準和等級,并向投資者做出詳細的說明,以供投資者參考,而不僅僅只是一句“投資有風險,入市請謹慎”之類的套話。
例如信托貸款,完全可以設計若干指標體系,暫作標準參考。有銀行擔保,按一定的公式計算一個風險等級。如果沒有銀行擔保,按公式計算的評級等級自然會有降低。這樣對取消銀行擔保的作用可以量化為一種直觀的風險加大的評定等級,或有若干替代的擔保措施再將風向評定的級別提高。
投資者依據披露的不同等級和計算公式,再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和資金收益預期決定取、舍,逐漸建立市場化的風險意識。有一定的量化風險指標參數,不僅僅只是對投資者負責,而且還對信托業務發展提供了清晰和可操作的政策指引,增加監管的有效覆蓋空間和技術含量。
(作者系交銀國際信托高級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