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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市場上,以招股募債、證券業務、財務計劃、控制公司經營等為代表的,較難通過一般法律程序全面達成的工作,很少再有人使用公司層層相疊的模式進行操作,取而代之的是通過商事信托結構來實現這些工作。 2012年起,中國許多企業在國際上開始有較多的發展動作,但在結構上大多通過“公司”化來進行。如此,對于股東個人及公司產生的各種變數及風險,都無法實現有效的規避及保護。 事實在海外市場上,舉凡招股募債、證券業務、財務計劃、控制公司經營等較難通過一般法律程序全面達成的工作,很少再有公司生硬地使用公司層層相疊的模式操作,取而代之的是通過商事信托結構來實現。 商事信托是一個所指相當廣泛的概念,狹義上可以說是以信托形式組織起來的一種自愿的聯合體,以區別于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的企業組織。美國商事信托(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上世紀40年代的麻州商業信托( Massachusetts Trust);而廣義上指代那些具有私益性質、由具有商人身份的主體擔任受托人的信托。此時,由于信托資產本身具有隔離的特質,因此逐漸發展成各種不同的商事信托。 目前離岸的商事信托,已成為惟一可以同時連接和溝通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結構。其中包含了大家常常聽到的不動產收入信托(REITs)、金融資產證券化(FASITS)、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信托型共同基金、資產證券化信托、信托契據性企業及政府債、特許信托、救濟型信托等類型,除此之外,還包括各種信托契據(Deeds of Trust)。 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和運營上,常常在資金籌措、法律及稅務的理解上碰到門檻,特別是如何在英美法系的結構下有效進行運作,存在先天難題。在此,筆者想簡單介紹幾個國內企業常見問題,以及通過信托解決問題的模式。 用信托募集跨境公司債 一般來說,公司因為業務經營需要大量資金而發行附擔保公司債時,如果需要對不特定的多數公司債債權人逐一提供個別擔保,將在執行上面臨較大困難。而且,在擔保權設定于公司債成立之先,債權人的身份確定之后,受托公司無法代理債權人登記,也無法用代理人名義進行登記。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利用英美法用益權的法理,將擔保物權和債權分開,以公司債發行人為委托人,信托公司為受托人,而以全體公司債權人為受益人。為了使得公司債債權人享受共同擔保的利益,由發行公司針對一定財產設定擔保物權,信托公司為全體公司債債權人取得擔保權,同時管理處分此擔保物。 在這種附擔保的公司債信托中,公司債債權人與擔保權人分屬于不同實體,而且物上的擔保權雖然基于委托公司和受托公司之間的信托契約來設定,但這個擔保權在公司債債務成立之前就已經生效,所以與一般民法上的抵押權不同。這是由于民法上抵押權是依照擔保物權的附從性原則:“非在主債權成立后不生效力”,但是附擔保的公司債信托就并非如此。 美國將這種信托稱為公司信托(Corporate Trust),以區別于個人信托(Personal Trust),兩者之間存在幾點差異: 信托資產的占有不同。一般個人信托的信托資產移轉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存續期間來保管資產,但公司信托中除了股票、債券及債權以外,財產仍然是公司本身保有。 信托資產的轉移不同。如前文所述,一家公司為了經營目的對外借款,而把公司的設備及物業移轉與受托人,作為借債的擔保目的,公司將擔保物的占有都移轉給受托人時,就會造成借債目的無法完成,因此只有在公司債務不履行時,受托人才會通過移轉取得信托財產的占有權。 受益人性質數量不同。一般個人信托的受益人大多為受托人親屬或其他個人,數量有限。但是公司信托的受益人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即不特定的公司債債權人人數往往高達數千甚至更高。 用信托實現融資租賃業務 當航空公司需要購買飛機時,融資租賃業務機會出現,這時可以動產設備信托的方式達到融資目的。這種信托就是以動產設備制造商(比如波音公司)或者銷售商為委托人,動產設備(飛機本身)為信托資產,來達到將該設備出售或出售加出租(Lease to Buy)給特定的買方。簡單的流程如下: 信托公司簽好信托契約后,就等于接受委托,和買方簽訂租賃買賣合同,將設備(現在成為信托資產)出租給買方。買方依照合約支付租金,而租賃期屆滿后以合約明訂的價格,向信托公司買取設備并取得所有權。 這種模式在美國還有額外模式,美國稱之為“費城計劃設備信托”(Philadelphia Plan Equipment Trust),買方可以要求信托公司發行設備信托憑證(Equipment Trust Certificates),一旦買方不需要飛機,也可在外面出售這個憑證來變現。 用信托結構發行出售收入債券 當政府機構建設如隧道、橋梁等公共設施工程,需要大量資金支付工程費用,想要用收益權來抵押借款,早期的做法是針對企業做成BOT項目,而現今國內的做法一般是承包商通過募資平臺來做短期應收賬款借貸。但大多數企業并不了解可以通過信托結構來發行及出售收入債券(Revenue Bonds)。 由于依照大多數國家法律,公共設施本身不可以移轉給受托人作為擔保品,因此通過信托結構將“征收收益費所得”作為抵押,即以收入的抵押權或質權當作信托資產。如此,委托人將日后征收的費用(如過路費)作為清償債券的本息。這種模式是一種特殊公司信托(Special Corporate Trust)。 這種模式結構也可以在一般企業運作,如酒店投資經營、交通事業等單位的募資上。 用信托取代“代持協議” 國內許多企業大股東,往往采取“代持協議”,用其信任的人(比如同學、同鄉、同儕、親屬等)代為持有其股權。但大家并不清楚,代持協議在法律上的支持度具有爭議性。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會產生各種變化,代持模式則可能因各種原因發生變數。 表決權信托指公司股東通過共同受托人成立信托,在一定時間內將股份轉移給受托人,通過受托人來行使股份上的表決權或其他權利,其目的在于表決權的統一行使。 信托期間內,受托人成了股東,真正的股東成了受益人,公司就會發新股票給受托人,而受托人再發信托證書(Trust Certificates)給原股東,如此一來,公司經營產生的利潤、股息等各種權益都會給到受益人。 由于表決權信托將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集中于一人或少數人身上,使得這些人通過選舉董事的方式控制公司業務。而在并購或重整公司時,為了使債權人能控制公司,或在公司設立之初保有業務的控制權,都可以采取表決權信托的模式,來取代具有高度風險的代持結構。 信托結構代用公司結構 國內企業可以狹義地以美國的商業信托(Business Trust)模式來取代公司,這時可以成立受托人會(Board of Trustee)作為營運中心,這個結構相當于公司董事會,主要負責經營特定的事業,同時將經營所得利潤,分配給出資受益人(相當于公司股東)。 信托結構避免公司股東破產之影響 如果擔心公司主要股東,因個人因素宣告破產,進而造成債務人介入公司運營的麻煩,可以將公司股東的股權分別或共同裝入信托,而將其股權依照比例改為受益權。公司本身也可以通過資產信托化,進行財務整理及清算。 用信托結構發行信托型共同基金 國內公募基金(也就是國外的共同基金)大多由基金公司發行,但事實上共同基金既可以公司形式組建投資公司,也可以信托形式存在。其中信托型共同基金(Trust-Type Mutual Funds)做法是:眾多投資者將匯集資金交由專業投資機構依照基金投資目的選擇和管理資產,共同基金提供專業意見和規模效益等。 特殊目的信托實現公司資產證券化 國內企業常常通過證券公司等機構將項目打包,達到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其實企業也可以通過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來取代原有結構。這種模式是指創始機構(即委托人)通過簽訂信托合同,分割其因信托設定所擁有的信托受益權,使其得以轉讓給大量投資者。 創始機構為委托人,通過信托契約,信托公司成為受托人,并將特定金融資產設定為信托資產,此時特定金融資產轉變為受益權,受托人依據信托將信托財產收益權的共有持分權加以分割,并發行代表受益權的受益證券,然后通過證券承銷商出賣給投資人。 由于特殊目的信托就是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成立的信托關系,使得這種模式具有除商事信托所特有的破產隔離功能之外,還能夠降低信用成本。
